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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个多月,对于致力于志愿者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来说,无疑是值得欢欣鼓舞的。
在8月28日举世瞩目的南京青奥会闭幕式前,有这么一个花絮,刚下飞机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随即看望了青奥会的志愿者代表,鼓励他们要弘扬志愿者精神,向社会传递“强大的道德力量”。
此后的9月23日,李克强总理再次对志愿者做出重要批示。在回复白求恩志愿者协会的来信中他再次嘱托青年学生:志愿者服务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希望千千万万的志愿者一起传播守望相助的正能量,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好风尚。
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总理两次对国内志愿服务活动做出高度评价和殷切期望,在引发社会广泛热议的同时,也在全社会掀起了志愿者活动的热潮。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抑或通过主动发起、抑或通过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主题活动,向社会传递他们对于贡献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意愿,同时也展现出他们对于服务社区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形象。
应该说,这既是道德力量的进一步释放和更大范围的传递,同时也是志愿者精神的一次本源回归。从公众普遍的认可来看,志愿者精神很多时候与我们熟知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等联系在一起,但伴随着整体经济形势的不断向好,尤其是可持续发展思潮下社会责任的快速发展,新时期的志愿者精神已不单单停留在道德提倡和风气开化的层面,而是与社会责任建设、社会公共治理、社会服务创新等一系列更加具象、更加精细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
这种有机联系与道德释放,不仅为组织或个人履行社会责任、担负公民义务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新的载体,同时对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公民—社会”,“义务—公益—责任”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同时要求我们对于志愿服务的审视和评价,除了传统的志愿者人数、项目资金投入等指标之外,同时也需要从志愿服务更为核心的规范化运营、科学化管理、可持续开展等方面去综合权衡和规划发展。具体来看,笔者认为不妨从如下三个方面去做一些初步的尝试:
关于记录:大数据服务综合管理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通过建立起客观真实、信息通畅、内容适当的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不仅有利于完善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组织或企业自身通过志愿者项目的统筹,进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也具有重要作用。
志愿者服务记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据了解,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情况并没有记录,少数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地区,也存在着做法不一的情况,比如,应该记什么、怎么记、谁来记、怎么用存在很多困惑,而在记录形式、记录内容、格式和程序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所以在这里,笔者愿意重新赘述一下关于志愿者服务的几个原则。其中就包括:“自愿而不是强制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持之以恒的而不是偶尔为之的”等,应该说目前的志愿者服务记录更多还是源于自发、处于无序和相对混乱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于志愿者服务记录的初衷和原则。
要改变这个现状,真正发挥志愿者服务数据库资源协调、管理到位、数据分享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相关的立法和规范层面出台文件、厘清认识、统一规范。而事实上去年民政部发布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下称《办法》)就清晰明确了志愿者服务记录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好、如何规范的问题,同时《办法》还对信息范围、信息类别等做了规定。
如,《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五类关键环节信息是志愿服务记录必须包括的内容,在每一类信息中,又分别确定了一些必记信息项。《办法》同时指出,记录信息是为了规范服务、深化管理,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为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关于计算:除了时间,还有什么
所谓“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这也就增加了志愿者服务统计和核算的难度。通行的处理办法是按照通过计算志愿者服务的时间来作为衡量志愿者贡献的主要依据,而《办法》也将此作为志愿服务信息记录的核心内容。
但目前争议最多的是,志愿服务时间要不要因志愿者提供服务不同而区别计算。因而有观点认为,实施难度高、劳动强度大、专业化程度高等志愿服务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性服务,同等时间内志愿者的付出也存在差别,因而此类服务也理应按照区别于一般服务统计的方法进行统计。
类似的争论很自然让人联想到经济学中关于“价值”的定义,对于“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强调和解读在于,尽管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各样的劳动,但从实质上看都是消耗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过程。而笔者也认为,尽管价值表现有大有小,服务形式千差万别,但如果从志愿服务的精神本质来看,志愿者付出的劳动却没有高下贵贱之分,都代表着组织(个人)对于奉献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祝愿和行动。而在《办法》出台之后,也做出了相关说明,认为“志愿者参与不同的志愿服务项目只是服务分工的不同,同等时间内的服务价值是一样的,其时间记录也不应区别对待”。
在这里,笔者还想讨论的,志愿服务时间的计算,除了志愿服务时间,是否还有新的统计标准和核算方法?触发笔者认为此讨论必要的,在于“以献血、募捐等形式的志愿行动似乎并不适合按照时间记录,同样也不宜按照一般服务的标准进行统计”。对于这个问题,《办法》没有纳入到调整范围,也明确指出“不宜折算成志愿服务时间。”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目前来看,没有!尽管志愿者服务的精神以及志愿者行为的本身并不(甚至是不主张)看重服务的汇报和反馈。但笔者认为,通过结合相关的政策规范和鼓励办法,同时建立类似服务星级评定制度, 对于不同形式的志愿服务推出更加人性、准确的计算或量化方法,不仅有利于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同时对于志愿者自身的尊重、对于推进志愿服务的科学发展、健康有序也有重要意义。笔者同时更愿意相信,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和社会力量也将逐渐汇聚并通过志愿服务的形式贡献于社会的可持续美好未来。 关于配置:用来交换,为什么不
“服务能不能交换?”
“当然可以!”
“那么志愿者服务呢?”
“……”
我甚至能想象到很多人错愕的表情和一脸的茫然:服务是自愿的,为什么要交换?服务千差万别,跟谁交换?服务还不是实物的,怎么交换?
事实上,这些看似不着边际、纯属猜想的情景,却在去年的成都锦江区社区教育中心看到了实现的可能。外国友人来中国想学习一些中国传统文化项目怎么办?在这里,他们可以通过教社区居民学英语等“交换”学习自己愿意学习的项目。
这是锦江区社区教育中心推行的“中外志愿者服务交换”的社区教育国际化新模式:外籍志愿者走进条件成熟的街道市民学校或社区学堂(学苑),以课堂、沙龙、广场游戏、亲子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提供英语教学,并介绍交流自己国家的风俗习惯等;中方传统文化艺人志愿者,则向外籍志愿者传授中国民间技艺,如剪纸、舞龙、太极、刺绣等。
锦江区社区教育中心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颇为自豪,此举增加了文化融合、双向理解,不仅有利于推进锦江社区教育国际化进程,同时也能增加外籍人士在社区教育活动中的成就感,以及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那么,企业志愿者的服务如何交换?在外资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规定:在企业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时间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企业将向该员工提供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日。此外,也有企业将企业志愿者的服务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考核和预算中,如该企业的员工志愿者如果自发服务某项志愿者活动达到一定人数和一定的时限后,企业将会正式考虑通过资金预算或者项目支持的方式负责该项活动的后续推进。
如前文所说,如果我们认可了“志愿者服务是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时又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使用价值,那么尽管这种行为的初衷是自愿的,它也具有流通和交换的可能。
将志愿服务用于交换,通过市场作用实现优化配置,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志愿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推进志愿者活动的可持续开展而言,还是从回归志愿精神的本质、更好的向社会传递道德的力量来说,都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既然义务植树、出资造林都可以通过碳汇购买用于节能减排了,那么通过志愿服务的交换,甚至购买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互补余缺和综合利用,可见也不是完全不行。不同的是,碳汇购买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对于不负责任行为的修复,而志愿服务交换的出发点和归属则是对于美好的传递和共建。
编辑|李长海 [email protected]
在8月28日举世瞩目的南京青奥会闭幕式前,有这么一个花絮,刚下飞机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随即看望了青奥会的志愿者代表,鼓励他们要弘扬志愿者精神,向社会传递“强大的道德力量”。
此后的9月23日,李克强总理再次对志愿者做出重要批示。在回复白求恩志愿者协会的来信中他再次嘱托青年学生:志愿者服务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希望千千万万的志愿者一起传播守望相助的正能量,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好风尚。
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总理两次对国内志愿服务活动做出高度评价和殷切期望,在引发社会广泛热议的同时,也在全社会掀起了志愿者活动的热潮。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抑或通过主动发起、抑或通过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主题活动,向社会传递他们对于贡献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意愿,同时也展现出他们对于服务社区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形象。
应该说,这既是道德力量的进一步释放和更大范围的传递,同时也是志愿者精神的一次本源回归。从公众普遍的认可来看,志愿者精神很多时候与我们熟知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等联系在一起,但伴随着整体经济形势的不断向好,尤其是可持续发展思潮下社会责任的快速发展,新时期的志愿者精神已不单单停留在道德提倡和风气开化的层面,而是与社会责任建设、社会公共治理、社会服务创新等一系列更加具象、更加精细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
这种有机联系与道德释放,不仅为组织或个人履行社会责任、担负公民义务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新的载体,同时对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公民—社会”,“义务—公益—责任”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同时要求我们对于志愿服务的审视和评价,除了传统的志愿者人数、项目资金投入等指标之外,同时也需要从志愿服务更为核心的规范化运营、科学化管理、可持续开展等方面去综合权衡和规划发展。具体来看,笔者认为不妨从如下三个方面去做一些初步的尝试:
关于记录:大数据服务综合管理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通过建立起客观真实、信息通畅、内容适当的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不仅有利于完善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组织或企业自身通过志愿者项目的统筹,进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也具有重要作用。
志愿者服务记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据了解,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情况并没有记录,少数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地区,也存在着做法不一的情况,比如,应该记什么、怎么记、谁来记、怎么用存在很多困惑,而在记录形式、记录内容、格式和程序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所以在这里,笔者愿意重新赘述一下关于志愿者服务的几个原则。其中就包括:“自愿而不是强制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持之以恒的而不是偶尔为之的”等,应该说目前的志愿者服务记录更多还是源于自发、处于无序和相对混乱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于志愿者服务记录的初衷和原则。
要改变这个现状,真正发挥志愿者服务数据库资源协调、管理到位、数据分享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相关的立法和规范层面出台文件、厘清认识、统一规范。而事实上去年民政部发布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下称《办法》)就清晰明确了志愿者服务记录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好、如何规范的问题,同时《办法》还对信息范围、信息类别等做了规定。
如,《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五类关键环节信息是志愿服务记录必须包括的内容,在每一类信息中,又分别确定了一些必记信息项。《办法》同时指出,记录信息是为了规范服务、深化管理,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为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关于计算:除了时间,还有什么
所谓“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这也就增加了志愿者服务统计和核算的难度。通行的处理办法是按照通过计算志愿者服务的时间来作为衡量志愿者贡献的主要依据,而《办法》也将此作为志愿服务信息记录的核心内容。
但目前争议最多的是,志愿服务时间要不要因志愿者提供服务不同而区别计算。因而有观点认为,实施难度高、劳动强度大、专业化程度高等志愿服务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性服务,同等时间内志愿者的付出也存在差别,因而此类服务也理应按照区别于一般服务统计的方法进行统计。
类似的争论很自然让人联想到经济学中关于“价值”的定义,对于“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强调和解读在于,尽管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各样的劳动,但从实质上看都是消耗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过程。而笔者也认为,尽管价值表现有大有小,服务形式千差万别,但如果从志愿服务的精神本质来看,志愿者付出的劳动却没有高下贵贱之分,都代表着组织(个人)对于奉献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祝愿和行动。而在《办法》出台之后,也做出了相关说明,认为“志愿者参与不同的志愿服务项目只是服务分工的不同,同等时间内的服务价值是一样的,其时间记录也不应区别对待”。
在这里,笔者还想讨论的,志愿服务时间的计算,除了志愿服务时间,是否还有新的统计标准和核算方法?触发笔者认为此讨论必要的,在于“以献血、募捐等形式的志愿行动似乎并不适合按照时间记录,同样也不宜按照一般服务的标准进行统计”。对于这个问题,《办法》没有纳入到调整范围,也明确指出“不宜折算成志愿服务时间。”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目前来看,没有!尽管志愿者服务的精神以及志愿者行为的本身并不(甚至是不主张)看重服务的汇报和反馈。但笔者认为,通过结合相关的政策规范和鼓励办法,同时建立类似服务星级评定制度, 对于不同形式的志愿服务推出更加人性、准确的计算或量化方法,不仅有利于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同时对于志愿者自身的尊重、对于推进志愿服务的科学发展、健康有序也有重要意义。笔者同时更愿意相信,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和社会力量也将逐渐汇聚并通过志愿服务的形式贡献于社会的可持续美好未来。 关于配置:用来交换,为什么不
“服务能不能交换?”
“当然可以!”
“那么志愿者服务呢?”
“……”
我甚至能想象到很多人错愕的表情和一脸的茫然:服务是自愿的,为什么要交换?服务千差万别,跟谁交换?服务还不是实物的,怎么交换?
事实上,这些看似不着边际、纯属猜想的情景,却在去年的成都锦江区社区教育中心看到了实现的可能。外国友人来中国想学习一些中国传统文化项目怎么办?在这里,他们可以通过教社区居民学英语等“交换”学习自己愿意学习的项目。
这是锦江区社区教育中心推行的“中外志愿者服务交换”的社区教育国际化新模式:外籍志愿者走进条件成熟的街道市民学校或社区学堂(学苑),以课堂、沙龙、广场游戏、亲子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提供英语教学,并介绍交流自己国家的风俗习惯等;中方传统文化艺人志愿者,则向外籍志愿者传授中国民间技艺,如剪纸、舞龙、太极、刺绣等。
锦江区社区教育中心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颇为自豪,此举增加了文化融合、双向理解,不仅有利于推进锦江社区教育国际化进程,同时也能增加外籍人士在社区教育活动中的成就感,以及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那么,企业志愿者的服务如何交换?在外资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规定:在企业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时间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企业将向该员工提供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日。此外,也有企业将企业志愿者的服务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考核和预算中,如该企业的员工志愿者如果自发服务某项志愿者活动达到一定人数和一定的时限后,企业将会正式考虑通过资金预算或者项目支持的方式负责该项活动的后续推进。
如前文所说,如果我们认可了“志愿者服务是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时又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使用价值,那么尽管这种行为的初衷是自愿的,它也具有流通和交换的可能。
将志愿服务用于交换,通过市场作用实现优化配置,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志愿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推进志愿者活动的可持续开展而言,还是从回归志愿精神的本质、更好的向社会传递道德的力量来说,都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既然义务植树、出资造林都可以通过碳汇购买用于节能减排了,那么通过志愿服务的交换,甚至购买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互补余缺和综合利用,可见也不是完全不行。不同的是,碳汇购买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对于不负责任行为的修复,而志愿服务交换的出发点和归属则是对于美好的传递和共建。
编辑|李长海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