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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条件变迁,这种体制的适应性也发生了变化。本文从物权法理论角度,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合同 ;经营权流转;改革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顾虑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社会意义,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有后顾之忧。农民收入虽然主要不是依靠土地,但对他们来说,土地也是发展资本,比如土地被征用时,农户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货币补偿,可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离乡不离地”是许多外出从业农民的观念,他们希望能够保留土地经营权,当年老力衰无法外出就业时能有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粮食定购任务、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田已无任何负担,使农民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也不肯轻易放弃土地经营权,将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的缺失,一方面农民担心受让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项目是否有长效性,担心租金兑现难和土地恢复现状难;另一方面受让方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土地流转中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大部分农村缺乏有实力的农业投资主体,难以实现真正有效流转,甚至出现无偿也流转不出去的现象,导致一些偏远的山垅田地出现抛荒、弃耕政策落实不到位,阻碍土地流转。有少部分承包者甚至因此在承包期限内中止合同,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土地抛荒现象。
(三)渠道不畅,制约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缺失,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匮乏,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平台还很薄弱当前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形成,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供需双方信息未能有效沟通,制约土地流转。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想扩大经营的种植大户、企业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流转渠道不畅,流转空间狭窄,增大了流转成本。土地流转主要依靠有开发需要的企业自己找上门,缺乏土地流转信息,选择面较少。土地流转信息传播主要是依靠农民之间口口相传。同时土地流转没有确定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出现竞相压低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而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混乱。流转程序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土地流转大都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推动,通过私下协商,口头达成土地租赁协议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法律程序不够到位。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一些遗留问题若不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势必会为以后产生流转纠纷埋下隐患,尤其是随着农民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很容易就流转价格、地块边界、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概括
概而言之,造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中,首要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本身不完善,存在主体虚化、公权扩张等问题;第二是物尽其用没有真正成为物权立法的目标;第三是“债权说”与“物权说”的长期困惑;第四是立法技术的局限与法律本身的滞后。
三、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改家庭联产承包为个人联产承包,突出个人的主体性存在。家庭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以家庭(户)为单位承包土地,它作为承包主体在法理上很尴尬。而且,在法律对承包期限作出长期不变的规定后,家庭作为承包主体正是家庭中强势成员剥夺和限制弱势成员特别是进出家庭的妇女成员土地权利的借口和原因。将其改为个人联产承包后,每个人的权利是独立完整的,不受他人影响和制约,也不影响家庭成员事实上进行合并经营;离开某个家庭的成员在获得新的承包地之前,原有的承包地有权继续承包和经营,避免了对家庭流动人口,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权利损害;某个承包人死亡后其承包地在原承包期限内可以被继承,期限届满后自动收归集体,用于给新增人口发包土地,这样可以缓冲过去有的家庭土地“过剩”而有的人苦等多年却承包不到土地的矛盾,尽量使物尽其用。
(二)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集体决定不实行分散承包,而搞社会化程度较高的集体生产,或将土地直接集中承包给少数经营能力较强的人,其他人通过分红的方式间接获取土地利益。这样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最高的生产能力,又兼顾到每个農民的实际利益,而且还可以使过多的农村劳动力适度有序地退出土地和农村,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农村集约化生产,也使城镇高效生产力有机会进军农业生产,市民可以下乡就业,农民可以进城进岗,做到城乡统筹,促进整个国家的工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种物权分别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法学术语,属于经济学专用术语,所以笔者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化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为土地经营权的取得资格,土地经营权则是在承包土地后实际使用的权利。为此。承包权应设计为一种抽象的、人人平等的资格性权利,它不再与农村户口挂钩,只要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都可以以农民身份取得该项权利。但考虑到现有农民的经济条件、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生活技能都比较差,对土地又有依赖惯性,土地的第一次承包可以优先满足本社区农民的需要,这也是农民社员权或成员权的体现;经营权则应包括直接利用土地生产并取得收益,也包括间接使用土地并获取相关收益。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除受规划、用途等限制外,经营权应当允许自由流转。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效益最大化。一是将土地经营权区分为农用地耕作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用,在不与土地规划制度相冲突的前提下,应允许针对非农用地创立各种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商业开发;二是体现用益物权利用的长期性特点,将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修正为统一的50年一次,并规定期满自动续期;三是强调妇女的土地经营权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特别是离婚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离婚为由剥夺或限制其现有土地权利。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具有积极有效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部特别法,还需要在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方面作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书因.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96、97、103页.
[2]王宗非.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第123-124页、第89页.
[3]王卫国,王广华.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第358页.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合同 ;经营权流转;改革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顾虑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社会意义,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有后顾之忧。农民收入虽然主要不是依靠土地,但对他们来说,土地也是发展资本,比如土地被征用时,农户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货币补偿,可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离乡不离地”是许多外出从业农民的观念,他们希望能够保留土地经营权,当年老力衰无法外出就业时能有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粮食定购任务、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田已无任何负担,使农民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也不肯轻易放弃土地经营权,将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的缺失,一方面农民担心受让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项目是否有长效性,担心租金兑现难和土地恢复现状难;另一方面受让方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土地流转中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大部分农村缺乏有实力的农业投资主体,难以实现真正有效流转,甚至出现无偿也流转不出去的现象,导致一些偏远的山垅田地出现抛荒、弃耕政策落实不到位,阻碍土地流转。有少部分承包者甚至因此在承包期限内中止合同,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土地抛荒现象。
(三)渠道不畅,制约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缺失,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匮乏,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平台还很薄弱当前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形成,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供需双方信息未能有效沟通,制约土地流转。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想扩大经营的种植大户、企业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流转渠道不畅,流转空间狭窄,增大了流转成本。土地流转主要依靠有开发需要的企业自己找上门,缺乏土地流转信息,选择面较少。土地流转信息传播主要是依靠农民之间口口相传。同时土地流转没有确定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出现竞相压低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而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混乱。流转程序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土地流转大都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推动,通过私下协商,口头达成土地租赁协议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法律程序不够到位。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一些遗留问题若不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势必会为以后产生流转纠纷埋下隐患,尤其是随着农民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很容易就流转价格、地块边界、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概括
概而言之,造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中,首要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本身不完善,存在主体虚化、公权扩张等问题;第二是物尽其用没有真正成为物权立法的目标;第三是“债权说”与“物权说”的长期困惑;第四是立法技术的局限与法律本身的滞后。
三、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改家庭联产承包为个人联产承包,突出个人的主体性存在。家庭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以家庭(户)为单位承包土地,它作为承包主体在法理上很尴尬。而且,在法律对承包期限作出长期不变的规定后,家庭作为承包主体正是家庭中强势成员剥夺和限制弱势成员特别是进出家庭的妇女成员土地权利的借口和原因。将其改为个人联产承包后,每个人的权利是独立完整的,不受他人影响和制约,也不影响家庭成员事实上进行合并经营;离开某个家庭的成员在获得新的承包地之前,原有的承包地有权继续承包和经营,避免了对家庭流动人口,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权利损害;某个承包人死亡后其承包地在原承包期限内可以被继承,期限届满后自动收归集体,用于给新增人口发包土地,这样可以缓冲过去有的家庭土地“过剩”而有的人苦等多年却承包不到土地的矛盾,尽量使物尽其用。
(二)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集体决定不实行分散承包,而搞社会化程度较高的集体生产,或将土地直接集中承包给少数经营能力较强的人,其他人通过分红的方式间接获取土地利益。这样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最高的生产能力,又兼顾到每个農民的实际利益,而且还可以使过多的农村劳动力适度有序地退出土地和农村,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农村集约化生产,也使城镇高效生产力有机会进军农业生产,市民可以下乡就业,农民可以进城进岗,做到城乡统筹,促进整个国家的工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种物权分别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法学术语,属于经济学专用术语,所以笔者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化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为土地经营权的取得资格,土地经营权则是在承包土地后实际使用的权利。为此。承包权应设计为一种抽象的、人人平等的资格性权利,它不再与农村户口挂钩,只要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都可以以农民身份取得该项权利。但考虑到现有农民的经济条件、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生活技能都比较差,对土地又有依赖惯性,土地的第一次承包可以优先满足本社区农民的需要,这也是农民社员权或成员权的体现;经营权则应包括直接利用土地生产并取得收益,也包括间接使用土地并获取相关收益。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除受规划、用途等限制外,经营权应当允许自由流转。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效益最大化。一是将土地经营权区分为农用地耕作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用,在不与土地规划制度相冲突的前提下,应允许针对非农用地创立各种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商业开发;二是体现用益物权利用的长期性特点,将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修正为统一的50年一次,并规定期满自动续期;三是强调妇女的土地经营权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特别是离婚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离婚为由剥夺或限制其现有土地权利。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具有积极有效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部特别法,还需要在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方面作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书因.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96、97、103页.
[2]王宗非.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第123-124页、第89页.
[3]王卫国,王广华.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第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