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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问责制只是官员对官员进行纠察的一种活动,而缺少专家对事故进行评测的环节的时候,问责制就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东西了
近日,《責任追究办法》出台,为人们关注的干部问责制提供了法理依据,这无疑是政治体制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处理方面,官员问责制显示了巨大的汇聚民心、弘扬正气的力量,受到一片好评。与此同时,问责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人们对于下台官员的重新安置问题、问责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问题,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是,问责制的不完备,其实并不仅仅在于问责力度和问责深度,更在于这种问责制本身是为了“责”还是为了“问”的问题。
以期以来,只问不责,或者说不问不责,造成了中国政治领域中的威风凛凛的官老爷作风;问责制则能够敲山震虎,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官老爷作风的政治作用,但是,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事故再发的问题。
2008到2009年,问责大案“三聚氰胺案”可谓影响巨大,惩办责任官员雷厉风行。没有想到的是,仅仅过去不长时间,“三聚氰胺”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暴露出有的地方对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还不彻底,非法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显然,“三聚氰胺”的江湖再现,无形中说明了一个问题:问责制作为一种纪律、法律的监察制度,并不能鼓励执行。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对官员的监管和惩处,尚不能阻止不良社会事件的发生。在三聚氰胺事件中,问责制只是在问责于人,并没有责问事件背后的社会体制与管理体制的症结所在。换句话说,卫生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被问责制有效地发现并及时纠正,只不过相应责任的领导者被处罚了。
在这里,问责制只是作为一种官员管理制度被执行,其意义也就仅仅限于通过对官员的罢黜惩治,泄民愤、缓矛盾;其对社会恶性事件发生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和管理失衡的现象,却往往关注不够,甚至以人员处理代替事件处理,只要“问责”了,对于体制、法规、管理等等就不必节外生枝地“责问”了。
显然,问责之后之所以恶劣事件还会死灰复燃,说明问责制并不健全。一方面,问责制带着法律法规来了,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和评测的相应知识并没有来。当问责制只是官员对官员进行纠察的一种活动,而缺少专家对事故进行评测的环节的时候,问责制就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东西了。
在我看来,问责制应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个层面是问责,一个层面是责问;前者审定职权、查勘功过、计量得失,找出责任人,严厉惩治;后者分析原因、审定规章、查缺补失;前者是一项政府的管理工程,后者是一项专家的学术工程;前者旨在挽回影响,后者旨在完善体制;前者正民心,后者正规范;前者乃是避免官员的失职,后者则造就即使官员失职也可以避免灾难的体制。
不妨说,当前问责制的得失成败,引出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话题: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始终与专家指导紧密结合。换句话说,任何一项政府管理或者决策的活动,都必须当做系统性、综合性和知识性的活动来展开。现代社会乃是一个混杂交织的“合力体系”,用单纯的政府政治管理方式来对待现代社会事件的做法,不免逐渐失效了。(作者为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
各方评论
监管问题官员,功夫更在“两年”之外
湖北省嘉鱼县文化体育局汪昌莲: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既是“纪律红线”,也是底线,即有下限,没有上限。也就是说,两年之内,问题官员绝不可以提拔;而两年之后,应视其表现情况决定——如果两年中真心悔过,并有上佳表现,则可以考虑复职或提拔;如果破罐子破摔,不思悔改和上进,“不得提拔”则可以无限期延长。然而,在这一点的把握上,也最容易出现偏差。有的地方或部门,两年一到,可能就会心急火燎地拆除“纪律红线”,将问题官员复职或提拔;有的问题官员,“禁期”一过,就认为自己彻底“解放”了,又开始跑官要官,变得异常活跃起来。
由此可见,监管问题官员,应把功夫放在“两年”之外。其一,对那些“禁期”过后仍不符合复职或提拔条件的问题官员,要实行重点盯防,防止其消极沉沦,甚至是对抗组织;其二,对那些复职或提拔了的问题官员,要实行跟踪监管,避免其好了伤疤忘了疼,旧病复发,甚至是变本加厉地违法乱纪。
“问题官员”两年不提拔须堵三个后门
湖北省襄樊市某高校教师瞿玉杰:第一个“后门”是“明降暗升”。所谓“明降暗升”,就是表面上官职好像降低了,但实际的人、事、财的权力却变大了。比如在笔者所在的教育系统,很早以前就有“教育局一个副局长不如重点学校一个校长”的说法。在行政领域,“明降暗升”还有一个途径,那就是表面上官职是降了,但其享受的各种待遇却保持不变。
第二个“后门”是“另起炉灶”。在一些地方,为推动某项工作的完成,地方政府常常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名义,在编制之外设立一些临时性机构。这些机构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因为其往往归地方党政一把手直接领导,所以级别并不低、权力也不小。同时,这样的机构因为在编制之外,设立的随意性较大,因而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安排“问题官员”的“避风港”。
第三个“后门”是“金蝉脱壳”。在一些地方引咎辞职有沦为“问题官员”逃避责任的“捷径”。一些地方为了敷衍舆论、平息民愤,往往只满足于“问题官员”辞职或免职,而对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却轻易放过,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官员只要发现“大事不妙”就急于引咎辞职,从而使自己免于被继续追责。
近日,《責任追究办法》出台,为人们关注的干部问责制提供了法理依据,这无疑是政治体制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处理方面,官员问责制显示了巨大的汇聚民心、弘扬正气的力量,受到一片好评。与此同时,问责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人们对于下台官员的重新安置问题、问责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问题,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是,问责制的不完备,其实并不仅仅在于问责力度和问责深度,更在于这种问责制本身是为了“责”还是为了“问”的问题。
以期以来,只问不责,或者说不问不责,造成了中国政治领域中的威风凛凛的官老爷作风;问责制则能够敲山震虎,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官老爷作风的政治作用,但是,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事故再发的问题。
2008到2009年,问责大案“三聚氰胺案”可谓影响巨大,惩办责任官员雷厉风行。没有想到的是,仅仅过去不长时间,“三聚氰胺”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暴露出有的地方对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还不彻底,非法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显然,“三聚氰胺”的江湖再现,无形中说明了一个问题:问责制作为一种纪律、法律的监察制度,并不能鼓励执行。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对官员的监管和惩处,尚不能阻止不良社会事件的发生。在三聚氰胺事件中,问责制只是在问责于人,并没有责问事件背后的社会体制与管理体制的症结所在。换句话说,卫生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被问责制有效地发现并及时纠正,只不过相应责任的领导者被处罚了。
在这里,问责制只是作为一种官员管理制度被执行,其意义也就仅仅限于通过对官员的罢黜惩治,泄民愤、缓矛盾;其对社会恶性事件发生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和管理失衡的现象,却往往关注不够,甚至以人员处理代替事件处理,只要“问责”了,对于体制、法规、管理等等就不必节外生枝地“责问”了。
显然,问责之后之所以恶劣事件还会死灰复燃,说明问责制并不健全。一方面,问责制带着法律法规来了,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和评测的相应知识并没有来。当问责制只是官员对官员进行纠察的一种活动,而缺少专家对事故进行评测的环节的时候,问责制就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东西了。
在我看来,问责制应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个层面是问责,一个层面是责问;前者审定职权、查勘功过、计量得失,找出责任人,严厉惩治;后者分析原因、审定规章、查缺补失;前者是一项政府的管理工程,后者是一项专家的学术工程;前者旨在挽回影响,后者旨在完善体制;前者正民心,后者正规范;前者乃是避免官员的失职,后者则造就即使官员失职也可以避免灾难的体制。
不妨说,当前问责制的得失成败,引出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话题: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始终与专家指导紧密结合。换句话说,任何一项政府管理或者决策的活动,都必须当做系统性、综合性和知识性的活动来展开。现代社会乃是一个混杂交织的“合力体系”,用单纯的政府政治管理方式来对待现代社会事件的做法,不免逐渐失效了。(作者为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
各方评论
监管问题官员,功夫更在“两年”之外
湖北省嘉鱼县文化体育局汪昌莲: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既是“纪律红线”,也是底线,即有下限,没有上限。也就是说,两年之内,问题官员绝不可以提拔;而两年之后,应视其表现情况决定——如果两年中真心悔过,并有上佳表现,则可以考虑复职或提拔;如果破罐子破摔,不思悔改和上进,“不得提拔”则可以无限期延长。然而,在这一点的把握上,也最容易出现偏差。有的地方或部门,两年一到,可能就会心急火燎地拆除“纪律红线”,将问题官员复职或提拔;有的问题官员,“禁期”一过,就认为自己彻底“解放”了,又开始跑官要官,变得异常活跃起来。
由此可见,监管问题官员,应把功夫放在“两年”之外。其一,对那些“禁期”过后仍不符合复职或提拔条件的问题官员,要实行重点盯防,防止其消极沉沦,甚至是对抗组织;其二,对那些复职或提拔了的问题官员,要实行跟踪监管,避免其好了伤疤忘了疼,旧病复发,甚至是变本加厉地违法乱纪。
“问题官员”两年不提拔须堵三个后门
湖北省襄樊市某高校教师瞿玉杰:第一个“后门”是“明降暗升”。所谓“明降暗升”,就是表面上官职好像降低了,但实际的人、事、财的权力却变大了。比如在笔者所在的教育系统,很早以前就有“教育局一个副局长不如重点学校一个校长”的说法。在行政领域,“明降暗升”还有一个途径,那就是表面上官职是降了,但其享受的各种待遇却保持不变。
第二个“后门”是“另起炉灶”。在一些地方,为推动某项工作的完成,地方政府常常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名义,在编制之外设立一些临时性机构。这些机构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因为其往往归地方党政一把手直接领导,所以级别并不低、权力也不小。同时,这样的机构因为在编制之外,设立的随意性较大,因而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安排“问题官员”的“避风港”。
第三个“后门”是“金蝉脱壳”。在一些地方引咎辞职有沦为“问题官员”逃避责任的“捷径”。一些地方为了敷衍舆论、平息民愤,往往只满足于“问题官员”辞职或免职,而对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却轻易放过,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官员只要发现“大事不妙”就急于引咎辞职,从而使自己免于被继续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