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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它不是西方刑法制度的舶来品,而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三大原则 我国刑法 渊源
中图分类号: D990文献标识码:A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为世人所称颂。同时,中国又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新鲜经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的确定,是中国固有法律文化发展的自然趋势。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时我国古人已有所论述。春秋战国之交宋国政治家、思想家墨翟(公元前468—前376年)在其名著《墨子•经上》中就明确予以界定:“罪,犯禁也同”,接着在其《墨子•经说上》中又进一步指出:“赏(同尚)罪不在禁,惟害无罪”。这两句话用现代汉语表述就是:犯罪是违反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倘若罪行不在刑法禁止之列,只是有害于社会,行为人是不应承担罪责的。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只有表述方法上之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内涵外延十分清楚。及至两晋,在法律条文上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晋书•刑法志》明定:“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条律文的意思是说:依照法律断罪科刑,都必须按照法律和禁令的正文规定为根据,如若法律正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比附总则规定精神判处,其法律正文(即分则条文)和总则名例都没有规定的有害社会的行为,均不得论罪科刑。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第四百八十四条进而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防止法官任意越法出入人罪,违者要受刑三十大板。从此以后在各封建法典中都成了定制。
这里还须指出的一点是:“引文”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如只说:“罪,犯禁也”,“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都不完全符合原文本意,也是应当予以注意的。
二、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论著和法律文献中,也早有论述和规定。春秋时管仲(?—公元前645)曾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此先王所以一民者也”。(《管子•任法》)战国时政治家、法家主要代表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在其《商君书•赏刑》中明确提出了“壹刑”说,认为“壹刑则令行”。“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0—前233年)更主张:“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晋朝张斐在其《注律表》中也主张:“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晋书刑法志》)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在我国历史上也早有论述。孔子(前551—前479年)讲:“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是讲用刑不能得中(相适应),使人恐怕触犯刑律,老百姓连手脚都不知往哪里放了。其弟子在《礼记•大传》中进而阐发道:“刑罚中故庶民安。”足见,罪刑相当在治国安民中的重要作用。对此荀况(约前313—前238年)进一步提出了“刑罚不怒罪”的法制思想。这里所讲“怒”字即超过的意思,就是说处刑的轻重不能超过罪行的严重程度。他在阐发刑罚不应超越罪行严重程度的理由时指出:“刑法有等,莫不称罪”。(《荀子•礼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这是说罪刑相对称,社会才能得到治理,罪刑不相适应,社会就会发生动乱。具体到刑罚本身,他又指出:“刑当罪则威,刑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说明罪刑相当,才能显示出刑罚的威力,使人不敢冒犯;处刑与罪行不相当,即畸轻畸重,就会造成人们对刑法的轻侮傲慢心理,不把它当成一回事,难免违法犯罪。汉朝初年刘邦(前256或前247—前195年)制定《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与盗抵罪”,同样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我国古人不仅这样明白无误地著书立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言行一致付诸实践的。比如说商鞅在面对秦孝公“太子(即以后的秦惠王)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他虽然没能做到如人民群众所希冀的那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君嗣”也毕竟受到了刑辱。
我国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刑法制度也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我国刑法所确立的这三大原则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龚鹏程.国学入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2]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
关键词 三大原则 我国刑法 渊源
中图分类号: D990文献标识码:A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为世人所称颂。同时,中国又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新鲜经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的确定,是中国固有法律文化发展的自然趋势。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时我国古人已有所论述。春秋战国之交宋国政治家、思想家墨翟(公元前468—前376年)在其名著《墨子•经上》中就明确予以界定:“罪,犯禁也同”,接着在其《墨子•经说上》中又进一步指出:“赏(同尚)罪不在禁,惟害无罪”。这两句话用现代汉语表述就是:犯罪是违反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倘若罪行不在刑法禁止之列,只是有害于社会,行为人是不应承担罪责的。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只有表述方法上之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内涵外延十分清楚。及至两晋,在法律条文上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晋书•刑法志》明定:“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条律文的意思是说:依照法律断罪科刑,都必须按照法律和禁令的正文规定为根据,如若法律正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比附总则规定精神判处,其法律正文(即分则条文)和总则名例都没有规定的有害社会的行为,均不得论罪科刑。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第四百八十四条进而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防止法官任意越法出入人罪,违者要受刑三十大板。从此以后在各封建法典中都成了定制。
这里还须指出的一点是:“引文”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如只说:“罪,犯禁也”,“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都不完全符合原文本意,也是应当予以注意的。
二、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论著和法律文献中,也早有论述和规定。春秋时管仲(?—公元前645)曾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此先王所以一民者也”。(《管子•任法》)战国时政治家、法家主要代表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在其《商君书•赏刑》中明确提出了“壹刑”说,认为“壹刑则令行”。“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0—前233年)更主张:“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晋朝张斐在其《注律表》中也主张:“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晋书刑法志》)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在我国历史上也早有论述。孔子(前551—前479年)讲:“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是讲用刑不能得中(相适应),使人恐怕触犯刑律,老百姓连手脚都不知往哪里放了。其弟子在《礼记•大传》中进而阐发道:“刑罚中故庶民安。”足见,罪刑相当在治国安民中的重要作用。对此荀况(约前313—前238年)进一步提出了“刑罚不怒罪”的法制思想。这里所讲“怒”字即超过的意思,就是说处刑的轻重不能超过罪行的严重程度。他在阐发刑罚不应超越罪行严重程度的理由时指出:“刑法有等,莫不称罪”。(《荀子•礼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这是说罪刑相对称,社会才能得到治理,罪刑不相适应,社会就会发生动乱。具体到刑罚本身,他又指出:“刑当罪则威,刑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说明罪刑相当,才能显示出刑罚的威力,使人不敢冒犯;处刑与罪行不相当,即畸轻畸重,就会造成人们对刑法的轻侮傲慢心理,不把它当成一回事,难免违法犯罪。汉朝初年刘邦(前256或前247—前195年)制定《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与盗抵罪”,同样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我国古人不仅这样明白无误地著书立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言行一致付诸实践的。比如说商鞅在面对秦孝公“太子(即以后的秦惠王)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他虽然没能做到如人民群众所希冀的那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君嗣”也毕竟受到了刑辱。
我国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刑法制度也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我国刑法所确立的这三大原则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龚鹏程.国学入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2]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