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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应当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两者亦应适度分离,分别反映和体现诉讼活动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的要求,则更为合理。目前,无论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为此,有必要调整诉讼监督重点,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制定专门的诉讼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