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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稱,随着近十年来对《预算法》讨论的不断深化,社会公众对财政预算的观念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与重塑。从基层学校校车的配置到地方治理中桥梁、道路的建设,从三公消费中的隐形腐败到房产税、遗产税等每一种税赋的开征,原来,这些关涉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小情,都可以在国家财政预算的治理理念与模式中,找到对应的解读。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预算法》的决定。回顾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历史,可谓一波三折。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通过的,事实上早在1997年就有过修法动议,如果从2004年正式启动修订程序开始算起,之后又经历了2009年重启《预算法》修订,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初审,2012年6月二审稿的主要内容被公开,直至今年的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再次起草《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预算法》修订已经跨越了十年、历经了三届人大。
在很大意义上,《预算法》修正案的难产,正说明了财政预算对于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地位,它的每一句表述,都可能直接牵扯到国家的兴衰、民众的福祉,国家理财之事甚大,治国应以理财为核心,正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新修订的《预算法》在落实全口径预算、逐步实现财政预算透明公开、规范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以及规范地方政府预算执行等问题上,对法律条款都进行了有益的修正。
在落实全口径预算方面,修订后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而且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同时,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定义、编制原则以及四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全口径预算的内容。
在预算公开方面,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既要实现预算过程的公开,还要实现预算内容的公开。在预算过程方面,从预算开始到执行、调整、决算乃至审计,这些过程都要公开;在预算内容方面,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在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诸如这些情况都需要公开。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预算法》规定的所有内容都是应公开的,这些新的举措无疑是一种进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加强和落实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新修订的《预算法》特别注意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发挥基层人大的作用。还记得,2012年审计署对18个省54个县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调查,发现仅有一个县没有违规,这与目前我国县级人大对本级政府预算监督乏力有很大关系。我国县级政府财权小而事责大,预算管理较为粗放,多数县没有将所有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偏离度高。与此同时,县级人大对政府的财政行为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县级财政性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资金管理存在制度性隐患,央企红利使用效益不高。事实上,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具有在广泛民意基础上审议和讨论政府预算的组织架构,但县级人大并没有能够在预算监督中发挥主导作用,县级人大对各项政府预算的监督水平层次不齐。
那么,如何以人大自身组织建设为着眼点,落实县级人大全口径预决算监督,规范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呢?新修订的《预算法》,也为此提供了一个机遇,那就是要求“县、乡级人大在审查预算草案之前,人大可以组织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直选出来的,直接对选民负责,更能够汲取和整合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此来实现基层政府预算的民主与公开。
诚然,新修订的《预算法》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任何的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新的《预算法》还需要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落实问责机制,使之成为一部“活法”,以此来逐步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进程。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预算法》的决定。回顾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历史,可谓一波三折。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通过的,事实上早在1997年就有过修法动议,如果从2004年正式启动修订程序开始算起,之后又经历了2009年重启《预算法》修订,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初审,2012年6月二审稿的主要内容被公开,直至今年的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再次起草《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预算法》修订已经跨越了十年、历经了三届人大。
在很大意义上,《预算法》修正案的难产,正说明了财政预算对于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地位,它的每一句表述,都可能直接牵扯到国家的兴衰、民众的福祉,国家理财之事甚大,治国应以理财为核心,正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新修订的《预算法》在落实全口径预算、逐步实现财政预算透明公开、规范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以及规范地方政府预算执行等问题上,对法律条款都进行了有益的修正。
在落实全口径预算方面,修订后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而且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同时,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定义、编制原则以及四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全口径预算的内容。
在预算公开方面,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既要实现预算过程的公开,还要实现预算内容的公开。在预算过程方面,从预算开始到执行、调整、决算乃至审计,这些过程都要公开;在预算内容方面,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在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诸如这些情况都需要公开。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预算法》规定的所有内容都是应公开的,这些新的举措无疑是一种进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加强和落实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新修订的《预算法》特别注意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发挥基层人大的作用。还记得,2012年审计署对18个省54个县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调查,发现仅有一个县没有违规,这与目前我国县级人大对本级政府预算监督乏力有很大关系。我国县级政府财权小而事责大,预算管理较为粗放,多数县没有将所有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偏离度高。与此同时,县级人大对政府的财政行为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县级财政性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资金管理存在制度性隐患,央企红利使用效益不高。事实上,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具有在广泛民意基础上审议和讨论政府预算的组织架构,但县级人大并没有能够在预算监督中发挥主导作用,县级人大对各项政府预算的监督水平层次不齐。
那么,如何以人大自身组织建设为着眼点,落实县级人大全口径预决算监督,规范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呢?新修订的《预算法》,也为此提供了一个机遇,那就是要求“县、乡级人大在审查预算草案之前,人大可以组织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直选出来的,直接对选民负责,更能够汲取和整合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此来实现基层政府预算的民主与公开。
诚然,新修订的《预算法》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任何的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新的《预算法》还需要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落实问责机制,使之成为一部“活法”,以此来逐步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进程。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