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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活动要克服“三多三少”
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目前代表小组活动存有“三多三少”现象,即围绕具体问题开展活动多,涉及全局性、重大性问题开展活动少;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活动多,依法加强对政府监督的活动少;要求代表为选民办实事的活动多,组织代表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少。这些现象,影响了代表小组的活动实效。
要克服代表小组活动的“三多三少”,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代表小组活动议题审定制度,确保小组活动既解决具体问题,又不拘泥于琐碎小事;二是处理好代表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代表在小组活动中,不能单单把自己定位为“协管员”,还应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三是切实发挥代表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多组织一些代表视察、调研、审议、询问等活动,为代表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广阔平台;四是健全代表小组活动保障机制,比如探索和建立代表小组活动记录、小组活动考评等制度,使代表小组活动有章可循,推动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吴振涛 李海锋
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激发代表参与立法的热情
3年多前,沿海某省人大立法专网开设,算是“开门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但据媒体报道,他们近日采访的市民中,有八成不知道这个网站,连许多代表对此也“一头雾水”。更不可思议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逐个发电邮征求立法意见的900多名全国及省人大代表,仅有十余人给予回复。
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热情不高。对这个现象的解读,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展开。理想主义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其组成人员必须懂法,且应有参与的热情;但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代表们都很忙,他们是兼职,很多并非法律专才。在立法上对他们期望太多,可能本来就是一种奢求。
两种说法貌似都有道理。问题出在哪里呢?不少人建议,人大代表专业化,乃至在选举设置上,让更多法律专才进入人大,是一个可考虑的路径选择。但这还不够,同时还应让人大代表有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机制设计上应以能形成一种激励为基准。
就人大代表的产生而言,让候选人在已有的差额选举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民意支持,是可考虑的方向。在坚持基本政治原则的前提下,让代表的产生更多与民意相关,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立法热情,也会增加执政者的民意支持率。来源:《南方周末》
审议发言应力戒形式主义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依法监督的重要载体。然而,一些地方存在常委会审议发言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发言者言不对题,有的大唱赞歌根本没观点思路,有的滔滔不绝却缺乏可操作性,还有的甚至一言不发,严重影响了会议审议的质量和人大监督工作的效果。
要提高审议发言质量,须力戒形式主义,做到“深”、“精”、“实”。“深”就是要注重调研,掌握事实,深入剖析,并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真正谈出有见解、有价值、有独创性的意见,避免审议时仅根据被审议单位提供的材料,泛泛“解读”,或者待别人发言后,随声附和;“精”就是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把如何解决问题作为审议发言的重点,客观公正讲事实,切中要害谈问题,简明扼要提建议,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实”就是要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便于整改,又便于监督,避免唱高调,喊口号,空洞说教,造成被审议单位无所适从。
作者:郭凤孝
单位: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底线”思维 “一线”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底线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更体现了党员干部的党性要求和工作作风,反映了应该以什么心态对待事业,以什么样的态度履行职责,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工作。
人大干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树立底线思维,前提在于增强防线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人大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防线职责,民意民利的防线,公平正义的防线,法律规范的防线。这三条防线,正是人大工作底线的边界所在。
树立底线思维,关键在于发挥一线作为。底线思维不仅是方法论,更是世界观,体现了负责态度和担当精神。张德江委员长曾强调,人大有时是“一线”,甚至是“火线”,绝不能认为是“二线”。只有增强“一线”意识,发挥“一线”作为,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对底线保持应有的敏感和自觉。
树立底线思维,重点在于深入前线开展工作。人大工作虽然不处理党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但都是围绕党委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站在改革发展的最前沿,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始终使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工作同频共振,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诉求无缝对接,筑起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民意防线、制度防线和法律防线。
作者:蒋慧鸯
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应改善人大预算监督环境
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对预算决算行使全口径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和监督制度的根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期待。
在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中,无为、不愿做、不想做、不能做的情况不是一地两地、一天两天存在。这种背景下,更需改善监督环境。而改善监督环境,实现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需要具备四个前提:建立完善预算和监督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全口径编制和反映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的法制观念。实践中,预算法的执行效果仍差强人意,不改变这种状况,“全口径”审查和监督将成为摆设。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需要大力宣传预算法,让预算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还应在立法修订时,增设“检查”和“罚则”条款。“检查”应当明确提出,在预算执行结束后的次年,组织全面、统一检查,检查各级政府是否按预算执行;“罚则”应当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未按预算执行的情形应得到何种处罚。 来源:人民代表网
网上公布“审议意见”值得称道和期待
10月11日,中国人大网集中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专题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称道和期待。
期待顶层设计不断创新。顶层设计的一些创新做法,对基层具有引领效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计的“专题询问”,不仅创新了询问的方式方法、强化了监督手段,而且迅速带动了新一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浪潮,一些社会普遍关注、民众急切期盼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专题询问方式得到了及时回应和解决。
期待“审议意见”充分激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流于形式,甚至“听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忽视了“审议意见”在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中的作用。笔者期待,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的刚性监督手段和程序,能够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的监督实践中被充分激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目前代表小组活动存有“三多三少”现象,即围绕具体问题开展活动多,涉及全局性、重大性问题开展活动少;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活动多,依法加强对政府监督的活动少;要求代表为选民办实事的活动多,组织代表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少。这些现象,影响了代表小组的活动实效。
要克服代表小组活动的“三多三少”,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代表小组活动议题审定制度,确保小组活动既解决具体问题,又不拘泥于琐碎小事;二是处理好代表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代表在小组活动中,不能单单把自己定位为“协管员”,还应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三是切实发挥代表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多组织一些代表视察、调研、审议、询问等活动,为代表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广阔平台;四是健全代表小组活动保障机制,比如探索和建立代表小组活动记录、小组活动考评等制度,使代表小组活动有章可循,推动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吴振涛 李海锋
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激发代表参与立法的热情
3年多前,沿海某省人大立法专网开设,算是“开门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但据媒体报道,他们近日采访的市民中,有八成不知道这个网站,连许多代表对此也“一头雾水”。更不可思议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逐个发电邮征求立法意见的900多名全国及省人大代表,仅有十余人给予回复。
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热情不高。对这个现象的解读,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展开。理想主义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其组成人员必须懂法,且应有参与的热情;但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代表们都很忙,他们是兼职,很多并非法律专才。在立法上对他们期望太多,可能本来就是一种奢求。
两种说法貌似都有道理。问题出在哪里呢?不少人建议,人大代表专业化,乃至在选举设置上,让更多法律专才进入人大,是一个可考虑的路径选择。但这还不够,同时还应让人大代表有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机制设计上应以能形成一种激励为基准。
就人大代表的产生而言,让候选人在已有的差额选举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民意支持,是可考虑的方向。在坚持基本政治原则的前提下,让代表的产生更多与民意相关,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立法热情,也会增加执政者的民意支持率。来源:《南方周末》
审议发言应力戒形式主义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依法监督的重要载体。然而,一些地方存在常委会审议发言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发言者言不对题,有的大唱赞歌根本没观点思路,有的滔滔不绝却缺乏可操作性,还有的甚至一言不发,严重影响了会议审议的质量和人大监督工作的效果。
要提高审议发言质量,须力戒形式主义,做到“深”、“精”、“实”。“深”就是要注重调研,掌握事实,深入剖析,并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真正谈出有见解、有价值、有独创性的意见,避免审议时仅根据被审议单位提供的材料,泛泛“解读”,或者待别人发言后,随声附和;“精”就是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把如何解决问题作为审议发言的重点,客观公正讲事实,切中要害谈问题,简明扼要提建议,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实”就是要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便于整改,又便于监督,避免唱高调,喊口号,空洞说教,造成被审议单位无所适从。
作者:郭凤孝
单位: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底线”思维 “一线”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底线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更体现了党员干部的党性要求和工作作风,反映了应该以什么心态对待事业,以什么样的态度履行职责,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工作。
人大干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树立底线思维,前提在于增强防线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人大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防线职责,民意民利的防线,公平正义的防线,法律规范的防线。这三条防线,正是人大工作底线的边界所在。
树立底线思维,关键在于发挥一线作为。底线思维不仅是方法论,更是世界观,体现了负责态度和担当精神。张德江委员长曾强调,人大有时是“一线”,甚至是“火线”,绝不能认为是“二线”。只有增强“一线”意识,发挥“一线”作为,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对底线保持应有的敏感和自觉。
树立底线思维,重点在于深入前线开展工作。人大工作虽然不处理党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但都是围绕党委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站在改革发展的最前沿,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始终使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工作同频共振,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诉求无缝对接,筑起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民意防线、制度防线和法律防线。
作者:蒋慧鸯
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应改善人大预算监督环境
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对预算决算行使全口径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和监督制度的根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期待。
在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中,无为、不愿做、不想做、不能做的情况不是一地两地、一天两天存在。这种背景下,更需改善监督环境。而改善监督环境,实现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需要具备四个前提:建立完善预算和监督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全口径编制和反映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的法制观念。实践中,预算法的执行效果仍差强人意,不改变这种状况,“全口径”审查和监督将成为摆设。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需要大力宣传预算法,让预算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还应在立法修订时,增设“检查”和“罚则”条款。“检查”应当明确提出,在预算执行结束后的次年,组织全面、统一检查,检查各级政府是否按预算执行;“罚则”应当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未按预算执行的情形应得到何种处罚。 来源:人民代表网
网上公布“审议意见”值得称道和期待
10月11日,中国人大网集中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专题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称道和期待。
期待顶层设计不断创新。顶层设计的一些创新做法,对基层具有引领效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计的“专题询问”,不仅创新了询问的方式方法、强化了监督手段,而且迅速带动了新一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浪潮,一些社会普遍关注、民众急切期盼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专题询问方式得到了及时回应和解决。
期待“审议意见”充分激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流于形式,甚至“听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忽视了“审议意见”在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中的作用。笔者期待,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的刚性监督手段和程序,能够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的监督实践中被充分激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