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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政府和参保人委托购买医疗服务的代理人支付机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作为购买医疗服务的受托人,必须承担控制医疗费用和保障医疗质量的责任,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不是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所以缺乏控费保质的动力。为此,要将行政化的经办机制转变为法人化的经办机制,将垄断性的经办机制转变为竞争性的经办机制,使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具备控费保质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