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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智力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著作权法理论带来了冲击。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问题,结合现有的著作权法理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适格性和主体适格性进行了廓清,在剔除非影响因素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进行了界定,根据版权法原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过程进行解构。再分别从现实与理论的角度出发,将主体因素带入作品的认定环节,从而辨清人工智能只是技术改革浪潮中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需结合特定背景进行探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