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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能主要包括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权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
二、工會维权的社会功能
(一)提高工资福利
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然而,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的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不平等;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在与雇主方讨价还价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普遍合理增长。
(二)发展产业民主
工会通过维权可以促进工人被公正平等地对待。工会化工作场所,往往建立固定的申诉渠道来解决工作场所工人的抱怨。在非工会化企业中雇主可能随心所欲地对待工人,但在工会化企业中,如果雇主要处分一个工人,就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如果某个工人对雇主有不满情绪,也可以向工会倾诉并通过工会要求雇主作出相应调整。
(三)提高生产效率
工会为雇员提供表达机制替代出走机制,使雇员能够通过工会将自己的建议和意愿传达给雇主,避免了单个雇员因为意见表达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局面。工人的工作动机可能会因此得到强化,从而降低了员工的离职率,减少了工作程序的中断,进而提高了生产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企业基于稳定的劳资关系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收益具有稳定预期,并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四)维护社会公正
工会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使职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团结在工会的旗帜下,劳动者所能够改变的不只是工作条件,还包括自己的整个生活。工会所压迫的不只是职工所在单位的雇主,也包括那些没有建立工会并试图排斥工会的企业。由于工会维权的震慑作用,很多未参加工会的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也得到提高和改善。正如很多学者提出的,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一个主要贡献在于改善工人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当中的自由度。这是工会维权所发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甚至超越了它的经济作用。
三、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一)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指的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工会法》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法》从工会权利的角度规定了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欧阳淑,韩丽欣.我国工会组织治理的法治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3)
[2] 杜娟.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国有企业工会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8(08)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煤集团宏圣公司工会)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权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
二、工會维权的社会功能
(一)提高工资福利
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然而,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的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不平等;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在与雇主方讨价还价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普遍合理增长。
(二)发展产业民主
工会通过维权可以促进工人被公正平等地对待。工会化工作场所,往往建立固定的申诉渠道来解决工作场所工人的抱怨。在非工会化企业中雇主可能随心所欲地对待工人,但在工会化企业中,如果雇主要处分一个工人,就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如果某个工人对雇主有不满情绪,也可以向工会倾诉并通过工会要求雇主作出相应调整。
(三)提高生产效率
工会为雇员提供表达机制替代出走机制,使雇员能够通过工会将自己的建议和意愿传达给雇主,避免了单个雇员因为意见表达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局面。工人的工作动机可能会因此得到强化,从而降低了员工的离职率,减少了工作程序的中断,进而提高了生产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企业基于稳定的劳资关系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收益具有稳定预期,并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四)维护社会公正
工会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使职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团结在工会的旗帜下,劳动者所能够改变的不只是工作条件,还包括自己的整个生活。工会所压迫的不只是职工所在单位的雇主,也包括那些没有建立工会并试图排斥工会的企业。由于工会维权的震慑作用,很多未参加工会的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也得到提高和改善。正如很多学者提出的,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一个主要贡献在于改善工人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当中的自由度。这是工会维权所发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甚至超越了它的经济作用。
三、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一)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指的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工会法》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法》从工会权利的角度规定了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欧阳淑,韩丽欣.我国工会组织治理的法治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3)
[2] 杜娟.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国有企业工会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8(08)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煤集团宏圣公司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