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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就“以实缴分担亏损制度的优势”提出了下述观点:在合伙企业创立之初,合伙人大多的经济能力不强,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运行中。如果按照认缴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话,合伙人会出于不敢承担高额责任的顾虑不敢认缴太多的出资额,因而也限制了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动力。如果按照实缴比例分担责任,也就限定了分担亏损的风险,这样就不会打消投资到合伙企业中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