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国务院在《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指出:“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同时还指出:“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新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及其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从1986年起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在我国统一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是非常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