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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公司的运行和治理等情况予以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并不那么明确,少数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规定案件时仍有疑虑。本文旨在以谭正标诉武锅案为例,阐明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并初步探讨股权征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