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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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最新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针对民事诉讼中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网络新媒体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的需求。新媒体作为当下流行的信息传播渠道,对我国审判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广泛采用。但在实践中存在公开案件范围不明确、法院选择性公开、公开主体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并扩大民事诉讼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扩大公开主体,保障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新媒体;审判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18-03
  作者简介:钟俊杰(1988-),男,山东威海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2015年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以及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从条文主旨来看,该条司法解释是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网络新媒体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而新增加的专门规定①。新媒体作为当下流行的信息传播渠道,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从问题与保障两个方面探讨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新媒体渠道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受众广泛、交互性强、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在审判公开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已为人民法院广泛采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类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服务的重要渠道。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广播、杂志、电视、报纸等传统而言的,是指以数字媒体为核心,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后者多为博客、微博、微信等形式②。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新媒体上传播不实或者片面的审判信息,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人民法院却对此缺乏及时、权威的回应,更加重了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同时,为了践行司法便民,切实实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也需要在新媒体渠道上主动审判公开。因此,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已为广泛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作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我国司法公开全面进入“微”时代③。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微博直播庭审。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2014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召开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周强院长在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④。
  各级人民法院也顺应新形势,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并直播案件审理过程,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微博直播等。这些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显示了新媒体渠道在司法公开中的巨大作用。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已为人民群众和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接受。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与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采用。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等特点。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哪些案件和内容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由哪些主体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哪些案件能够公开,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我国审判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⑤,除以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其他案件一律应当公开。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等特点,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2015年3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就在其官方微博上视频直播了某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对比可以发现,该规定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的案件以外,赋予了法院对其他案件是否直播、录播庭审的裁量权,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点,录音录像以及通过移动网络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都应该经过法院同意。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
  对于哪些主体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自身,但是并不排斥其他主体。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是否启动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其启动权完全在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作出了让步,按照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过法院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并不违反法庭规则。因此,新闻媒体等经过法庭准许,也可以成为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当然,是否准许,则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系统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利用新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现象严重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的规定,公开案件范围不明造成了是否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完全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对于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公开的案件范围上存在选择性现象。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不通过新媒体公开。这就造成了一些法院往往对那些案情简单、民众关注度不高、无关痛痒的案件选择公开,而对那些社会影响巨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心,希望了解事实真相和渴求审判公正的案件选择不予通过新媒体公开⑦。其次在公开的内容上存在选择性现象。有的案件法院虽然选择通过新媒体公开,但是仅选择公开那些无关紧要的内容,或者对重要内容做模糊化处理,人民群众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也失去了通过新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意义⑧,让新媒体司法公开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单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自己建立的官方账号进行,存在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虽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直播庭审的主体并不是只有人民法院一个,但是对于其他主体的公开要求,法院完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禁止其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一样,庭审直播的启动权完全在法院。事实上,人民法院最初之所以大力推动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律师、当事人等主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案件,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为了应对各种质疑,增进司法权威,主动出击,开设新媒体的公开渠道,可以说,是新媒体倒逼法院增进司法公开。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新媒体审判公开主体的选择,法院较为谨慎。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极少有第三方媒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这就造成了法院垄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建议
  (一)明确并扩大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保障网络新媒体的审判公开,首先就必需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哪些案子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
  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并不像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差距悬殊,社会矛盾也并没有刑事诉讼那么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亲属、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旁听,新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多种形式,将审判过程完整展现给社会,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旁听形式,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理应得到提倡。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对直播庭审已经由禁止转变为逐渐开放⑨。同时,在我国司法公开进入全面公开阶段的背景下,实行“最大限度的公开,限制不公开的例外”就成为一种趋势⑩。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并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例外。
  (二)保障新闻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的主体。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这就造成了法院在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司法公开的局面。我国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也客观上加剧了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的现象。那么,将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交给有公开意愿并且专业的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有何不可?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发布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twitter等自媒体,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等,甚至不再需要申请法院准许○11。可见,国外开始对新闻记者采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持开放态度。
  媒体记者不同于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具有相对中立的地位;新闻记者一般经过专业的训练,文字处理能力较好,能够驾驭新媒体的各种形式;新闻记者有职业道德的约束,较容易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报道。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已经做出约束媒体记者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记者不当的报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规制。所以,对于符合新媒体公开案件范围的案件,新闻媒体申请通过新媒体公开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既能解决现阶段法院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也能解决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一举两得。
  [注释]
  ①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500
  ②展江,吴薇开放与博弈——新媒体语境下言论界线与司法规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8
  ③徐隽当司法公开遇上网络新媒体[N]人民日报,2014-1-23
  ④张先明周强在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上要求充分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4-2-20
  ⑤张新宝,王伟国司法公开三题[J]交大法学,2013(4)
  ⑥方偲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微博首次直播庭审视频[EB/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0326/c14677-26754974html
  ⑦杨凯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J]法治论坛,2014(01)
  ⑧杨涛微博直播庭审须避免选择性播报[N]深圳商报,2011-01-19
  ⑨龙飞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J]中国广播,2014(1)
  ⑩高一飞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兼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J]中州学刊,2012(6)
  ○11龙飞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J]中国广播,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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