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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该书运用整体论的方法,介绍了西方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各种法哲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论证了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探讨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从而完整地构建了综合法理学体系。为今后进一步研究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写作素材和详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法律哲学的历史 秩序需求 正义探索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花费30余年的心血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该书逻辑严密,从结构到各个章节的论述都是层层铺开、丝丝入扣,为我们把握众多的西方法理学流派的精神和实质,从而达到对法律的客观全面的认识提供了难得的智力支持。同时, 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之一。
一、对本书结构的解读
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共分三部分:在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中,作者从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述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为我们全面了解西方不同时期不同流派学者的主流观点提供了难得的查阅机会。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中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如秩序、正义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从对三部分结构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写作的基础,而第三部分则是围绕第二部分展开,即实现这些价值目标、作用的技术和手段的综合。另外,在正文后面附录了博登海默先生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和一份关于他的论著的参考文献。在这部六百页的巨著里,既有对西方法哲学历史的回顾,也有对法理学重要问题的探讨;既有对各法学流派合理成分的借鉴与吸收,也有对各流派的片面和极端观点的批判和摒弃,正如博登海默所言:“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给综合法理学,尽管我们最终仍可能发现,我们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整体图式必定也是不全面的。”更让笔者感到震撼的是每一章下面那些丰富详实的脚注,给人一种“ 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的厚重感,不同凡响的气势,通读全书, 再掩卷思量,让人产生一种高山仰止的慨叹!
(一)对本书第一部分的解读
在该书的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中,博登海默按不同年代的时间顺序描述了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各法哲学流派的法律思想、理论和主义,他的这种法律思想的介绍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观描述的,几乎没有对其进行做任何评价,只是在结论性意见一节,他在肯定历史上的各法学流派优点的同时,也比较实事求是的分析了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主义的缺陷。其实,每个法学流派的存在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他们所关注的是他们那个时代所关注的问题,但这又成就了他们不朽的理论思想。因此,博登海默总结道:“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时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是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因此,本人认为这就是博登海默的目的所在,他是想通过综合的方式把各个法学流派的思想整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形成一门综合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但是,本人觉得西方法学思想的流派实在太多,并且每个流派的观点也有所不同,理解起来真的很困难,单独来看这些法学流派对法律思想的阐释和论证,它们就像一座充满幻境的迷宫,到处都是陷阱,难以抉择、令人迷惑,最为关键的是本人对这些法学流派的观点还是存在很多理解上的疑惑。一边读一边想,还是没有办法完全理解,甚至有点懵,感觉第一部分混乱而无绪。在笔者看来,要想读懂每个法学流派的观点必须结合他们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结合不同流派的专著认真研读,区分每个观点的异同点,总结学派代表人物的主流观点,或许能较好地了解这个时期为何产生这种学派,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从整体上把握作者描写第一部分的用意。但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
(二)对本书第二部分的解读
本书的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秩序所应达到的基本目标和正义进行了哲学分析。作者在第十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法律的性質,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由实质和形式两个部分组成,即正义与秩序,既然正义与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两者该怎么联系在一起发挥效应的呢?作者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所以“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它包含两个元素,秩序和正义。秩序关注的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社会把秩序与正义紧紧联系起来,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形式还是内容,都是人类为了满足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再到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作者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出了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如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的区别以及分析了法治的利弊。
1、秩序需求
博登海默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尽管也存在很多的无序和混乱现象,但常规性压倒了脱轨性,规则压倒了例外,秩序压倒了无序。即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秩序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一直以来都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需求秩序的心理根源于两种欲望和冲动:一是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向取向;二是人们受到他人专横待遇时会产生反感,倾向于作出逆反反应,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这样法律就成了秩序的一个载体。法律欲把有序关系引入到私人和群体的交往。欲要通过法律建立有序模式,就要赋予法律普遍性要素,如同在大自然中的进程一样,我们赋予连续一致性以法律这个称谓。 2、正义探索
本书第十二章是作者论述正义的重点。各个时代法学家的思想都有涉及正义这一概念,博登海默从评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沃德、马克思、恩格斯、斯宾塞、康德、索利、罗尔斯、霍布斯、边沁、乌尔比安、西塞罗、阿奎那、哈特等学者对正义的理解入手,揭示了正义的目标--“满足个人的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内聚性的秩序”。从目标得知,秩序要求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确立有规则的制度,但我们必须看到,创造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就像迪金森所言“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另外,作者还讨论了正义与理性、自然法、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法哲学范畴的关联,但这个问题太复杂,作者也不得不感叹“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3、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致力于创造秩序”。即不存在无正义的秩序和无秩序的正义这两种极端情况,所以需要正义与秩序两者存在一种平衡。也就是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连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他们往往会在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可见,作者在“一较高的层面上”将秩序和正义连接起来的中介乃是法律,那如何保证两者在法律中均衡的价值纠纷?作者并没有在书中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是本人最为疑惑的地方。
(三)对本书第三部分的解读
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中,博登海默先生探究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具体分为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展开论述。而这几章的具体内容也体现着博登海默先生的综合理念。以法律渊源部分为例,博登海默先生集中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行。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还包括正义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渊源。即他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两类,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正式渊源完全不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审判规则时,依赖非正式渊源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一种强制性的途径。在法律技术的章节,博登海默重点论述了法律自身的概念,各种推理方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二、读完本书的感想
通读完本书后发现,关于什么是正义的理解,的确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本书中,作者介绍了各个时期各个学派的学者们对正义的探讨。在第一部分就简要地介绍了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据法律的”。接着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他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他认为正义是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的。而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后来,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人的意志结合起来”。还有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和罗斯,他们两个都认为,“正义问题是一个虚假问题,是一个根本无法根据理性分析而被明智探讨的问题”。从以上学派的观点可了解到正义是法理学永恒的话题,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就像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的对正义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而且是充满了困难。笔者认为正义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它依然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中,因为正义是法律内在的最高价值与人类最基本的要求。
另外,《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作为综合法学的代表作,笔者在认真研读时试图想从中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但在读完全书之后,却令我失望。里面几乎没有什么结论而言,纯粹是对不同流派的思想和主义的单一整合,充满了矛盾和迷惑。在作者看来,秩序是必要的,正义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實现秩序时,要关照正义,在追求正义时,要兼顾秩序。但事实却是,这两种价值往往是相冲突的,该如何实现两者关照与兼顾的完美结合?这是我最想弄明白的,但却是作者没能回答的。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这本书,本人深深体会到有关他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该书涉及了现有知识范围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的因素, 不仅纵向介绍了西方法学史, 而且更力求对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都进行阐述,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写作素材和详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叶明,叶世清.法理天空 用精取宏-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6(2).
[3]蔡利平,袁静. 创造一种包含有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法理学-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天府新论,2005年11月.
[4]黄英.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
[5]彭军菊.正义,法理学中的永存话题-评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法律与社会,2011年04月(中).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法律哲学的历史 秩序需求 正义探索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花费30余年的心血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该书逻辑严密,从结构到各个章节的论述都是层层铺开、丝丝入扣,为我们把握众多的西方法理学流派的精神和实质,从而达到对法律的客观全面的认识提供了难得的智力支持。同时, 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之一。
一、对本书结构的解读
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共分三部分:在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中,作者从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述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为我们全面了解西方不同时期不同流派学者的主流观点提供了难得的查阅机会。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中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如秩序、正义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从对三部分结构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写作的基础,而第三部分则是围绕第二部分展开,即实现这些价值目标、作用的技术和手段的综合。另外,在正文后面附录了博登海默先生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和一份关于他的论著的参考文献。在这部六百页的巨著里,既有对西方法哲学历史的回顾,也有对法理学重要问题的探讨;既有对各法学流派合理成分的借鉴与吸收,也有对各流派的片面和极端观点的批判和摒弃,正如博登海默所言:“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给综合法理学,尽管我们最终仍可能发现,我们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整体图式必定也是不全面的。”更让笔者感到震撼的是每一章下面那些丰富详实的脚注,给人一种“ 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的厚重感,不同凡响的气势,通读全书, 再掩卷思量,让人产生一种高山仰止的慨叹!
(一)对本书第一部分的解读
在该书的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中,博登海默按不同年代的时间顺序描述了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各法哲学流派的法律思想、理论和主义,他的这种法律思想的介绍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观描述的,几乎没有对其进行做任何评价,只是在结论性意见一节,他在肯定历史上的各法学流派优点的同时,也比较实事求是的分析了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主义的缺陷。其实,每个法学流派的存在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他们所关注的是他们那个时代所关注的问题,但这又成就了他们不朽的理论思想。因此,博登海默总结道:“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时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是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因此,本人认为这就是博登海默的目的所在,他是想通过综合的方式把各个法学流派的思想整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形成一门综合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但是,本人觉得西方法学思想的流派实在太多,并且每个流派的观点也有所不同,理解起来真的很困难,单独来看这些法学流派对法律思想的阐释和论证,它们就像一座充满幻境的迷宫,到处都是陷阱,难以抉择、令人迷惑,最为关键的是本人对这些法学流派的观点还是存在很多理解上的疑惑。一边读一边想,还是没有办法完全理解,甚至有点懵,感觉第一部分混乱而无绪。在笔者看来,要想读懂每个法学流派的观点必须结合他们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结合不同流派的专著认真研读,区分每个观点的异同点,总结学派代表人物的主流观点,或许能较好地了解这个时期为何产生这种学派,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从整体上把握作者描写第一部分的用意。但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
(二)对本书第二部分的解读
本书的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秩序所应达到的基本目标和正义进行了哲学分析。作者在第十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法律的性質,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由实质和形式两个部分组成,即正义与秩序,既然正义与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两者该怎么联系在一起发挥效应的呢?作者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所以“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它包含两个元素,秩序和正义。秩序关注的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社会把秩序与正义紧紧联系起来,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形式还是内容,都是人类为了满足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再到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作者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出了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如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的区别以及分析了法治的利弊。
1、秩序需求
博登海默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尽管也存在很多的无序和混乱现象,但常规性压倒了脱轨性,规则压倒了例外,秩序压倒了无序。即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秩序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一直以来都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需求秩序的心理根源于两种欲望和冲动:一是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向取向;二是人们受到他人专横待遇时会产生反感,倾向于作出逆反反应,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这样法律就成了秩序的一个载体。法律欲把有序关系引入到私人和群体的交往。欲要通过法律建立有序模式,就要赋予法律普遍性要素,如同在大自然中的进程一样,我们赋予连续一致性以法律这个称谓。 2、正义探索
本书第十二章是作者论述正义的重点。各个时代法学家的思想都有涉及正义这一概念,博登海默从评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沃德、马克思、恩格斯、斯宾塞、康德、索利、罗尔斯、霍布斯、边沁、乌尔比安、西塞罗、阿奎那、哈特等学者对正义的理解入手,揭示了正义的目标--“满足个人的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内聚性的秩序”。从目标得知,秩序要求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确立有规则的制度,但我们必须看到,创造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就像迪金森所言“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另外,作者还讨论了正义与理性、自然法、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法哲学范畴的关联,但这个问题太复杂,作者也不得不感叹“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3、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致力于创造秩序”。即不存在无正义的秩序和无秩序的正义这两种极端情况,所以需要正义与秩序两者存在一种平衡。也就是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连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他们往往会在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可见,作者在“一较高的层面上”将秩序和正义连接起来的中介乃是法律,那如何保证两者在法律中均衡的价值纠纷?作者并没有在书中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是本人最为疑惑的地方。
(三)对本书第三部分的解读
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中,博登海默先生探究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具体分为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展开论述。而这几章的具体内容也体现着博登海默先生的综合理念。以法律渊源部分为例,博登海默先生集中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行。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还包括正义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渊源。即他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两类,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正式渊源完全不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审判规则时,依赖非正式渊源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一种强制性的途径。在法律技术的章节,博登海默重点论述了法律自身的概念,各种推理方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二、读完本书的感想
通读完本书后发现,关于什么是正义的理解,的确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本书中,作者介绍了各个时期各个学派的学者们对正义的探讨。在第一部分就简要地介绍了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据法律的”。接着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他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他认为正义是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的。而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后来,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人的意志结合起来”。还有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和罗斯,他们两个都认为,“正义问题是一个虚假问题,是一个根本无法根据理性分析而被明智探讨的问题”。从以上学派的观点可了解到正义是法理学永恒的话题,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就像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的对正义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而且是充满了困难。笔者认为正义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它依然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中,因为正义是法律内在的最高价值与人类最基本的要求。
另外,《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作为综合法学的代表作,笔者在认真研读时试图想从中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但在读完全书之后,却令我失望。里面几乎没有什么结论而言,纯粹是对不同流派的思想和主义的单一整合,充满了矛盾和迷惑。在作者看来,秩序是必要的,正义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實现秩序时,要关照正义,在追求正义时,要兼顾秩序。但事实却是,这两种价值往往是相冲突的,该如何实现两者关照与兼顾的完美结合?这是我最想弄明白的,但却是作者没能回答的。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这本书,本人深深体会到有关他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该书涉及了现有知识范围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的因素, 不仅纵向介绍了西方法学史, 而且更力求对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都进行阐述,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写作素材和详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叶明,叶世清.法理天空 用精取宏-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6(2).
[3]蔡利平,袁静. 创造一种包含有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法理学-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天府新论,2005年11月.
[4]黄英.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
[5]彭军菊.正义,法理学中的永存话题-评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法律与社会,2011年04月(中).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