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制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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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缺失给我国贸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我国要想树立贸易强国地位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贸易发展战略,这就要求我国提高产品的环境标准、科技含量,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乃至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构建一个完善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将会在我国的贸易强国战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 绿色壁垒 环境立法 WTO制度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使用最频繁的一种,也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主要的贸易壁垒之一。我国有学者提出绿色壁垒是指“当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为宗旨,通过颁布和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性措施。”
  (一)绿色关税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名,对可能造成环境威胁及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或以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为名而采取的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措施。
  (二)绿色反补贴以及环境贸易制裁。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
  (三)推行国内PPMS标准。
  PPMS是对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所制定的特定环境标准。有的国家生产技术水平较高,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这些国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PPMS标准以及其他一些近乎苛刻的环保标准,要求进口商品必须达到。
  (四)强制性绿色标志认证。
  绿色标志认证制度本身是非强制性的,各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决定是否申请,但是如果进口国政府把通过认证规定作为进口商品的必要条件或国内企业对外合作的必要条件,对于想要出口到对方国家的产品来说,就必须选择通过认证,取得标签这条路。
  (五)繁琐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制度。
  绿色贸易壁垒有很多是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而设置的,为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进口国政府不惜重力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检验制度和繁琐的检验程序,利用其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条件对进口货物实施检验,使进口货物难以通过。
  二、 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现状
  (一)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近20年的环境立法实践,现已颁布《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7部环境法、14部资源管理法和400多项环保规章及标准措施,还有其他立法中有关环境问题的专类规范及专项制度,就立法层面上已基本形成了法冶框架。
  在转嫁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防止其他国家向我国转嫁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在生态安全方面,我国《21世纪议程——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2010远景目标纲要”(199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等已注意到了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首次在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将生态安全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目标。
  (二) 制度缺失。
  1、立法指导思想陈旧。
  环境问题最初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国内问题,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我国虽已逐步意识到绿色经济的重要性,改进并淘汰了过去那种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的落后生产方式,但没有充分认识到在进出口贸易中保护国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如我国《对外贸易法》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在指导思想上未体现出保护国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思想。
  2、立法权限不清。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基本采取的是部门“主体”立法模式,这些部门各有所管,在相关问题上都有立法权限,但权限划分不很明显,造成法出多门、分散立法的局面,既造成法与法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又导致有关事项的行政管理程序冗繁和低效率。同样是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不予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条例》是行政法规形式,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采用层次更低的部门规章形式,这种不统一的立法已不适应我国对外资全方位开放的态势,应该加以改变。
  3、存在立法空缺。
  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有些领域的立法相对空缺,如绿色补贴、绿色关税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环境管理等方面。同时,我国在进出口关税法律制度中也未体现绿色倾向,而国外进口关税绿色化的措施非常多,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应逐步实施绿色关税,虽然这会在短期内减少出口数量,但在保护国内环境和提高出口质量方面却有长远利益。如果只是靠政策维持低水平的补贴,对环保产业、产品并无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对于应对绿色壁垒无益。为此,我国应立法规范给予环保产业、产品财政、金融、信贷、税收等各个方面的补贴措旌,让其起到实效。
  4、立法尚欠科学性,导致内容可操作性差。
  在产品绿色包装方面,仅有零星规定见诸《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如该法第1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要建立完善的绿色包装法律制度,这样的规定远远不够。我国应该借鉴欧盟的生态包装系统立法的做法,结合国情,尽早制定《包装法》和实旆条例或细则。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对消除国外贸易壁垒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仍存在规定笼统抽象,不易操作的缺陷。例如,第3条规定:“外国(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旆,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何为“具有贸易扭曲效果”该《规则》并未明确界定。此外,鉴于绿色壁垒区别于其他贸易壁垒的隐蔽性特征,有关部门应或在该《规则》内加以具体化的说明。
  5、具体环境制度存在缺陷。
  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制度主要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我国的这些具体环境制度在制定及实施方面都不够完善。一些应该制定标准的对象还没有标准,无标准生产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而很多标准的水平不高,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大约只占36%,不仅使我国向发达国家出口产品困难,也为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污染工业提供了机会,使绿色壁垒的构建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持。
  6、缺乏与国际规则的完全接轨。
  我国在入世前后对国内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修订,删除和修改了部分与WTO协议不一致的规定,但在绿色壁垒方面仍可发现与WTO有关协议及国际上通常做法不相符之处。如我国的绿色检疫措施的制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确定的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等国际标准还不相符,而只有实施与SPS协议规则相一致的卫生检疫措施,才能既突破进口成员方利用卫生检疫措施为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绿色壁垒,又能把卫生检疫措施作为我国绿色壁垒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国内对策。
  1、建立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硬化绿色壁垒制度。
  抓紧对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专门机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禁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废旧物质和污染产业流入国内。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健全环境标准体系,推动高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建立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准,推动IS014000系列标准的执行。完善绿色标志制度,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的环境标志认证,建立环境关税制度和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审批制。
  3、制定与绿色壁垒的预警监测与快速反应机制。
  我国应根据WTO透明原则的要求,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按WTO的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厂商公布我国的环保立法及标准的最新动态,使其对不符合中国环境标准的产品早作准备,不向中国出口。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是保证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得以遵行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建立环保执法的责任制;加大资金投入,更新进口产品检验的技术设备;建立进口产品的跟踪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全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建立绿色壁垒调查制度;建立国外绿色壁垒信息机构和预警报告制度。
  (二)国际对策。
  1、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
  我们要研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在绿色壁垒方面所采取的战略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从它国的成功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为确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发,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法律体系。
  2、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我国要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国际环境组织和贸易组织的谈判和活动,扩大立法影响,使国际标准的制定更多地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不合理的技术障碍据理力争。尤其要注意在环境外交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立法中的团结和合作,协调立场,统一口径,为维护共同利益而斗争。
  面对发达国家层出不穷的技术标准,科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必然受到绿色壁垒的严峻挑战。因此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谈判与起草工作,在采用国际标准逐步向别人看齐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有理有节地推动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的制定,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提供国际法基础。
  3、灵活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国际贸易纠纷大多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因此,我们应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来对抗那些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维护合法权益。当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绿色壁垒限制时,要充分利用WTO的谈判机制、合法对抗机制、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所认可的最惠国待遇提出抗辩,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条款,利用这些原则条款争取在技术标准方面享有差别待遇。
  我国应加快环保贸易立法和绿色环境标准的建设,构筑我国的绿色壁垒,对现有的贸易和环境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把环境保护问题纳入国家的投资政策和贸易政策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建立我国自己的符合要求的绿色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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