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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建设和谐平安校园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设6章60条,在内容设置上,坚持了事故的预防与事故的处理两者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覆盖面广且主体突出。《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总则第二条就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适用本条例。事故预防的时空设置得非常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既详细规定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也兼顾了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设置尽可能做到全覆盖。《条例》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学校作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花了大量篇幅,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条例》同时还针对我省留守儿童较多、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易发等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规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范围明确且程序清晰。为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解决途径。《条例》设计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对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并对6种行为的依法处置进行了规定,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界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明确合法且有利预防。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各方的责任越清晰具体,越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也越有利于事故的预防。《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能够倒逼学校落实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对学校免除责任5种情形的设置,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考虑到了一些学校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尽量少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条例》同时还对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赔偿依法且理赔有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时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为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这有助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有助于赔偿的及时到位。《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度。
《条例》共设6章60条,在内容设置上,坚持了事故的预防与事故的处理两者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覆盖面广且主体突出。《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总则第二条就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适用本条例。事故预防的时空设置得非常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既详细规定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也兼顾了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设置尽可能做到全覆盖。《条例》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学校作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花了大量篇幅,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条例》同时还针对我省留守儿童较多、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易发等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规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范围明确且程序清晰。为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解决途径。《条例》设计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对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并对6种行为的依法处置进行了规定,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界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明确合法且有利预防。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各方的责任越清晰具体,越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也越有利于事故的预防。《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能够倒逼学校落实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对学校免除责任5种情形的设置,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考虑到了一些学校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尽量少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条例》同时还对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赔偿依法且理赔有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时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为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这有助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有助于赔偿的及时到位。《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