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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费廷的法律特征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福费廷的法律特征
在金融领域,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包买商从出口商手中无追索权地买断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大额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它通过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了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等特点。福费廷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福费廷是一种买卖合约交易,其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它与体现借贷关系的一般商业贷款有着实质区别。(2)交易的标的物是票据。绝大多数福费廷业务采用本票或汇票作为债务工具,福费廷中的本票是进口商向出口商开具的经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本票;汇票是指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经进口方承兑、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汇票。(3)福费廷业务的法律本质是远期债权的变现和无追索权的票据买卖。福费廷业务是一项票据贴现业务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票据贴现,因为后者保留了“追索权”,商业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除了有权向债务人索偿外,在债务人无力支付时,还可向出口商(票据背书人)追索。
(二)福费廷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
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签订包括进出口合同的签订、福费廷合同的签订。从法律上讲,进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是货物买卖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但由于福费廷是银行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进行的中介性融资服务,在进出口商采用福费廷方式融资后,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发生了变化,银行提供了无追索权的融资,承担了与票据支付有关的所有风险。出口商如果接受银行的报价,就要在报价的有效期内要求银行确认报价,银行在确认报价的同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期限,即选择期。在选择期内,当进口商接受了出口商将确定的融资费用打入成本再向其提出的报价后,出口商即通知银行其将利用融资的决定,选择期即告结束。从法律上看,在选择期内,银行的报价是一种要约行为,要约的特点之一是内容明确、肯定,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履行阶段。从货物(技术)买卖合同成立到实际交付货物(技术)之间的一段时间叫做承担期,这段时间短则数月,长可达一年。在承担期内,由于福费廷合同已经成立,包买银行和出口商都应依法对该融资交易承担契约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1)出口商违约。出口商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货并出售作为债权凭证的有关票据,则应承担包买银行为提供融资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为消除业务风险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业务费用等。(2)包买银行违约。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正常提供融资或被迫中止交易时,包买银行应承担出口商重新安排融资而发生的更高费用和利息损失。福费廷业务依其项下的结算工具可分为普通票据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和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两种模式。在前一种运作模式下,包买商直接对出口商提供的经出口商银行担保或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本票进行贴现,对出口商无追索权地融资付款。在后一种运作模式下,应先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承兑,待承兑后再办理福费廷业务,福费廷实质上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个环节。提交单据和贴现付款,是包买商与出口商履行合同的表现,包买商对已承兑票据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包买商与出口商之间的福费廷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二、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分析
福费廷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开展该业务的银行收益可观但风险也大,主要表现为:
(一)银行因买断远期票据而承担的风险
(1)信用风险。如果进口商存在信用缺陷,或者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不愿或拒绝支付货款,包买银行就会面临拒付风险。而能否选择到信用良好的进口商,使包买银行顺利完成收汇,出口商的信用和能力则起着关键作用。(2)国家风险。即国家强制的因素使交易对方违约给包买商的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收汇能否实现要受制于进口商所在国的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等政治风险或出现严重经济危机等经济风险,包买银行可能会遭受损失。(3)利率风险。即由于包买商买断的票据资产与筹集的资金在期限或利率差价上匹配不当而引发的风险。市场利率波动是造成银行利率风险的主要因素,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银行以固定利率买进票据并承担利率变动的风险,因此对于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风险较高。(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源于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汇率风险较之利率风险要小得多。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波动的空间增大,表现为波动频繁及波动幅度大。汇率的波动以及汇率的时间差、地区差、币种结构、期限结构等将成为包买银行必须正视的重要风险之一。
(二)法律风险
福费廷业务中主要使用的票据为汇票和本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与其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为票据法。包买银行在签订福费廷协议时对法律的选择,可能很难预见与票据相关的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带来的风险,如由于不正确的、不适当的法律判断而采用了有缺陷的法律文书,或由于现行法律环境不完善、法规不配套等原因,尤其是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以致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法律风险还包括包买银行面临的金融执法环境风险,当包买银行因故面临损失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行为时,遭遇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金融执法环境不完善而使胜诉案件不能执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贸易欺诈风险
任何一种产品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风险,福费廷也不例外。福费廷业务服务于出口贸易,无追索权条款是出口商转移风险的关键,也是福费廷业务的魅力所在,但也容易为不法商人利用,使用贸易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的贴现资金。由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为防止贸易欺诈情况的出现,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协议中规定欺诈例外条款,即银行不承担国外法院止付的风险。
(四)票据瑕疵和担保风险
一般而言,出口商要寻求无追索权条款的保障,必须保证满足三个条件:正当交易、有效票据和有效担保。正当交易是指产生福费廷业务的基础合同交易应是合法有效的,是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是指出口商签发的汇票或进口商签发的本票均符合本国票据法的规定,都是合格有效的票据,且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签字都是真实的或经授权的;有效担保是指符合担保人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签字有效且不存在越权行为的担保。
除此之外,还会有其他风险,如票据转让风险。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日向债务人或承兑银行等要求付款,也可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这就需要一个活跃的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的存在。
三、防范福费廷业务风险的法律途径
由于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会面临诸多风险,所以银行必须加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工作。福费廷业务是一种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精通国际银行业务,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同时又必须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惯例,因此,银行要想更好地开展福费廷业务,把经营风险控制在最低点,首要的任务是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其次,健全银行内部经营机制,提高风险评定能力。银行叙做福费廷业务,必须做到消息灵通、随时掌握各类信息。虽然有进口地银行的担保,但银行作为无追索权贴现的包买商,承担了信用风险等所有风险,因此,我国银行必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改进和加强信息调研和风险评定工作,及时调查和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相关企业的资信情况,及时对每一笔业务的风险做出准确评估,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
(一)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做好调查工作。包买银行在进行福费廷业务前,必须做好对进出口商、担保人的资信和进口商所在国情况的调查,以正确判断该笔业务的风险并确定报价。实践中,包买银行首先要审查进口商所在国的情况,及时把握该国的经济、外汇管制政策、社会和政治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分析该国的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外汇汇出风险和汇率风险及其对该行业务的影响,并及时调整银行的经营策略。因为进口商所在国的情况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包买银行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的债权凭证的最终兑现。其次,调查进出口商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出口商的资信条件及履约能力影响着银行的决定,因为信用是金融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进口商的资信条件不好,就必须由包买商能够接受的大银行或金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而担保人的资信也非常重要,实践中银行是否接受一项福费廷业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进出口合同及有关单据。福费廷是一种与正常贸易相关的融资方式,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口的贸易等不得进行福费廷融资。对于单据的审查,应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贸易欺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拟订并与出口商签署福费廷协议
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以及债务凭证;贴现金额以及货币种类和期限;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率;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违约及其处理,法律适用等条款。通过签订福费廷协议来保障银行的合法利益,防范并规制合同和法律风险。
(三)对方违约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履约过程中,包买商应力免自己不违约,但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则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从福费廷业务产生的纠纷来看,包买商与进出口商、担保人、票据的付款人之间的纠纷居多。
(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使福费廷业务依法进行
与福费廷业务联系最密切的法规为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于1996年开始实施,但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进一步完善。金融发达国家对于福费廷业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等都有成熟的规则,如何借鉴国外立法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贸易和金融法规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大任务。通过立法规范福费廷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也必须制定一套严谨的业务管理规范和基本操作流程,使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保证福费廷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
(刘俊敏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张继新 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一)福费廷的法律特征
在金融领域,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包买商从出口商手中无追索权地买断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大额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它通过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了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等特点。福费廷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福费廷是一种买卖合约交易,其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它与体现借贷关系的一般商业贷款有着实质区别。(2)交易的标的物是票据。绝大多数福费廷业务采用本票或汇票作为债务工具,福费廷中的本票是进口商向出口商开具的经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本票;汇票是指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经进口方承兑、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汇票。(3)福费廷业务的法律本质是远期债权的变现和无追索权的票据买卖。福费廷业务是一项票据贴现业务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票据贴现,因为后者保留了“追索权”,商业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除了有权向债务人索偿外,在债务人无力支付时,还可向出口商(票据背书人)追索。
(二)福费廷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
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签订包括进出口合同的签订、福费廷合同的签订。从法律上讲,进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是货物买卖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但由于福费廷是银行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进行的中介性融资服务,在进出口商采用福费廷方式融资后,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发生了变化,银行提供了无追索权的融资,承担了与票据支付有关的所有风险。出口商如果接受银行的报价,就要在报价的有效期内要求银行确认报价,银行在确认报价的同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期限,即选择期。在选择期内,当进口商接受了出口商将确定的融资费用打入成本再向其提出的报价后,出口商即通知银行其将利用融资的决定,选择期即告结束。从法律上看,在选择期内,银行的报价是一种要约行为,要约的特点之一是内容明确、肯定,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履行阶段。从货物(技术)买卖合同成立到实际交付货物(技术)之间的一段时间叫做承担期,这段时间短则数月,长可达一年。在承担期内,由于福费廷合同已经成立,包买银行和出口商都应依法对该融资交易承担契约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1)出口商违约。出口商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货并出售作为债权凭证的有关票据,则应承担包买银行为提供融资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为消除业务风险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业务费用等。(2)包买银行违约。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正常提供融资或被迫中止交易时,包买银行应承担出口商重新安排融资而发生的更高费用和利息损失。福费廷业务依其项下的结算工具可分为普通票据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和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两种模式。在前一种运作模式下,包买商直接对出口商提供的经出口商银行担保或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本票进行贴现,对出口商无追索权地融资付款。在后一种运作模式下,应先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承兑,待承兑后再办理福费廷业务,福费廷实质上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个环节。提交单据和贴现付款,是包买商与出口商履行合同的表现,包买商对已承兑票据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包买商与出口商之间的福费廷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二、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分析
福费廷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开展该业务的银行收益可观但风险也大,主要表现为:
(一)银行因买断远期票据而承担的风险
(1)信用风险。如果进口商存在信用缺陷,或者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不愿或拒绝支付货款,包买银行就会面临拒付风险。而能否选择到信用良好的进口商,使包买银行顺利完成收汇,出口商的信用和能力则起着关键作用。(2)国家风险。即国家强制的因素使交易对方违约给包买商的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收汇能否实现要受制于进口商所在国的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等政治风险或出现严重经济危机等经济风险,包买银行可能会遭受损失。(3)利率风险。即由于包买商买断的票据资产与筹集的资金在期限或利率差价上匹配不当而引发的风险。市场利率波动是造成银行利率风险的主要因素,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银行以固定利率买进票据并承担利率变动的风险,因此对于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风险较高。(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源于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汇率风险较之利率风险要小得多。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波动的空间增大,表现为波动频繁及波动幅度大。汇率的波动以及汇率的时间差、地区差、币种结构、期限结构等将成为包买银行必须正视的重要风险之一。
(二)法律风险
福费廷业务中主要使用的票据为汇票和本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与其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为票据法。包买银行在签订福费廷协议时对法律的选择,可能很难预见与票据相关的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带来的风险,如由于不正确的、不适当的法律判断而采用了有缺陷的法律文书,或由于现行法律环境不完善、法规不配套等原因,尤其是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以致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法律风险还包括包买银行面临的金融执法环境风险,当包买银行因故面临损失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行为时,遭遇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金融执法环境不完善而使胜诉案件不能执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贸易欺诈风险
任何一种产品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风险,福费廷也不例外。福费廷业务服务于出口贸易,无追索权条款是出口商转移风险的关键,也是福费廷业务的魅力所在,但也容易为不法商人利用,使用贸易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的贴现资金。由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为防止贸易欺诈情况的出现,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协议中规定欺诈例外条款,即银行不承担国外法院止付的风险。
(四)票据瑕疵和担保风险
一般而言,出口商要寻求无追索权条款的保障,必须保证满足三个条件:正当交易、有效票据和有效担保。正当交易是指产生福费廷业务的基础合同交易应是合法有效的,是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是指出口商签发的汇票或进口商签发的本票均符合本国票据法的规定,都是合格有效的票据,且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签字都是真实的或经授权的;有效担保是指符合担保人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签字有效且不存在越权行为的担保。
除此之外,还会有其他风险,如票据转让风险。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日向债务人或承兑银行等要求付款,也可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这就需要一个活跃的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的存在。
三、防范福费廷业务风险的法律途径
由于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会面临诸多风险,所以银行必须加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工作。福费廷业务是一种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精通国际银行业务,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同时又必须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惯例,因此,银行要想更好地开展福费廷业务,把经营风险控制在最低点,首要的任务是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其次,健全银行内部经营机制,提高风险评定能力。银行叙做福费廷业务,必须做到消息灵通、随时掌握各类信息。虽然有进口地银行的担保,但银行作为无追索权贴现的包买商,承担了信用风险等所有风险,因此,我国银行必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改进和加强信息调研和风险评定工作,及时调查和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相关企业的资信情况,及时对每一笔业务的风险做出准确评估,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
(一)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做好调查工作。包买银行在进行福费廷业务前,必须做好对进出口商、担保人的资信和进口商所在国情况的调查,以正确判断该笔业务的风险并确定报价。实践中,包买银行首先要审查进口商所在国的情况,及时把握该国的经济、外汇管制政策、社会和政治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分析该国的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外汇汇出风险和汇率风险及其对该行业务的影响,并及时调整银行的经营策略。因为进口商所在国的情况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包买银行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的债权凭证的最终兑现。其次,调查进出口商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出口商的资信条件及履约能力影响着银行的决定,因为信用是金融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进口商的资信条件不好,就必须由包买商能够接受的大银行或金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而担保人的资信也非常重要,实践中银行是否接受一项福费廷业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进出口合同及有关单据。福费廷是一种与正常贸易相关的融资方式,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口的贸易等不得进行福费廷融资。对于单据的审查,应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贸易欺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拟订并与出口商签署福费廷协议
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以及债务凭证;贴现金额以及货币种类和期限;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率;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违约及其处理,法律适用等条款。通过签订福费廷协议来保障银行的合法利益,防范并规制合同和法律风险。
(三)对方违约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履约过程中,包买商应力免自己不违约,但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则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从福费廷业务产生的纠纷来看,包买商与进出口商、担保人、票据的付款人之间的纠纷居多。
(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使福费廷业务依法进行
与福费廷业务联系最密切的法规为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于1996年开始实施,但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进一步完善。金融发达国家对于福费廷业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等都有成熟的规则,如何借鉴国外立法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贸易和金融法规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大任务。通过立法规范福费廷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也必须制定一套严谨的业务管理规范和基本操作流程,使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保证福费廷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
(刘俊敏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张继新 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