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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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法的服务目标是社会,将国家经济利益与资源,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等渠道进行合理安排,从而使社会经济达到稳定和谐的状态,保证国家经济能够持续稳健的发展。本文简述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从纳入立法条款、作为政策基准加以宣誓等四方面体现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以便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会遭受伤害。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对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生存与发展,因此几乎所有法律部门对社会整体利益都具有维护作用,然而不同法律部门的维护方面存在差异。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集中体现于经济方面,其能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合理分配,避免冲突或分配不均的情况产生,保证国家经济能够正常周转。因此,国家应重视建立经济法律体系,并利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一、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的发展步入垄断阶段时,由于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社会需要国家政府对此进行干预,利用法律减缓矛盾,故而产生经济法。即经济法因国家主动干预经济而产生。部分学者对经济法认识不全面,会走入误区,认为古代曾提出财税法,且出现频率较高,由此可得,经济法在古代已然成型。事实上,古代财税法与现代财税法具有很大差距,古代当权者只是变相剥削劳动者,并将这一剥削手段合理化,借此满足个人欲望,使自身生活更为奢侈。而现代税收法律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满足某一人的生活,而是确保政府有资金进行公共管理、经济分配、宏观调控经济等工作,完成自身的职能,现代税法立足于社会,对社会收益与资源进行调配,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法产生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以便适应社会发展。经济法为政府与市场建立了桥梁,一旦其中一方产生变化,经济法也需随之变化,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又应如何处理,成为各国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今,市场发展迅速,行政法以及民法已无法全面管理市场,两种法律都已出现死角,国家急需将经济法纳入法律体系当中,从而稳定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体现
  (一)经济法将维护社会利益纳入法律条款
  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经济法维护,其最为直接的体现方式就是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纳入法律条款当中,通过明确的规定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保护。以《反垄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为例,其中在第一部分描述法律制定目的时,条款中运用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词汇,明确表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两部法律建立的目标之一。而其余的经济法律,其中虽没有明确表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也没有出现相关词汇,但法律条款的表述依旧将社会整体利益放置在主体位置。如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预算法》,其中一条条款原文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审计法》中也有相似的条款“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矿产资源法》也有相似的条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以上表述,都可以将其划归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所以,经济法对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特殊意义。
  (二)最为政策基准加以宣示
  法律法规能够依照其效果的不同,将其化为两部分:政策基准以及裁判规则。裁判规则能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律依据,法官可依照标准对案件进行裁决。而政策基准无法作为案件审判的准则,其只负责向人民表示国家所处的立场,引导人民向国家所处立场靠拢。政策基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较大,政府能够通过政策基准的宣示将社会整体利益转变为法律要求。如今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机构较为复杂,管理范围较大,因此,各个部门都会接触与其部门管辖范围有关的政策基准。然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又略有不同,经济法主要负责社会整体利益,因而更侧重于政策基准条例的制定。以《农业法》为例,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出“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第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通过《农业法》可以看出国家对工、农、商三方比例的划分,清楚地了解国家更偏重于农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农业法》中明确指出“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由此可见,经济法中,政策基准的制定依旧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主。同样能够体现经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由此可知,国家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从而表现了国家立场以及基本政策。部分学者认为,国家所制定的经济法律缺少裁判规则,空有立场,然而经济法面向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做到事无巨细都制定裁判规则,因此只能建立政策基准向民众宣示,倡导民众按照政策基准行事,以便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将社会整体利益融入经济法权义结构
  权义结构主要指合理地分配与组合法律约束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要负责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因此经济法的权义结构在建立时,必定考量社会整体利益,而此时,社会整体利益也自然而然融入其权义结构当中。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个体利益却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会将这些个体利益转变为权利。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其目的是保证大多数企业能够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维护消费者权利;《中小企业促进法》保证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发展。经济法有别于民法中的私权,其以私权为基础,之后经过演化直接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干预与维护并保证部分公共政策得以实施。经济法所制定的条款,使得国家在干预、裁判经济纠纷时有法可依。可见,经济法所规定的权利,能够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
  (四)彰显经济法责任制度
  经济法责任制度指当部分民众或团体违背了经济法中的条款,或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时,所需承担的判定以及后果,这一手段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度成为国家极为重视的方面之一。国家应从两方面着手:其一,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可使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对民众进行约束,从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并建立能够在部分民众或团体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时,强制制止的机制。其二,不仅建立普通的法律条款,还需要建立责任形态,以便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食品安全法》中便含有这一形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明确要求企业将不合格食品召回,以便维护民众的生命安全。经济法建立责任制度,能够确保经济法的实施,同时对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结束语:
  如今,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较快,且我国将与国际接轨,进入国际市场。然而发展过程太过迅速,便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国家需借助经济法保证社会整体经济能够稳定,调节发展中产生的矛盾,从而使国家经济能够稳健、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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