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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滥用将会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利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中的垄断问题进行有效干预。本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界限问题,之后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解决。
关键词:经济法;知识产权;反垄断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科学技术作用的发挥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因此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度,从而有效避免知识产权出现滥用。反垄断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其可以对知识产权滥用形成进行抑制。
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在技术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便是核心竞争力。为了有效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在契约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个体的专有性权利进行保护,比如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等,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特征,其可以帮助知识产权人在智力成果方面获得显著优势[1]。但是这种优势如果达到一定程度便会形成垄断,进而触及对公权进行保护的反垄断法。如果基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进行制约,又难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这就要求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人独占权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便是赋予独占权,而反垄断的主要措施是反对独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两种相互制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出现滥用的情况下便需要反垄断法介入,避免市场资源出现非合理配置,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界限问题
首先从范围上进行分析,相对来说知识产权规制范围较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即便出现部分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比如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超高定价等,只要其没有形成恶意竞争,依然在正常市场竞争规制内,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便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因此只有当知识产权滥用达到实质性损失程度,反垄断法才能够介入,否则即便出现知识产权滥用情况,也不会触及到反垄断法。其次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识产权以及反垄断法均是对市场竞争机制进行保护的产物,其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两者在性质方面存在明显差异[2]。反垄断法为公法,其主要是通过鼓励市场竞争来促使“社会本位”实现;知识产权法为私法,其主要是通过鼓励创新来促使“社会本位”实现。
3.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不同。反垄断主要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抓重点来推动良性竞争;知识产权主要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来推动良性竞争。基于法律体系视角进行分析,知识产权同民法其他财产权一样,均要受到反垄断的制约。基于实际执行角度进行分析,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创新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基于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竞争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凭借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形成了事实垄断,将会扭曲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需要進行限制。
目前反垄断规制主要适用于如下五种知识产权滥用情况。一是基于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具有垄断优势,特别是在专利期满之后依然在市场中具有垄断优势,便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干预。二是基于知识产权优势形成经济联合,在一个行业中如果存在多家企业同时具有相近的专利技术,那么关于该技术便形成较高的行业饱和度,其他企业难以参与进来,这几家企业便形成了经济联合,获得横向垄断优势[3]。此外不同企业之间关于某一产品生产流水线进行专利技术交换,形成市场分割,获得纵向垄断优势。三是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或者带有其他一些不合理条款,比如在合同到期后许可人依然对被许可人专利技术的使用进行限制等。四是知识产权人对产品的规模和价格进行限制,知识产权人基于专利技术的垄断性限制产品产量,提升产品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知识产权人阻碍技术进步,一些企业为了保障前提投入,没有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将产品投放市场,而是刻意控制时间回笼资金或者拖延竞争对手,这些均会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目前这五种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较为普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的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中的垄断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在内涵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基于整体市场经济高度进行明确的,与市场竞争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是垄断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并不一定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时即便具有垄断地位,但是并没有实施垄断行为,没有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会触及垄断法范畴,不会受到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对整个市场竞争造成危害,并严重降低市场效率。因此单纯应用知识产权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是合理合法的,只有知识产权滥用并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知识产权均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但是并不代表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具有绝对支配地位。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统在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但是其并没有绝对的支配市场,其垄断地位是由于产品的品质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获得的,因此其并没有触及反垄断法。但是一旦这些企业在市场中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进行产品的强买强卖或者恶意抬高价格,造成不正常竞争或者不正当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便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正常来说,对于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是积极鼓励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解决
4.1 具体实践中两者的冲突分析 知识产权本身便具有价值,具有生产要素的属性,因此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合理利用,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即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收益。但是知识产权的利用往往结合其他生产要素来共同发挥作用,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其他必要的生产要素,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其便会通过转让的形式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并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之间需要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为了对自身利益以及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很多限制性条款,比如知识产权保密等。正常来说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可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但是问题在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如何划分权益,双方之间如何进行限制。比如知识产权转让方能否限制产品的销售地区以及价格等。
4.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解决方式
首先,对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良性竞争,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由于两者之间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应用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基于专门的反垄断法对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尚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进行优化和完善。在具体实践中,我國可以借鉴欧美以及日本等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相关经验,然后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同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发展中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落到实处,还应该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其次,制定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标准。为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问题更好解决,除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外,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是重要的工具,可以对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重要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该本着审慎的态度,确保制定的行业标准能够整体经济、公共秩序和健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避免出现限制性竞争。
再次,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中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边界以及权责范围进行明确,比如双方的执法程序、沟通机制以及信息共享等,有助于双方在执法过程中责任明确为,并形成协同合作。
5.结束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基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进行有效规制。同时为了能够更好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我国在立法以及司法领域应该对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先林.反垄断法与创新发展——兼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J]. 法学,2016(12):50-57.
[2]朱雪忠,贾辰君.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研究[J]. 知识产权,2016(02):36-43.
[3]董新凯.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运用时的利益平衡——兼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J]. 学术论坛,2019,42(04):27-35.
关键词:经济法;知识产权;反垄断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科学技术作用的发挥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因此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度,从而有效避免知识产权出现滥用。反垄断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其可以对知识产权滥用形成进行抑制。
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在技术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便是核心竞争力。为了有效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在契约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个体的专有性权利进行保护,比如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等,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特征,其可以帮助知识产权人在智力成果方面获得显著优势[1]。但是这种优势如果达到一定程度便会形成垄断,进而触及对公权进行保护的反垄断法。如果基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进行制约,又难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这就要求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人独占权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便是赋予独占权,而反垄断的主要措施是反对独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两种相互制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出现滥用的情况下便需要反垄断法介入,避免市场资源出现非合理配置,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界限问题
首先从范围上进行分析,相对来说知识产权规制范围较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即便出现部分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比如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超高定价等,只要其没有形成恶意竞争,依然在正常市场竞争规制内,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便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因此只有当知识产权滥用达到实质性损失程度,反垄断法才能够介入,否则即便出现知识产权滥用情况,也不会触及到反垄断法。其次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识产权以及反垄断法均是对市场竞争机制进行保护的产物,其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两者在性质方面存在明显差异[2]。反垄断法为公法,其主要是通过鼓励市场竞争来促使“社会本位”实现;知识产权法为私法,其主要是通过鼓励创新来促使“社会本位”实现。
3.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不同。反垄断主要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抓重点来推动良性竞争;知识产权主要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来推动良性竞争。基于法律体系视角进行分析,知识产权同民法其他财产权一样,均要受到反垄断的制约。基于实际执行角度进行分析,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创新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基于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竞争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凭借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形成了事实垄断,将会扭曲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需要進行限制。
目前反垄断规制主要适用于如下五种知识产权滥用情况。一是基于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具有垄断优势,特别是在专利期满之后依然在市场中具有垄断优势,便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干预。二是基于知识产权优势形成经济联合,在一个行业中如果存在多家企业同时具有相近的专利技术,那么关于该技术便形成较高的行业饱和度,其他企业难以参与进来,这几家企业便形成了经济联合,获得横向垄断优势[3]。此外不同企业之间关于某一产品生产流水线进行专利技术交换,形成市场分割,获得纵向垄断优势。三是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或者带有其他一些不合理条款,比如在合同到期后许可人依然对被许可人专利技术的使用进行限制等。四是知识产权人对产品的规模和价格进行限制,知识产权人基于专利技术的垄断性限制产品产量,提升产品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知识产权人阻碍技术进步,一些企业为了保障前提投入,没有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将产品投放市场,而是刻意控制时间回笼资金或者拖延竞争对手,这些均会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目前这五种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较为普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的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中的垄断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在内涵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基于整体市场经济高度进行明确的,与市场竞争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是垄断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并不一定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时即便具有垄断地位,但是并没有实施垄断行为,没有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会触及垄断法范畴,不会受到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对整个市场竞争造成危害,并严重降低市场效率。因此单纯应用知识产权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是合理合法的,只有知识产权滥用并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知识产权均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但是并不代表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具有绝对支配地位。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统在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但是其并没有绝对的支配市场,其垄断地位是由于产品的品质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获得的,因此其并没有触及反垄断法。但是一旦这些企业在市场中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进行产品的强买强卖或者恶意抬高价格,造成不正常竞争或者不正当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便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正常来说,对于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是积极鼓励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解决
4.1 具体实践中两者的冲突分析 知识产权本身便具有价值,具有生产要素的属性,因此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合理利用,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即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收益。但是知识产权的利用往往结合其他生产要素来共同发挥作用,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其他必要的生产要素,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其便会通过转让的形式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并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之间需要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为了对自身利益以及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很多限制性条款,比如知识产权保密等。正常来说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可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但是问题在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如何划分权益,双方之间如何进行限制。比如知识产权转让方能否限制产品的销售地区以及价格等。
4.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解决方式
首先,对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良性竞争,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由于两者之间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应用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基于专门的反垄断法对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尚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进行优化和完善。在具体实践中,我國可以借鉴欧美以及日本等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相关经验,然后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同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发展中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落到实处,还应该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其次,制定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标准。为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问题更好解决,除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外,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是重要的工具,可以对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重要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该本着审慎的态度,确保制定的行业标准能够整体经济、公共秩序和健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避免出现限制性竞争。
再次,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中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边界以及权责范围进行明确,比如双方的执法程序、沟通机制以及信息共享等,有助于双方在执法过程中责任明确为,并形成协同合作。
5.结束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基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进行有效规制。同时为了能够更好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我国在立法以及司法领域应该对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先林.反垄断法与创新发展——兼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J]. 法学,2016(12):50-57.
[2]朱雪忠,贾辰君.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研究[J]. 知识产权,2016(02):36-43.
[3]董新凯.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运用时的利益平衡——兼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J]. 学术论坛,2019,42(04):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