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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作为拉动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费的过程之中,很容易会出现消费侵权的事情,消费者作为个体,在和销售商或者生产商进行维权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几年,网购迅速发展起来,针对网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侵权现象,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张小姐是一名有多年网购经验的年轻人,一次她在某网购网站上花了九百九十八元购买了一件大衣,等到大衣寄到张小姐手中之后,张小姐发现该大衣和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存在很大的差别,颜色色差大也就算了,大衣的面料也是非常差的,根本就不值九百九十八元,于是张小姐便联系网站的售后服务想要退货,但是售后人员却告诉张小姐,她家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张小姐对此非常生气,但是因为是网上购买的衣服又不知道应该去哪里找谁进行维权。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有过和张小姐一样的经历,很多人因为求助无门而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消费者反悔权专门为了保护此種情况下的消费者。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消费的过程其实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而反悔权制度是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之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后果,使合同恢复到初始状态的制度。反悔权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冷静期,能够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权利期间消费者可以不受任何因素干扰,自愿选择是否解除购物合同。反悔权的设立体现了倾斜保护,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消费方式是消费者和销售者能够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消费者能够直接看到、触摸到销售物品,并且还可以试穿或者试用该物品,是的消费者对于销售物品能够有一个直观清晰的了解,但是网购中关于销售物品的一切信息都是来自于销售方的描述和图片,消费者不能直接判断出销售物品是否和描述相符,是否能够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是否能够适合自己,所以,如果不设立反悔权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反悔权的特点
关于反悔权,我们需要知道它的一些特点。首先反悔权具有法定性,反悔权是由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我国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有我国强制力量保证其能够顺利实施的,所以现在很多网络商家在商品网页上表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是无用的,消费者在反悔期内要求退货,商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因为该权利是法定的。其次,反悔权具有无因性,在反悔权期限内,消费者可以以任何的理由或者没有理由解除合同,商家也不能过问消费者的解除理由,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商家就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三,解除权具有期限性,我国虽然对于消费者是倾斜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时候首先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七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再进行保护。
消费者反悔权的不足
(1)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仅限于“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邮购”远程方式的交易领域。但是和国外的立法相比较,很多过年还规定了上门推销、消费信用、分期付款交易等领域也都可以享有反悔权,欧盟还赋予了消费者在保险领域的反悔权,相比较之下,我国的消费者的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需要扩大适用范围以此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交易模式。
(2)买卖双方利益不均衡
经过网络调查发现,很多消费者利用反悔权损害销售者的权益,例如很多人网购了价格昂贵的皮草之后,在婚礼上穿一天后便利用反悔权退货,这是由于国内社会的总体诚信程度还不高,导致消费者出现的“恶性消费”。除此之外,经营者之间可能会利用反悔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竞争者的产品,然后再进行恶性退货,这些问题都是经常出现的,但是对此的解决方法,我国目前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
(3)反悔权的行使条件过于模糊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应当完好”作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必要条件,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有限的体验和合理保管。其中商品完好过于模糊,很多经营者对此解释为“未使用,原包装未拆封”,只有符合这个标准才能退货,但是商品没有拆封又怎样检查商品,看看商品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呢?所以,对于“商品完好”的标准应该进一步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购已经越来越普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当今的商务发展的模式下受到了一定的威胁,反悔权的加入正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但是反悔权的设立,不能以牺牲商家的利益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应该达到一种双赢的状态,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达到这种平衡状态,我国应当针对反悔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明确的规定反悔权行使的时间,行使条件等问题,不能存在一些模糊定义,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的保障商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简介:姓名:刘丽丽;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威海市;职务:学生;学历:研究生;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1] 钟金.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 董新凯,夏瑜.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田[J].河北法学,2005(5).
[3] 顾芳芳.论消费者后悔权[J].青海社会科学,2010(3).
[4] 王洪亮.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2010(12).
[5] 陈琳.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D].湘潭大学,2014.
张小姐是一名有多年网购经验的年轻人,一次她在某网购网站上花了九百九十八元购买了一件大衣,等到大衣寄到张小姐手中之后,张小姐发现该大衣和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存在很大的差别,颜色色差大也就算了,大衣的面料也是非常差的,根本就不值九百九十八元,于是张小姐便联系网站的售后服务想要退货,但是售后人员却告诉张小姐,她家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张小姐对此非常生气,但是因为是网上购买的衣服又不知道应该去哪里找谁进行维权。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有过和张小姐一样的经历,很多人因为求助无门而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消费者反悔权专门为了保护此種情况下的消费者。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消费的过程其实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而反悔权制度是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之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后果,使合同恢复到初始状态的制度。反悔权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冷静期,能够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权利期间消费者可以不受任何因素干扰,自愿选择是否解除购物合同。反悔权的设立体现了倾斜保护,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消费方式是消费者和销售者能够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消费者能够直接看到、触摸到销售物品,并且还可以试穿或者试用该物品,是的消费者对于销售物品能够有一个直观清晰的了解,但是网购中关于销售物品的一切信息都是来自于销售方的描述和图片,消费者不能直接判断出销售物品是否和描述相符,是否能够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是否能够适合自己,所以,如果不设立反悔权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反悔权的特点
关于反悔权,我们需要知道它的一些特点。首先反悔权具有法定性,反悔权是由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我国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有我国强制力量保证其能够顺利实施的,所以现在很多网络商家在商品网页上表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是无用的,消费者在反悔期内要求退货,商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因为该权利是法定的。其次,反悔权具有无因性,在反悔权期限内,消费者可以以任何的理由或者没有理由解除合同,商家也不能过问消费者的解除理由,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商家就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三,解除权具有期限性,我国虽然对于消费者是倾斜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时候首先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七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再进行保护。
消费者反悔权的不足
(1)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仅限于“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邮购”远程方式的交易领域。但是和国外的立法相比较,很多过年还规定了上门推销、消费信用、分期付款交易等领域也都可以享有反悔权,欧盟还赋予了消费者在保险领域的反悔权,相比较之下,我国的消费者的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需要扩大适用范围以此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交易模式。
(2)买卖双方利益不均衡
经过网络调查发现,很多消费者利用反悔权损害销售者的权益,例如很多人网购了价格昂贵的皮草之后,在婚礼上穿一天后便利用反悔权退货,这是由于国内社会的总体诚信程度还不高,导致消费者出现的“恶性消费”。除此之外,经营者之间可能会利用反悔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竞争者的产品,然后再进行恶性退货,这些问题都是经常出现的,但是对此的解决方法,我国目前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
(3)反悔权的行使条件过于模糊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应当完好”作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必要条件,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有限的体验和合理保管。其中商品完好过于模糊,很多经营者对此解释为“未使用,原包装未拆封”,只有符合这个标准才能退货,但是商品没有拆封又怎样检查商品,看看商品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呢?所以,对于“商品完好”的标准应该进一步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购已经越来越普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当今的商务发展的模式下受到了一定的威胁,反悔权的加入正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但是反悔权的设立,不能以牺牲商家的利益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应该达到一种双赢的状态,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达到这种平衡状态,我国应当针对反悔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明确的规定反悔权行使的时间,行使条件等问题,不能存在一些模糊定义,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的保障商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简介:姓名:刘丽丽;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威海市;职务:学生;学历:研究生;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1] 钟金.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 董新凯,夏瑜.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田[J].河北法学,2005(5).
[3] 顾芳芳.论消费者后悔权[J].青海社会科学,2010(3).
[4] 王洪亮.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2010(12).
[5] 陈琳.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D].湘潭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