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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定》是主要发达国家对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巩固,并扩张了其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重要执法措施。其产生是发达国家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而主导的“机制转移”,背后是知识产权产业团体的推动。我国法律和《反假冒贸易协定》差距不大,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效应保持理性的认识,坚持自主创新战略。在国际舞台上,我国应在已有多边框架内抵制TRIPs-plus的扩张,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形成集团性的议价能力,同时力争在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有利自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