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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学雷锋”转眼已近半个世纪。在这50年里中国经历了沧桑巨变,整个社会在体制、观念和行为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雷锋作为一个持续影响国人道德风貌的标杆性人物,其所代表的精神境界和行为逻辑,也同现实生活环境发生了多方面的微妙互动,20世纪60年代所赋予雷锋的某些特征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风化和剥落,但其核心内涵却愈加明晰。今天,雷锋首先被视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以其行事方式使得道德高尚为普通人所认同和践行的人:学雷锋就是做一个“助人为乐”的人,一个在别人有难时伸出援手,然后心怀喜悦,悄悄离去不求人知的人。
“助人不分亲疏,乐在助人本身”,是一种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广泛认同的美德,但这并不排除半个世纪之后,“助人为乐”的内涵根据新的社会环境加以调整和充实,“学雷锋”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首先,“助人为乐”所指向的那个“人”,是无所区别的一般人,还是特定范围内的“人”?在雷锋生前乃至身后一段时间里,这个“人”是按阶级划分的,属于政治范畴的“人”,除此之外,人与人没有更多的区别。所以,在那时甚至今天的某些时段,社会上“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如大街上免费理发、胡同里免费缝补衣服,都不分对象,谁有需要都可获得服务。
经过多年经济发展,现在的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政治上的区别不那么重要了,而经济上的分化却极其鲜明,低收入或困难人群、中产阶层和富裕群体三大分野已经形成。这时候,“助人为乐”仍有必要,甚至更有必要,但帮助哪个群体的人士最合适,却需要合理界定。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个人如果有支付能力的话,其需求首先应该从市场获得满足,简单地说,就是购买物品或服务。只有那部分因为个人没有能力解决的属于基本权利范围的需求或难处,才应该纳入社会帮助的范围。
“助人为乐”的对象调整不是对道德的限制,而是相反,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搭便车”是人的天性,如果个人有能力却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来解决困难,社会还给以帮助,最后会导致他们产生对公共资源的依赖,随着这种依赖的传染,最终任何社会,即便其中有再多的助人者,也不足以满足等着被助者的需要。世界上一些高福利国家养了一批懒人,几代人没好好干过活的为数不少,社会不堪负担,他们自己也失去了生命质量和人生意义。
对此,逐渐富裕起来的中国,需要清醒认识,道德的行为应该出现在有助于道德提升,而不是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的场合。
“助人为乐”不但需要在帮助对象上有所选择,而且还需要对提供帮助的主体作一个合理的排序。
在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凡是公民在基本权利范围内遭遇的困难,首先属于国家或政府的责任范围,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这套完整的体制就是为了尽可能宽广而且可靠地为所有困难人员托底,确保他们不失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相比之下,主要通过个人及其自愿的组合,提供给困难人士的帮助,只能起到辅助或补充的作用,因为个人及其组合不拥有国家的财政、组织和技术等基础性资源,不承担对其他公民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帮助虽然非常及时,有时甚至比政府还反应灵敏,但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比如帮助的对象有限,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均衡和高效,更不可能一视同仁地帮助所有身处困境的人员,而公民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待遇恰恰是公平正义的起码要求。
所以,“助人为乐”只有在国家完整而且充分履行对公民的法定责任,即成功托底之后,才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否则,助人者反而可能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求助不应的尴尬境地。去年一些白领在网上发起给山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的活动,最后转变为国家行为,形成公民与政府的合作,这才是理想而且成功的案例。
“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值得提倡,但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有其作用的范围和边界,超越道德边界,触碰法律底线,“助人为乐”会遭遇法律风险。近年来,各地先后出现老人倒地一时无人搀扶的现象,常被人归结为“道德滑坡”。当下中国是否存在道德滑坡,可以讨论,但简单把老人倒地无人扶都归因于道德滑坡是有问题的。曾有一张照片,围观倒地老人的路人有十几位,其中多半本身就是老人。难道老人们不知道,“今日老人没人扶,来日自己倒地也没人扶”的道理?尽管去年发生过多起扶人之人反被误认作肇事之人的事件,但尚未有确凿、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扶者一定都是“恩将仇报”,跌晕了不辨真假的可能是存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真实的。
法律讲究证据,法意天然倾向于弱者,而我国至今没有详尽的法律对助人中的法律风险作出规定,在只有孤证的情况下,助人者有口难辩甚至不得不接受误判也是完全可能的。助人者的道德责任不可推卸,而其法定权利同样不可忽视,更不应该遭受物质的损失和人格的委屈。尽管一些助人者思想境界极高,对于被误解甚至被冤屈,心怀坦荡,不加计较,但真相不明,善恶莫辨,肯定会让“助人为乐”的示范性大打折扣,而且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不能也不应该听任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一再发生。
“助人为乐”者出于好心,牺牲自己利益帮助他人,但是否一定能够保证帮助行为的理想后果?严格地说,这是不确定的,“好心做错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助人者尽管提供的是无偿帮助,却不能免除行为后果的責任,反过来,被助者虽然接受的是无偿帮助,他仍然保有自己全部的法定权利。所以,一旦发生助人者因为个人原因而在助人过程中,造成被助者权利损害的情景,他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被要求赔偿。这意味着无论对被助人还是助人者而言,“助人为乐”都存在技术或能力风险,需要有所防范。
2011年国家卫生部颁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对老人跌倒后的救护,提出了详细的专业指导意见,就是为了增强助人者的技术能力,提高救助效果,同时帮助他们减少技术风险。上海在培训急救志愿者时,还训练他们在公共场所面对突发心脏病的危急病人时,大声而且完整地说出每一抢救环节,以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当场录音,避免事后法律纠纷。现在公众越来越接近达成共识:在个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是最为妥当的助人行为。
这里概括出“助人为乐”可能遭遇的道德、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四方面风险,既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虚张声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时常见诸报端,不可掉以轻心。尽管我们不否认,在大部分自发、自愿的助人场合中,风险不一定真成现实,但无论从保护助人者和被助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引导更多公民主动助人来说,都有必要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搭建相应的制度框架,在继续尊重个人自发的、即时的助人行为之外,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平台,以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各种风险,提高助人水平,增强助人效果。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建章立制的阶段,如果“助人为乐”继续停留在完全的自发和散在的状态,跟不上国家制度化的步伐,助人者遭遇风险的机会有可能大大增加,而这肯定会影响公众学习雷锋,主动助人的积极性。反过来,如果能够借国家全面制度建设的契机,加快推进立法、司法、组织、技术、救援和保险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保障体系的建设,就可以将“助人为乐”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准,将雷锋的旗帜举得更高,让更多的人放下各种现实或不现实的顾虑,更加积极主动地将雷锋精神化为自觉行动。
“助人不分亲疏,乐在助人本身”,是一种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广泛认同的美德,但这并不排除半个世纪之后,“助人为乐”的内涵根据新的社会环境加以调整和充实,“学雷锋”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首先,“助人为乐”所指向的那个“人”,是无所区别的一般人,还是特定范围内的“人”?在雷锋生前乃至身后一段时间里,这个“人”是按阶级划分的,属于政治范畴的“人”,除此之外,人与人没有更多的区别。所以,在那时甚至今天的某些时段,社会上“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如大街上免费理发、胡同里免费缝补衣服,都不分对象,谁有需要都可获得服务。
经过多年经济发展,现在的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政治上的区别不那么重要了,而经济上的分化却极其鲜明,低收入或困难人群、中产阶层和富裕群体三大分野已经形成。这时候,“助人为乐”仍有必要,甚至更有必要,但帮助哪个群体的人士最合适,却需要合理界定。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个人如果有支付能力的话,其需求首先应该从市场获得满足,简单地说,就是购买物品或服务。只有那部分因为个人没有能力解决的属于基本权利范围的需求或难处,才应该纳入社会帮助的范围。
“助人为乐”的对象调整不是对道德的限制,而是相反,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搭便车”是人的天性,如果个人有能力却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来解决困难,社会还给以帮助,最后会导致他们产生对公共资源的依赖,随着这种依赖的传染,最终任何社会,即便其中有再多的助人者,也不足以满足等着被助者的需要。世界上一些高福利国家养了一批懒人,几代人没好好干过活的为数不少,社会不堪负担,他们自己也失去了生命质量和人生意义。
对此,逐渐富裕起来的中国,需要清醒认识,道德的行为应该出现在有助于道德提升,而不是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的场合。
“助人为乐”不但需要在帮助对象上有所选择,而且还需要对提供帮助的主体作一个合理的排序。
在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凡是公民在基本权利范围内遭遇的困难,首先属于国家或政府的责任范围,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这套完整的体制就是为了尽可能宽广而且可靠地为所有困难人员托底,确保他们不失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相比之下,主要通过个人及其自愿的组合,提供给困难人士的帮助,只能起到辅助或补充的作用,因为个人及其组合不拥有国家的财政、组织和技术等基础性资源,不承担对其他公民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帮助虽然非常及时,有时甚至比政府还反应灵敏,但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比如帮助的对象有限,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均衡和高效,更不可能一视同仁地帮助所有身处困境的人员,而公民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待遇恰恰是公平正义的起码要求。
所以,“助人为乐”只有在国家完整而且充分履行对公民的法定责任,即成功托底之后,才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否则,助人者反而可能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求助不应的尴尬境地。去年一些白领在网上发起给山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的活动,最后转变为国家行为,形成公民与政府的合作,这才是理想而且成功的案例。
“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值得提倡,但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有其作用的范围和边界,超越道德边界,触碰法律底线,“助人为乐”会遭遇法律风险。近年来,各地先后出现老人倒地一时无人搀扶的现象,常被人归结为“道德滑坡”。当下中国是否存在道德滑坡,可以讨论,但简单把老人倒地无人扶都归因于道德滑坡是有问题的。曾有一张照片,围观倒地老人的路人有十几位,其中多半本身就是老人。难道老人们不知道,“今日老人没人扶,来日自己倒地也没人扶”的道理?尽管去年发生过多起扶人之人反被误认作肇事之人的事件,但尚未有确凿、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扶者一定都是“恩将仇报”,跌晕了不辨真假的可能是存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真实的。
法律讲究证据,法意天然倾向于弱者,而我国至今没有详尽的法律对助人中的法律风险作出规定,在只有孤证的情况下,助人者有口难辩甚至不得不接受误判也是完全可能的。助人者的道德责任不可推卸,而其法定权利同样不可忽视,更不应该遭受物质的损失和人格的委屈。尽管一些助人者思想境界极高,对于被误解甚至被冤屈,心怀坦荡,不加计较,但真相不明,善恶莫辨,肯定会让“助人为乐”的示范性大打折扣,而且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不能也不应该听任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一再发生。
“助人为乐”者出于好心,牺牲自己利益帮助他人,但是否一定能够保证帮助行为的理想后果?严格地说,这是不确定的,“好心做错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助人者尽管提供的是无偿帮助,却不能免除行为后果的責任,反过来,被助者虽然接受的是无偿帮助,他仍然保有自己全部的法定权利。所以,一旦发生助人者因为个人原因而在助人过程中,造成被助者权利损害的情景,他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被要求赔偿。这意味着无论对被助人还是助人者而言,“助人为乐”都存在技术或能力风险,需要有所防范。
2011年国家卫生部颁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对老人跌倒后的救护,提出了详细的专业指导意见,就是为了增强助人者的技术能力,提高救助效果,同时帮助他们减少技术风险。上海在培训急救志愿者时,还训练他们在公共场所面对突发心脏病的危急病人时,大声而且完整地说出每一抢救环节,以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当场录音,避免事后法律纠纷。现在公众越来越接近达成共识:在个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是最为妥当的助人行为。
这里概括出“助人为乐”可能遭遇的道德、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四方面风险,既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虚张声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时常见诸报端,不可掉以轻心。尽管我们不否认,在大部分自发、自愿的助人场合中,风险不一定真成现实,但无论从保护助人者和被助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引导更多公民主动助人来说,都有必要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搭建相应的制度框架,在继续尊重个人自发的、即时的助人行为之外,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平台,以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各种风险,提高助人水平,增强助人效果。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建章立制的阶段,如果“助人为乐”继续停留在完全的自发和散在的状态,跟不上国家制度化的步伐,助人者遭遇风险的机会有可能大大增加,而这肯定会影响公众学习雷锋,主动助人的积极性。反过来,如果能够借国家全面制度建设的契机,加快推进立法、司法、组织、技术、救援和保险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保障体系的建设,就可以将“助人为乐”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准,将雷锋的旗帜举得更高,让更多的人放下各种现实或不现实的顾虑,更加积极主动地将雷锋精神化为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