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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当前捕后羁押模式的有益探索,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逐步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发展。但是该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程序以及方式等问题均没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该如何把握立法意图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成为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