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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产生以前,哲学家和法学家多数把法作为目的.康德法哲学则强调:在法的视野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主体而不是客体.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总结:“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从根本上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价值.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一名篇中提出,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明确要求必须使人从宗教、国家、法律向人的回归.“法律因人而生→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回归于人,这就是法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