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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不能受劳动法调整的。从我国的立法例上,并没有将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范畴,其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之合同法或公司法或金融法调整;从法理上比较分析,域外的很多立法都是将高级管理人员划归雇主的范畴,排除适用劳动法,例证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应当由劳动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