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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国内航次租船运输中供货义务的潜在争议点,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比照远洋运输中的相关做法,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下国内航次租船运输供货义务存在的法律空白和合同风险;得出国内航次租船运输中,当合同对供货义务没有约定或没有作不同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相关规定的约定时,供货义务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承租人对此承担过错责任的结论;并建议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的方式避免争议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