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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只有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涵、作用以及人们对其产生误解的原因进行剖析,才能使人们更加深入、公正看待刑事和解制度,最终让此制度能进一步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关键词:刑事和解;加害人与被害人;误解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陈光中教授的概念:“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环节包括:一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有意愿进行和解;二加害人通过一定的行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司法机关提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三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考察。
当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的和解行为符合刑事和解的具体要求后,便会大致产生以下三种实质结果:一是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和解书,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为案件轻微时,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则可以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二是检察院认为和解不能达到完全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仍有必要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当事人刑事和解行为写明,使其成为法院减刑的根据。三是当双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时解,法院加以审查后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刑事和解的范围一般界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中国古代唐朝的保辜制度,是指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官府给予一定期限,让加害者尽力为伤者医治,期满之日再根据被害人伤情对加害人进行量刑处罚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让加害人积极做出医治伤者以减轻处罚的行为,达到了双赢的局面。其实,可以说古代的保辜制度和如今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不同时代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人性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同样也是给加害人有悔过和弥补罪过的机会,从而达到减刑等目的的制度。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呵护,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它具有以下的作用:
1.减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其立法背景是当时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当繁杂,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司法成本极高。因此,检察官面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常常在惩罚罪犯、保障人权和节约诉讼资源两个目标的选择中,陷入是否起诉的困惑。在司法实践地不断探索,理论界的大力呼声下,立法者终于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实践证明,此制度不仅使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赔偿,补救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而且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在很多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新西兰等)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了一种类似于刑事和解的刑事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它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公权力”和“民权利”相互配合,当事人共享益处
刑法对于一些轻微案件适当收缩权力,退而让当事人平等协商,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而且可以使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得到更好落实。具体而言:
(1)被害人能及时得到物质的赔偿、精神的抚慰。很多案件,被害人往往因为加害人经济上的拮据,纵然法院审判下来,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或者其家庭会尽全力去筹钱,这样无疑更能使被害人及时得到物质的赔偿。而且,对于一些家庭纠纷或者邻里纠纷,很多时候被害人事后已经原谅了加害人,他们并非真的想看到自己的亲人或邻居受到法律处罚。但此时公权力的不妥协性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2)刑事和解不仅使加害人能够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利于鼓励加害人改正错误,忏悔罪恶,重归正途。一方面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教化犯人,不在于重罚犯人。特别是对于一些“冲动型”的犯罪分子,本来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被关进监狱后,在与其他罪犯接触中,有可能受到一些不良习性的影响。结果不但可能得不到教化,反而不幸染上恶习,甚至产生极端思想,萌生对社会的憎恶心理。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与家人共度难关更能使其真诚悔过。即使是要服一定的刑期,他们也会立志认真服刑,改正后回报社会。
3.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也有很大的作用
当事人握手言和,缓解了社会矛盾的深化,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司法机关居中调停、教化也使法治思想更深入民心。社会成员稳定则国家稳定,这也是此制度的核心价值。
4.是对中国传统刑诉理论的突破
传统理论一味地强调公诉案件只能利用公权力惩罚犯罪分子,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处分性质的权利。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的贯彻落实正意味着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回归,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兼顾了刑诉的两大直接目的: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
三、结语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以更加客观的态度看待新生物的诞生,给予更广泛关注,让它能在社会环境下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我们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努力从实体和程序上改善此制度存在的缺陷,让这种法情相融的新事物能在我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优势。
参考文献:
[1]赵国华.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江海学刊》,2010年2期
[2]张训,齐晓伶.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期
[3]蒲坚.《中国法律制度思想史教程》
[4]施鹏鹏.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张瑞体,男(1988年3月~),河南南阳人,现就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刑事和解;加害人与被害人;误解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陈光中教授的概念:“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环节包括:一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有意愿进行和解;二加害人通过一定的行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司法机关提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三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考察。
当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的和解行为符合刑事和解的具体要求后,便会大致产生以下三种实质结果:一是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和解书,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为案件轻微时,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则可以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二是检察院认为和解不能达到完全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仍有必要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当事人刑事和解行为写明,使其成为法院减刑的根据。三是当双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时解,法院加以审查后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刑事和解的范围一般界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中国古代唐朝的保辜制度,是指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官府给予一定期限,让加害者尽力为伤者医治,期满之日再根据被害人伤情对加害人进行量刑处罚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让加害人积极做出医治伤者以减轻处罚的行为,达到了双赢的局面。其实,可以说古代的保辜制度和如今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不同时代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人性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同样也是给加害人有悔过和弥补罪过的机会,从而达到减刑等目的的制度。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呵护,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它具有以下的作用:
1.减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其立法背景是当时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当繁杂,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司法成本极高。因此,检察官面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常常在惩罚罪犯、保障人权和节约诉讼资源两个目标的选择中,陷入是否起诉的困惑。在司法实践地不断探索,理论界的大力呼声下,立法者终于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实践证明,此制度不仅使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赔偿,补救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而且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在很多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新西兰等)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了一种类似于刑事和解的刑事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它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公权力”和“民权利”相互配合,当事人共享益处
刑法对于一些轻微案件适当收缩权力,退而让当事人平等协商,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而且可以使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得到更好落实。具体而言:
(1)被害人能及时得到物质的赔偿、精神的抚慰。很多案件,被害人往往因为加害人经济上的拮据,纵然法院审判下来,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或者其家庭会尽全力去筹钱,这样无疑更能使被害人及时得到物质的赔偿。而且,对于一些家庭纠纷或者邻里纠纷,很多时候被害人事后已经原谅了加害人,他们并非真的想看到自己的亲人或邻居受到法律处罚。但此时公权力的不妥协性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2)刑事和解不仅使加害人能够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利于鼓励加害人改正错误,忏悔罪恶,重归正途。一方面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教化犯人,不在于重罚犯人。特别是对于一些“冲动型”的犯罪分子,本来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被关进监狱后,在与其他罪犯接触中,有可能受到一些不良习性的影响。结果不但可能得不到教化,反而不幸染上恶习,甚至产生极端思想,萌生对社会的憎恶心理。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与家人共度难关更能使其真诚悔过。即使是要服一定的刑期,他们也会立志认真服刑,改正后回报社会。
3.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也有很大的作用
当事人握手言和,缓解了社会矛盾的深化,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司法机关居中调停、教化也使法治思想更深入民心。社会成员稳定则国家稳定,这也是此制度的核心价值。
4.是对中国传统刑诉理论的突破
传统理论一味地强调公诉案件只能利用公权力惩罚犯罪分子,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处分性质的权利。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的贯彻落实正意味着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回归,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兼顾了刑诉的两大直接目的: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
三、结语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以更加客观的态度看待新生物的诞生,给予更广泛关注,让它能在社会环境下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我们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努力从实体和程序上改善此制度存在的缺陷,让这种法情相融的新事物能在我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优势。
参考文献:
[1]赵国华.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江海学刊》,2010年2期
[2]张训,齐晓伶.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期
[3]蒲坚.《中国法律制度思想史教程》
[4]施鹏鹏.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张瑞体,男(1988年3月~),河南南阳人,现就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