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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态度,在发展中国家仍徘徊于其可否专利性问题之时,发达国家已直接进入了实质性审查阶段。随着商业方法的广泛利用,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构建新的专利制度平衡机制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关键之处在于根据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可专利的范围与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