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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有些不做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经济业务。本文将散落在会计准则及税法上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加以归纳,分别对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指出了各种税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不同,并结合会计准则提出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企业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17-01
一.引言
视同销售是企业中常见的经济业务,也是税法中常涉及到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种类划分比较繁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人员会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感到困惑。因此,只有真正的充分理解和执行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相关规定
(1)会计角度的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在会计角度主要是满足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的条件,从而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另外,如果企业用货物进行投资,要考虑该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从会计角度将其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货物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3)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联系不大。对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等不再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如在同一集团下将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将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缩小了。二是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企业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业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差异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视同销售行为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结合货物的来源和用途来认定。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时不视同销售,用于企业外部时则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是以“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作为认定标准,只看资产用途,不考虑资产来源。企业处置的资产,不论是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福利机构、分公司等不在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的,就不能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但已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也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销售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但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形,而且也包括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形,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适用范围要大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适用范围。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结合货物的来源和用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机构等,虽然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三.结论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核心是其收益的确认问题。首先考虑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果满足按照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否则,考虑其是否属于资本性交易。如果是货物、财产用于利润分配,作为股利分配的存货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选择按成本结转的方法处理。要正确理解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业务处理,明确两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一致,但是当会计和税务方面处理出现不一致时,对纳税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计算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只有真正地充分理解和执行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金灵君.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问题研究.新会计,2009(3):32~34.
[2] 王璐华.视同销售的分析及重塑.经济师,2010(9):1921~94.
[3] 王俐惠.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中的比较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0(6):29~30.
[4] 刘明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财税纵横,2010(17):915~916.
[5] 张星.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赤峰学院学报,2011(1):58~61.
[6] 周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中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评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10~14.
[7] 蒋立宝,王琦.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探析.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6):47~52.
[8] 胡志荣,赵小刚,程范涛,张娅.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审计问题探究.财会研究,2012(10):126~127.
[9] 陈秀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析.镇江高专学报,2013(2):43~46.
[10] 白晶.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实务下的探讨.经济师,2013(6):89~90.
[关键词]视同销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17-01
一.引言
视同销售是企业中常见的经济业务,也是税法中常涉及到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种类划分比较繁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人员会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感到困惑。因此,只有真正的充分理解和执行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相关规定
(1)会计角度的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在会计角度主要是满足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的条件,从而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另外,如果企业用货物进行投资,要考虑该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从会计角度将其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货物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3)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联系不大。对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等不再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如在同一集团下将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将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缩小了。二是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企业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业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差异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视同销售行为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结合货物的来源和用途来认定。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时不视同销售,用于企业外部时则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是以“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作为认定标准,只看资产用途,不考虑资产来源。企业处置的资产,不论是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福利机构、分公司等不在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的,就不能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但已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也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销售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但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形,而且也包括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形,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适用范围要大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适用范围。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结合货物的来源和用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机构等,虽然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三.结论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核心是其收益的确认问题。首先考虑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果满足按照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否则,考虑其是否属于资本性交易。如果是货物、财产用于利润分配,作为股利分配的存货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选择按成本结转的方法处理。要正确理解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业务处理,明确两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一致,但是当会计和税务方面处理出现不一致时,对纳税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计算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只有真正地充分理解和执行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金灵君.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问题研究.新会计,2009(3):32~34.
[2] 王璐华.视同销售的分析及重塑.经济师,2010(9):1921~94.
[3] 王俐惠.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中的比较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0(6):29~30.
[4] 刘明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财税纵横,2010(17):915~916.
[5] 张星.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赤峰学院学报,2011(1):58~61.
[6] 周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中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评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10~14.
[7] 蒋立宝,王琦.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探析.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6):47~52.
[8] 胡志荣,赵小刚,程范涛,张娅.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审计问题探究.财会研究,2012(10):126~127.
[9] 陈秀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析.镇江高专学报,2013(2):43~46.
[10] 白晶.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实务下的探讨.经济师,2013(6):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