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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选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授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经营小区内的公共事务,业主交纳管理费换取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这正是业主委员会民主实验的意义所在,我们隐隐然已看见民主与宪政的雏型。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筹备已有一段时间了,候选委员多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九个候选人,有律师、教授、工程师等。物业公司先将候选人公示,然后挨家挨户派发选票,每户按面积大小分到一张或两张选票。程序是,九个候选人选七个,可以全部在候选人中选,也可以另行推荐不超过两人作为备选,选票最多的七个候选人当选。
我所在的小区不大,12栋公寓楼,业主总数400多户。我和夫人都按程序投了票。我们之所以乐意投票,不仅仅为了行使业主的权利,更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尽管目前物业公司的管理相当规范,治安、卫生、园林、交通井然有序,业主基本滿意,但保不准什么时候物业公司换了人、变坏了,或者干脆转手其他物业公司管理了,我们还蒙在鼓里,而这样的事情太常见了;其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跟我住在同一个小区,有着共同的利益,应该可以代表我们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其三,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没有尽责,我们还可以进行改选。
为什么需要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理依据是:小区内的道路、园林、公共绿地、一部分户外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除非产权明晰,否则小区内的停车场、运动场等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在成为业主的同时,也拥有了对这些小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业主的权利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和实现。为了维护业主的权利、管理业主的公共财产,委员会可以成立机构自治,也可以聘请专业公司管理。目前一般的做法是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业主以交管理费换取相应的服务,业主委员会则从维护业主权益出发行使监督权。
在法律的框架内,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选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授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经营小区内的公共事务,业主以交管理费换取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这正是业主委员会民主实验的意义所在:我们隐隐然已看见民主与宪政的雏型。
不过,如果我们以为由此可以发育出成熟的宪政民主,无异于画饼充饥。首先是《物权法》千呼万唤难出来,《物权法》出不来,业主的权利就多半只是自购的房子室内范围的权利。小区公共部分的产权不明晰,就必然归于强势的开发商,而不是弱势的业主。开发商之所以愿意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如保安、卫生、交通等),不是他们发了善心,而是出于商业的目的。
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物权法》将很快颁布实施,开发商已加快谋取利益的步伐,如出售车位、变公用设施为商业用途等。物业管理公司也表现出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所未有的热心,因为只有业主委员会有权管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如不尽快与业主委员会取得共识,物业公司可能就要走人了。而在先前,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完全是“穿一条裤子”的。
“业主”与“居民”的不等式论证
业主委员会让人联想到居民委员会,所谓“业主”不就是“居民”吗?但是且慢。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组织——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它仍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不是选举产生的。作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它负责所辖片区居民的一部分公共管理事务。由于大量楼盘、小区的出现和实行封闭管理,本应属于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政府组织管理的一部分公共事务,由于种种原因缺位,“很自然地”(也可能是不得不)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取代。这才有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可能、存在的必要。换个角度说,在中国,“业主”(owner)是有产者,“居民”(citizen)是无产者,居民委员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业主委员会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确立,而财产权正是宪政民主制度生长与发育的酵母。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同时存在,正是转型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实反映。居民委员会会否深入封闭管理的小区和楼盘?业主委员会有无可能在非封闭的小区或者传统社区产生?如果同一个小区或社区里,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同时存在,又会是怎样的一个格局?这一切,我们还看不到答案。任何歧路,都可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实验。
目前,由于大量小区和楼盘实行封闭管理,才有了业主委员会的成长空间。然而,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区和楼盘内道路、交通、治安、卫生及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缺位并非理应如此,只是暂时滞后。相反,业主依法纳税,理应享受这些公共服务。以交管理费方式换取小区内的公共服务,与政府的公共管理有相似性,但小区内的公共服务如果不能建立在明晰的财产权的基础上,那么,由谁来提供这样的公共服务,是大有疑问的。进一步说,一旦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管理,业主委员会还有产生的可能和存在的必要吗?一旦“业主”还原为“居民”,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归位于居民委员会呢?如果封闭的小区必然成为公共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实验还能进行下去吗?
村委会和“洋业主委员会”的启示
在仍然看不到答案的现实状况下,我们不妨延伸视野,把目光由城市转向农村:在中国广大农村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实验,尽管有强烈的政府推动色彩,但其具体操作与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实验有明显的相似性。上述一系列问题的答案,也许可从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实验中寻找端倪。而过往的经验表明,农村改革始终是要向城市逐步推进的。
再往远处看,一个发生在“洋业主委员会”的故事或许能让我们得到启发。加拿大的温哥华多次被权威机构评为全球最适宜人居的城市。背山面海的北温市(温哥华由若干个“市”组成,“市”相当于我国大城市的“区”级地理区域及行政单元)又是温哥华环境最好的居住区。美中不足的是,偌大的北温市只有一座建于上世纪30年代的狮门桥(双向三车道),与隔海相望的温哥华其他城区相连,因此常常塞车。北温市政府几次动议新建大桥以缓解交通,每次都被市议会否决。一经市议会否决,市政府便不能开工。议会的理由是,新建大桥其实不能缓解交通,却会改变北温市的整个居住格局,因为那样一来,环境优美的北温市必然涌进大量人口,开发商又会开发大量房地产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这正是市政府动议新建大桥的经济动机),或许又得再建新桥缓解交通,如此恶性循环,问题会越发严重。市议会的理由体现了北温市的民意,因为议员来自各个社区,他们是社区业主的左邻右舍,最重要的是,议员们是由社区业主选出来的。
(作者系广东人民出版社总编辑、编审)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筹备已有一段时间了,候选委员多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九个候选人,有律师、教授、工程师等。物业公司先将候选人公示,然后挨家挨户派发选票,每户按面积大小分到一张或两张选票。程序是,九个候选人选七个,可以全部在候选人中选,也可以另行推荐不超过两人作为备选,选票最多的七个候选人当选。
我所在的小区不大,12栋公寓楼,业主总数400多户。我和夫人都按程序投了票。我们之所以乐意投票,不仅仅为了行使业主的权利,更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尽管目前物业公司的管理相当规范,治安、卫生、园林、交通井然有序,业主基本滿意,但保不准什么时候物业公司换了人、变坏了,或者干脆转手其他物业公司管理了,我们还蒙在鼓里,而这样的事情太常见了;其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跟我住在同一个小区,有着共同的利益,应该可以代表我们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其三,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没有尽责,我们还可以进行改选。
为什么需要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理依据是:小区内的道路、园林、公共绿地、一部分户外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除非产权明晰,否则小区内的停车场、运动场等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在成为业主的同时,也拥有了对这些小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业主的权利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和实现。为了维护业主的权利、管理业主的公共财产,委员会可以成立机构自治,也可以聘请专业公司管理。目前一般的做法是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业主以交管理费换取相应的服务,业主委员会则从维护业主权益出发行使监督权。
在法律的框架内,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选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授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经营小区内的公共事务,业主以交管理费换取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这正是业主委员会民主实验的意义所在:我们隐隐然已看见民主与宪政的雏型。
不过,如果我们以为由此可以发育出成熟的宪政民主,无异于画饼充饥。首先是《物权法》千呼万唤难出来,《物权法》出不来,业主的权利就多半只是自购的房子室内范围的权利。小区公共部分的产权不明晰,就必然归于强势的开发商,而不是弱势的业主。开发商之所以愿意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如保安、卫生、交通等),不是他们发了善心,而是出于商业的目的。
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物权法》将很快颁布实施,开发商已加快谋取利益的步伐,如出售车位、变公用设施为商业用途等。物业管理公司也表现出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所未有的热心,因为只有业主委员会有权管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如不尽快与业主委员会取得共识,物业公司可能就要走人了。而在先前,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完全是“穿一条裤子”的。
“业主”与“居民”的不等式论证
业主委员会让人联想到居民委员会,所谓“业主”不就是“居民”吗?但是且慢。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组织——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它仍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不是选举产生的。作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它负责所辖片区居民的一部分公共管理事务。由于大量楼盘、小区的出现和实行封闭管理,本应属于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政府组织管理的一部分公共事务,由于种种原因缺位,“很自然地”(也可能是不得不)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取代。这才有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可能、存在的必要。换个角度说,在中国,“业主”(owner)是有产者,“居民”(citizen)是无产者,居民委员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业主委员会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确立,而财产权正是宪政民主制度生长与发育的酵母。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同时存在,正是转型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实反映。居民委员会会否深入封闭管理的小区和楼盘?业主委员会有无可能在非封闭的小区或者传统社区产生?如果同一个小区或社区里,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同时存在,又会是怎样的一个格局?这一切,我们还看不到答案。任何歧路,都可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实验。
目前,由于大量小区和楼盘实行封闭管理,才有了业主委员会的成长空间。然而,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区和楼盘内道路、交通、治安、卫生及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缺位并非理应如此,只是暂时滞后。相反,业主依法纳税,理应享受这些公共服务。以交管理费方式换取小区内的公共服务,与政府的公共管理有相似性,但小区内的公共服务如果不能建立在明晰的财产权的基础上,那么,由谁来提供这样的公共服务,是大有疑问的。进一步说,一旦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管理,业主委员会还有产生的可能和存在的必要吗?一旦“业主”还原为“居民”,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归位于居民委员会呢?如果封闭的小区必然成为公共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实验还能进行下去吗?
村委会和“洋业主委员会”的启示
在仍然看不到答案的现实状况下,我们不妨延伸视野,把目光由城市转向农村:在中国广大农村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实验,尽管有强烈的政府推动色彩,但其具体操作与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实验有明显的相似性。上述一系列问题的答案,也许可从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实验中寻找端倪。而过往的经验表明,农村改革始终是要向城市逐步推进的。
再往远处看,一个发生在“洋业主委员会”的故事或许能让我们得到启发。加拿大的温哥华多次被权威机构评为全球最适宜人居的城市。背山面海的北温市(温哥华由若干个“市”组成,“市”相当于我国大城市的“区”级地理区域及行政单元)又是温哥华环境最好的居住区。美中不足的是,偌大的北温市只有一座建于上世纪30年代的狮门桥(双向三车道),与隔海相望的温哥华其他城区相连,因此常常塞车。北温市政府几次动议新建大桥以缓解交通,每次都被市议会否决。一经市议会否决,市政府便不能开工。议会的理由是,新建大桥其实不能缓解交通,却会改变北温市的整个居住格局,因为那样一来,环境优美的北温市必然涌进大量人口,开发商又会开发大量房地产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这正是市政府动议新建大桥的经济动机),或许又得再建新桥缓解交通,如此恶性循环,问题会越发严重。市议会的理由体现了北温市的民意,因为议员来自各个社区,他们是社区业主的左邻右舍,最重要的是,议员们是由社区业主选出来的。
(作者系广东人民出版社总编辑、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