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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及执行中存在较大风险,目前检察机关对该规定普遍存在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问题,有的甚至干脆弃而不用。从司法实践看,要想依法慎重用好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保障诉讼、保障人权的效用,必须明晰以下三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