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慈善的立法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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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慈善事业已经逐步由边缘走向主流,慈善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强慈善法制化建设。良好的慈善法律环境,是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这是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在2006年10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上阐述的。
  这次旨为促进我国慈善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建议的国际法律比较研讨会由中华慈善总会主办,民政部法制办公室、非盈利法国际中心、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协办,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承办。
  研讨会由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彭玉主持,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民政部法制办公室主任王来柱、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教授Cole Durham先后致辞。中外专家和慈善组织的代表在研讨会中,就慈善活动的范围及法律在该领域的角色、任务;慈善组织形式及慈善身份的条件;慈善的内部治理;政府和社会对慈善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慈善义工;财政对慈善事业的补贴、税收优惠及其他鼓励措施;慈善资产运用的规定;慈善身份的所需要的条件;慈善组织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热烈而有成效的研讨。
  
   一、慈善事业面临的迫切任务
  
  “我们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生养我们的父母都会给我们灌输一些为人处事的原则,让我们懂得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学会自我约束。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认为,只是由父母教育、约束这些孩子就可以的话,那这个社会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和秩序。这也是法制的一部分。我们怎么帮助儿童自立呢?我们必须要在法律法规方面给社会的孩子一些引导。”
  这是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教授Cole Durham在致辞中讲到的一个例子。他正试图用这个例子说明,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慈善法律的重要作用。
  Cole Durham教授这个例子,使与会者思考了一个问题。
  自1993年1月我国出现第一个省级慈善会后,全国各地各级慈善组织越来越快越来越多地相继成立。慈善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慈善组织在发展进程中,大都制定了一些在诚信方面约束自身的条款,就像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约束。但这种约束,相对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来说,越来越显得乏力。况且,一些鱼龙混杂的组织和个人也有趁机搞欺骗,违规操作、浑水摸鱼的。
  大家都感到,在中国慈善事业越来越快越来越好地发展进程中,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努力推动慈善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已经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事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2004年10月,中华慈善总会曾成功地举办了第一届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那是有200多名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甚至是县级的慈善协会的代表和海外慈善法律专家、慈善工作者参加的全国规模的大型慈善法律学习交流大会。那次会议的宗旨是交流慈善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意义。会议使大家在加强慈善法制观念,提高慈善法制意识等方面达到了共识。两年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立法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由民政部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起草,并形成了一个初稿。初稿虽然已经形成,但是存在的疑难问题尚在解决之中。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研究、探讨中国慈善法律建设方面现存的问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修改、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有与慈善相关的政府机构的代表,有国内外慈善法律专家,有国内慈善组织非盈利机构的代表。人数不多,但都是对慈善法律有过深入研究、思考和实践的专门人才。慈善法律的完善,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度上给予保证。需要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需要慈善从业者依法慈善。这次会议中,各位代表就中国慈善法律存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探讨,为加速中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向法制化发展的进程进言献策,对中国慈善法律的完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慈善法”起草时考虑的四个结合
  
  会议开始时,民政部法制办主任王来柱谈到了他不久前到安徽考察时见到的情况。他说,
  他们考察了徽州的两个村庄,看到村里各家各户家里面摆放的古老条幅全都有着中国慈善文化的深刻内涵。王主任看了以后为之震撼,觉得我们的先人把他们的孩子放在慈善氛围中教育、培养出来的后代当然是具有善心的。我们的先辈有重视家庭,注重亲情,提倡仁义理智信、温良恭俭让的传统,在现代制度中间仍然可以发扬光大。
  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中,曾有着不少慈善立法的印记和记述。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八十年代,我国民间的慈善活动基本停止了。这期间,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由国家和集体统一安排,人们在一种财富相对平均的条件下生活,收入没有大的差别。因而慈善事业这种人帮助人的社会活动也就逐渐退出了舞台。自1993年初中国大陆创办第一个省级慈善会以后,从全国到各地各级的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好。这时候,与时代相适应的现代慈善制度、慈善立法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地摆到了议事日程。
  王来柱主任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起草过程中,考虑到的四个结合:一是把中国的传统慈善文化与建构中国现代慈善法律制度相结合;二是把各国的慈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现代慈善法律制度相结合。在慈善法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翻译了四十多个国家的慈善法和与慈善相关的法律,考察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慈善法实施的情况。三是把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为一体的建设方略与建构中国现代慈善法律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基本制度的优势;四是把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建构中国现代慈善法律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实用实效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目前只是一个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初稿,这次国际法律比较研讨会的目的就是请海内外慈善法律的专家为中国慈善立法聚智聚力,献计献策。
  
   三、应该怎样为慈善定义
  
  听说我们国家要为慈善立法,一位基层干部说,立这个法很好。一位负责起草“慈善法”的负责人问:“怎么个好法,怎么个立法?”这位基层干部说不管怎么立,让富人掏腰包干善事就行了。
  这显然是不全面的。负责起草“慈善法”的王来柱主任说,在中国立慈善法,我们要追求让绝大多数国民有一颗善心,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大人还是孩子。富人有富人的表达方式,比如说捐献财富。穷人也有穷人的表达方式,比如说捐献时间劳动,怀有一颗感恩的善良的心。目前考虑,中国的慈善立法的宗旨要有三个原则:第一是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所谓健康发展是指良性发展;第三是弘扬慈善文化。
  要为慈善立法,确切地为慈善定义是至关重要的。这次法律比较研讨会中外专家、慈善工作者就探讨了在不同国家,慈善活动的范围如何界定、慈善是如何定义等相关问题。研究外国的模式在哪种程度上能够为中国采用。据了解,不同国家对慈善的定义是有所区别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慈善定义的运用比较宽法,而有些国家对慈善所运用的定义就有比较多的限制性。
  我们注意到从伊丽莎白慈善法到今年四百年的历史中,慈善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2005年英国修订了慈善法。在这部法里面规定了十三类行为是慈善行为。在美国,它是用税法中间的501C3条款表述的。而在这个表述之中,也罗列、涵盖了大概不下二十几种的条例。在美国连邦税务总局注册享受免税待遇的一共有70万家,这些慈善组织所组织的慈善活动涵盖的内容非常宽泛。在加拿大,它是通过税法第149款表述出来的,大致分为九类。
  中国到底怎样为慈善定义?据了解,目前的初稿是这样表述的: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慈善组织无偿开展的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下列活动:
  一,帮助预防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包括四类突发事件。第一类是自然灾害。第二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三类是社会安全事件。第四类是其他社会公共事件。
  二,帮助困难的地区、社会群体、个人改善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向特殊困难社会群体或者个人提供精神慰藉或者法律援助。
  三,帮助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实现平等享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发展成果的权利。
  四,促进城乡社区发展和保护环境。
  五,其他慈善活动。在这一条中间还有一款是这样表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进行盈利性活动以及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
  以上表述,特别注意表明慈善的四个特点,即慈善的非营利性、非宗教性、民间性、社会性。
  
  四、围绕慈善立法、慈善定义的讨论
  
   一些来自国内的专家说:关于慈善的定义,初稿里讲到非营利性、非宗教性、民间性、社会性。他们建议不要提非宗教性。宗教在中国传统当中历来是慈善事业不可忽视的力量,并举例说世界著名的几大宗教都在搞慈善。
   王主任解释说:“我们所说的非宗教性是指不以慈善为手段进行布道传教活动,不以宗教为前提来实施慈善捐助、慈善活动。任何宗教组织都可以从事慈善活动,但是有这样的前提、条件:我今天给你钱你必须信我的教,你不信我的教我不给你钱。我们说的非宗教性仅仅是指这个方面。”
   与会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的代表都认为,现在我们进行法律比较,研究借鉴一些发达先进国家慈善立法的做法、经验进行借鉴。力求在我们立法的时候,有一些超前性。
   一位来自美国的法学教授说,中国有着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这是一个最宝贵的财富。中国人不管是穷还是富都想为他人做出奉献。慈善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怎样保证这种慈善的心能够表达出来,能够没有障碍的表达出来,能够做出贡献。这位教授说,他认识一位很富有的女士,这位女士和她的丈夫常常为教育事业捐款,并想捐出自己更多的财产,但总是受到的一些条条框框的束缚,总有政府官员和律师根据慈善法给她提出许多问题。这位女士感到了慈善捐款的复杂和麻烦,自然也就影响了她的积极性。教授认为慈善法既要全面、有约束力,又必须简单,因为太复杂的话,就会给人们带来很多的负担。他说中国慈善立法面临的挑战就是怎样最大限度的释放人们的能量。
  中国的法学专家也认为,慈善法要为善意的表达提供非常顺畅的渠道。慈善法应该是鼓励人们行善行为的一部法律。关于行善的目的,如果民法上不能界定人们是恶意的时候,应该推定为善意。所以在享受立法当中,各阶层人士从事慈善活动都应该受到积极的鼓励。但是同时也应该适当加以规范,对于利用慈善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一定要有明确的限制措施。
   我们在研究慈善法的时候,最难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个法律要给捐赠人设立一种什么样的义务,这是一个核心环节。我们的慈善法制化以后,要通过这个法律制度来引导大家的行为,使慈善行为更多的出现。一些专家认为,我们的慈善法律管不了的动机,为什么会进入慈善行列,为什么会捐赠,这个是法律管不了的。有的人因为有爱心、同情心进行捐赠,有的人因为宗教信仰进行慈善捐赠,有的人为了名声进行捐赠,这些法律不能限制。但对那些为了逃税、避税、洗钱而从事慈善活动,又没有使受助者得到实惠的人,法律就必须进行干预。还有,现在有些人在有影响的大型慈善活动中,表示要捐一百万,一千万,但是舆论造出去了,捐款没有兑现,人也找不着了。这就涉及到慈善法律制度的制定。慈善有一个善心的表达还有善心的实现,我们的法律不仅要管到善心的表达,还要约束善心的实现。
   一位来自德国法学专家介绍,在不同的欧洲国家,对以上问题都要在法律上做一些定义,比如说一个人纯粹的慈善精神以及他做慈善所得到的回报之间有什么关系。在欧洲,像教育、对老人的服务,少数民族保护。通常这种问题都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的,责任大家共同均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上的普通层面的群体参加,社会大众参加,这个不是靠市场调节也不是靠政府干预。需要社会慈善组织的引导。所以欧洲一些国家有一个十三立法,这个立法能够设立定义、划好界限,起到的作用就是让各方面都能够参与到慈善事业中间来。在立法上面,应该有两种功能。第一要鼓励人们来参与慈善工作。而且同时也要保护参与慈善活动各方面人士的利益。同时还应注意到在立法上怎么样使个人的专注的问题跟我们公众关注的问题和谐一致。
  慈善立法中,对慈善组织的认可是一个主要部分,世界上一些国家慈善立法认可的慈善组织比较宽泛,比如美国就将慈善组织分为这么几种类型。
  第一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慈善组织。
  第二是从事慈善活动而没有申请到或者暂时没有申请到慈善帐号、慈善代号的组织。
  第三类是不准备申请慈善的优惠,但是从事慈善活动的声称自己是慈善组织的组织。
  大家认为,在中国以后的慈善组织的发展中间,可能也是多元的。是同生并存的。我们试图想创造这样的环境,各种类型的慈善组织都允许它生存发展。
   有专家提出,世界一些国家慈善立法,例如美国,慈善活动是指私人领域、个人、公司或者私人基金会的活动。而我们中国搞慈善活动,是不是也指民间的、私人领域,不包括政府这个领域的慈善活动。这个就涉及到具体的我们每年政府会号召进行一些慈善的救济,捐助活动,这些活动是不是在这个组织的规定范围之内呢?
  一位我国的大学法学教授提出了慈善法与其他法律的配合问题。他认为慈善法大体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所谓的慈善组织法,一个是所谓的慈善行为法。在我国社会团体组织法方面,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的根基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在捐献行为法方面等等都已经有了规定,税法中有了关于税收捐赠方面的规定。慈善法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税收政策,有专家认为我们现有的有关慈善方面的税收政策、制度还是比较滞后的,一些税收制度对我们捐赠人更多程度上是限制、制约、约束,而不是鼓励。这是我们在捐赠法里面需要解决的比较大的问题。
  大家还谈到,我们现在出台的法律里面,对一些专项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慈善组织建立以后需要有评估的机构对其慈善行为进行评估。慈善组织需要对社会有一个公信度。这个就牵涉到公益产权的界定等等类似这样很具体的问题就需要用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
  还有专家认为,慈善法应考虑到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任何一个机构的工作都要有运营成本,其行政经费应该占到当年全部支出的10%,大家还就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慈善法中对此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是多少年来很困惑的问题。有专家说募捐也是有市场的,募捐本身也是市场。也就是说我们的慈善机构也要遵循市场的规律运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存银行也是一种投资,但是银行的收益太低,我们就要探索一种合法、有效、安全、可靠的投资回报来做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如果你的投资行之有效,合法安全的,这样的组织政府应该支持,社会各个方面应该支持。如果说它增值也不能增,募集的能力也有限,就要自生自灭。这本身就是市场的规律。
  
   五、慈善组织的形式,慈善组织的地位以及它们的标准
  
  有关慈善组织的类型和组织形式问题,有专家介绍,我们国家民间组织分为三种形式,一个叫社会团体,第二个叫非营利性法人,第三个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者叫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当中有慈善组织,比如我们的慈善总会就是一个民间的社会团体;我们在基金管理条例里面把非营利性法人定为基金会的组织。实际上就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财产法人;民间事业单位涵盖科教文卫体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等。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多数都在从事与慈善事业有关的活动。
   外国专家在会上介绍说,全世界的国家不管是民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有很多基本类型的慈善组织。这些组织与中国慈善组织非常相似。在普通法体系之中,人们认为,非营利性组织是基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们可以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比如说通过服务的目的,信托也是另外一种形式,可以实现个人的利益,也可以实现几种公众的利益。在民法体系之中,它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会员制,还有一种协会、基金会的形式。在这两种法律体系之中,有一些专门的形式,比如说为公共服务的组织,它们承担政府以外的责任。
   一位中国专家发言说如果说把慈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也纳入到慈善范畴会碰到一个问题。信托这样一种方式,在英美法等国家作为慈善活动的一个手段是可以的。这里面有一系列的规则,对受托人有一定的规定。但在我们国家并没有把信托认定为一种组织形式,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我们的慈善法里面怎么考虑它的,到底给不给它一种特定的税收政策,这是否可以通过信托的特殊税收优惠和其他方式做。这都是应该考虑的。
   怎样获得慈善组织的地位?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我国现在有慈善法的草案中也有相应的条款。慈善组织的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述,美国、德国称之为免税的地位,或者税收优惠的地位。在东欧国家,比如波兰、匈牙利,就叫做公共利益地位。而在英国,就直接称获得慈善的地位。但是不管它的名称如何,它的原则通常是一样的。慈善法使一些组织在法律上获得这种地位。因此就可以获得一些益处,同时,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
   专家和慈善组织的代表认为,这种地位是必须要有一种合适的目标,因此这些组织如果能够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就能够被称为慈善组织。这就是说,这个过程必须是直接的,必须是清楚的,如果有太多的繁文缛节的话,这种资格的认定就是非常麻烦的。
   有关慈善身份的标准问题。大家认为,慈善组织的认定资格,在慈善法中应加以明确。取得这个资格,才可以募捐,才可以有募捐许可证,才可享受某些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个不等于一些单位或个人从事某一个项表达爱心的慈善公益活动,要区别开来。
  关于慈善组织的门槛高还是低的问题,有两种意见。有专家借鉴我们国家公司制度说,我国在基金体制改革之初对公司搞的高门槛。当时这种高门槛没有挡住那些实际上不具备条件的投资者来设立公司呢。因此才会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几次进行公司标准的调整。现在公司的门槛降了很多,尤其是艺人公司的出现,大大降低了门槛。他认为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启示,他还介绍分析说,台湾的慈善基金会发展很快很好,如果按照高门槛政策,肯定不会有今天的局面。他觉得应该倾向于低门槛。在低门槛的情况下,如何来规范这个慈善组织的活动,那么就重在慈善组织日程活动的监管管理。
  来自荷兰的一位专家介绍说,在开放的荷兰,对慈善组织是没有门槛的,无论是什么组织或者某个群体,只要是做慈善的事情,就可以获得慈善组织的地位,享受慈善组织的待遇。
  许多中国专家也赞成对对慈善组织不设门槛,任何组织,只要是在那里做善事,都可以自己声称为自己是慈善组织,无论它有没有法人地位。还有一些专家学者一直呼吁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参加研讨会的民政部同志认为,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还是比较难办的事情,尽管这种愿望是好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但是眼下从我们制度上看还不能做到这一点,我们的管理水平还没到这一步,这要根据我们的国情和发展状况决定。
   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慈善机构不能按照行业去成立,就由民政部门直接主管。关键的问题我们现在应该采用严管的政策,成立比较难,成立之后适当的监督也比较具体。
   研讨会上大家注意到一些更加发达更加开放的国家,管理方面也有很严的一面。有专家说“在严的方面我们没有严过人家,在宽的方面也没有宽过人家;在该放开的地方没有放开,在严格管理的地方也没有过严。”这些都是在慈善立法中应特别注意的。
   还有的专家认为,我们国家的立法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当中立法进度最快,覆盖面最广的国家。但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甚至还有许多人,包括一些部门领导不知法不懂法。所以我们要学法懂法,加强监管执法的力度,全方位建设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慈善事业是这样,其他事业也是一样。
   大家都觉得,我们的面前任重道远。
  
  (注:本文的之二至三将在华人慈善网上发表,并收集到作者2007年下半年出版的《慈善大手笔》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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