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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很多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会非常困惑:“为什么我好好注册的商标被人提出撤销了?”商标注册人会有这一困惑,是因为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积极应对。既然是要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那么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合格的?有的经营者会问:“我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这种证据合格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商标的使用”。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这里“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称为直接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称为间接使用,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证据,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的证据。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仅仅是“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并不是合格的商标使用形式。
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但依然出现被商标局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例如有的商标注册人仅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产品照片、门店照片或宣传单页;或者是仅仅提供了采购原料的合同及发票,却没有任何对外公开销售的资料;或者全部证据都没有体现出商标。这些资料都不能算是合格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准备。
(1)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等。
(2)商标的间接使用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页面;商标使用在有关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证据;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展会照片及参展合同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等。
(3)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的,则由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来提供上述证据,随附商标注册人签发给实际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笔者近期承办的“霸力克及图”商标提供使用证据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获得商评委支持、维持注册的成功案例。重庆霸力克机电有限公司在刀片等切削工具上注册的“霸力克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霸力克公司在前期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商品照片和公司客户列表,这些证据没有获得商标局的认可。随后在复审阶段,霸力克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强:商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参加展览的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展台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和展台照片;霸力克公司许可给下属大连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随附大连子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以及大连子公司的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展台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和展台照片。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霸力克公司及其下属大连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对“霸力克及图”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使用,从而赢得案件的胜诉。
此外,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如商标注册人的确因上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商标,可以将正当理由的证据提交给商标局。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积极应对。既然是要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那么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合格的?有的经营者会问:“我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这种证据合格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商标的使用”。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这里“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称为直接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称为间接使用,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证据,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的证据。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仅仅是“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并不是合格的商标使用形式。
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但依然出现被商标局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例如有的商标注册人仅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产品照片、门店照片或宣传单页;或者是仅仅提供了采购原料的合同及发票,却没有任何对外公开销售的资料;或者全部证据都没有体现出商标。这些资料都不能算是合格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准备。
(1)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等。
(2)商标的间接使用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页面;商标使用在有关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证据;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展会照片及参展合同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等。
(3)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的,则由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来提供上述证据,随附商标注册人签发给实际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笔者近期承办的“霸力克及图”商标提供使用证据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获得商评委支持、维持注册的成功案例。重庆霸力克机电有限公司在刀片等切削工具上注册的“霸力克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霸力克公司在前期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商品照片和公司客户列表,这些证据没有获得商标局的认可。随后在复审阶段,霸力克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强:商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参加展览的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展台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和展台照片;霸力克公司许可给下属大连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随附大连子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以及大连子公司的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展台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和展台照片。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霸力克公司及其下属大连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对“霸力克及图”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使用,从而赢得案件的胜诉。
此外,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如商标注册人的确因上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商标,可以将正当理由的证据提交给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