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抄袭、模仿竞争者广告侵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ui24836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抄袭、模仿竞争者广告特点侵权是指对竞争者富有显著性、区别性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和整体布局的抄袭或模仿,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混淆,损害竞争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消费群体;侵权特征;诉讼权利
  一、抄袭、模仿竞争者广告特点侵权的特征
  被告的抄袭行为与模仿行为并存,抄袭、模仿原告广告特点的行为与使用近似原告广告语、近似原告商标的行为并存。如原告(瑞典)马克·布雷克展示公司诉被告上海喜马拉雅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对原告设计、制作的“马克·布雷克展示器材”系列广告部分抄袭,部分模仿。原、被告的广告语中均有“灵活简便的展架及展示系统、无需工具、随意组合、随身携带、反复使用”等文字,原告商标为“展灵”,被告则用相近的“展佳”商标。
  原告大多是境外企业或境外企业在沪的销售商,经营国外产品,要求保护的广告大多为境外设计、制作。如原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傲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系丹麦CLUB公司生产的“北欧风情”家具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商,获权独占使用“北欧风情家具”系列广告并享有追索权。原告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制作的“四季风情家具”系列广告抄袭、模仿原告的广告。
  原告的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均有显著的特点。如原告(美国)麦森尼特公司起诉被告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设计、制作的“麦森尼特木门”系列广告将木门与居室以及其它装饰物自然地加以融合,既突出了广告所要宣传的“麦森尼特木门”,又通过居室以及其它装饰物的烘托,更加美化了木门产品,整个广告的创意新颖、色彩柔和,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二、受保护广告应具备的要件
  被模仿人必须是对广告享有相应权利的主体,模仿人与被模仿人系同业竞争者。①被模仿人必须是广告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获得相应授权的人。如果广告从国外获得授权,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在我国享有独占使用权和追索权的授权证书。普通许可使用或仅有追索权的授权主体,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②两者各自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类或同一大类,但对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不应作严格限制。因为当前国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步放宽,如果要求企业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可能会使部分侵权者得以逃避。
  该广告有一定的投放或传播,在同行业中产生一定影响。①被模仿广告在系争市场通过各种媒体进行了投放或传播,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已经展开。如果广告仅仅传播或投放在国外市场,国内普通消费者并未接触到该广告及广告产品,则不构成侵权。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对外商提出的诉请尤应重点审查。②被模仿广告在特定市场领域的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要求该广告是知名广告。如果将广告的知名性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势必将市场上大量的非法模仿行为排除在禁止之外,违背了竞争法的立法旨意。但是另一方面被抄袭、模仿广告在其辐射范围内传播、投放也应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否则不会产生无形资产价值,也不存在“搭便车”现象。
  具有区别于同类广告的显著性特征。不能是市场上常见的广告,它的表达方式应是独特的,有一定创意,广告的整体布局和结构有别于同类广告。如果被模仿的广告是非常简单、常见的组合和表达,即使是赤裸裸的模仿也不侵权。但对广告创意的要求应低于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品相应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求富有美感,只要有独特特征,易于从同类广告中区别开来即可。某些广告设计追求“丑陋的”标新立异,有时也蕴涵着巨大的无形资产。如原告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纠纷案,原告设计、制作的“胶带产品”广告在一般公众看来毫无美感,但却真实地反映了原告生产胶带产品的独特工艺以及制造水平,在特定的消费者中具有很大影响。
  三、侵权认定
  判定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的关键因素在于看是否产生混淆的后果。一般而言,抄袭行为不难认定,但对模仿行为,是否成立混淆的举证和认定则相当困难和棘手。为此,判定侵权与否时必须将两者广告进行认真对比,确定相似与区别之处,框定模仿的数量及程度。如果某一或某一系列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是由多个版面广告组成,模仿人对全部版面予以模仿,应当认定混淆成立,但如果只对多幅版面中的一个或数个版面模仿,认定混淆与否要区别对待。笔者以为,是否混淆要按普通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来评估,不应机械地单个分解。因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不会将两者广告进行细致比较,只是广告的风格和印象使他们在不经意间产生了混同。所以,法院审查时更多地应当考虑整体上相似成份的多寡。
  应当注意的是,广告模仿的内容要素应仅指广告的外形表现,而非广告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技术特征、价格等。权利人若要对广告中体现的技术或性能主张权利应当根据专利等其他法律规定另诉。
  绝大部分广告的对象是普通消费者,但也有可能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判断是否造成混淆应以普通消费者、一般经营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即会产生误认、误购的客观事實为依据;部分针对特殊消费群体的广告,应以该群体一般人员的普通注意力为准,不应以专职机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看法为依据。
  四、小结
  审理过程中,要求被模仿者举证证明业已产生混淆结果,有时是艰难的。被模仿者往往只能举出数个受欺骗的实例。这时法官不能仅用严格的证据规则对该少量的实例进行评判,而应根据广告模仿程度及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综合分析认定。此外,市场抽样调查和民意测验也是审理少数争议较大案件的重要辅助判断手段。美国法官威斯福特在帝国集团公司诉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一案中提出了民意测验的标准:①被调查者必须是从大量公众中选择出来的富有典型的代表;②被调查者数量要大;③调查必须在公正的条件下进行;④所有调查细节必须公开进行;⑤开庭前,调查结果对不利一方是可以核实的;⑥所有问题不应带有引导性或者明显可以推测出结果;⑦必须要有记载;⑧对被调查者的说明必须是公开的。模仿者只有举证证明不存在给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公众普遍相信他的广告与被模仿者广告存在明显区别,才能免除责任。
  参考文献:
  [1]张丹青.浅谈广告的抄袭、模仿侵权.法制博览旬刊,2013(5):287.
  [2]谢晨.模仿广告特点的侵权行为.人民司法,2000(8):43-44.
  [3]陈志刚.网络广告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
其他文献
婚姻是一男一女相互结合互为彼此配偶的一种制度.婚姻组成的家庭是形成社会的基石,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的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上都规定了较多的条款,极大限度的来保护公民
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血管病的发病牢在世界各地都呈逐年上升裆势.其中,上升速度最快的是那些饮食和生活习惯逐渐西方化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便是其中之一。按发病部位不
风油精是由薄荷、樟脑、按叶油、柳酸甲脂等加液状石蜡、绿叶素、香精油制成的绿色液状药物。本品为虫螫类、感冒类非处方药,有特殊香气,味凉而辣。应用范围广,对头痛、风湿骨痛
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在我国已适用多年.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东部地区逐渐建立了实施社区矫正的机制和基础设施.但西部农村受限于经
摘 要:占有制度虽然起源较早,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较晚,笔者对占有的概念、含义进行分析,并对《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占有人的非法处分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  关键词:占有;恶意占有;非法处分  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占有如果是事实状态,那么是比较好理解的状态,但是当占有上升到法律状态的时候就比较复杂。例如我有一个杯子,如果我手中拿着这个杯子,那么我说我占有这个杯子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否可以得到健康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以及签约管理工作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笔者分析了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易出现的问题,而后提出了公证员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旨在为提升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效率有所作用。
我怀孕不久,觉得下身瘙痒、痛。婆婆知道后,买加一包草药,煎水洗后痛痒得到缓解,可好景不长,痛痒又“卷土重来”。更使我惶恐的是,不仅白带量增多,色也变成了稠厚的豆腐渣样,并带有异
“执行难”问题阻碍这我国司法进程的发展,虽目前相关部门已制定了多种措施以期解决该问题,但效果甚微,不仅难以明确裁判文书权利,也难以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