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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桂政办发[2015]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