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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裁决我国对铝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不符合规定,一向对我国出口贸易设置种种壁垒的欧美国家一反常态,唯恐我国限制稀有金属资源出口。而我国稀有金属资源出口价格极其低,稍一提价就遭遇WTO裁决,这其中有我们自身的内在原因,也有发达国家的蓄意挤压,对其原因进行探析,针对性地得出解决之道,有利于我国资源出口贸易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稀有金属;资源;WTO裁决;应对策略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均简称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九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违规措施包括征收出口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系统。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如果争端方没有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这份报告就将成为各争端方无条件接受的终裁。中国在申辩中引用关税总协定第20条条款,称实行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稀缺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但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认为,中国无法说明其对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与施用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致。
一、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中国自身的原因
(1)实施出口管制是减少中国许多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生产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商品的很大一部分需求在国外,中国不能牺牲自己为别国造福;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出口环节实施管制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虽然直接对原材料生产征税也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对生产和内销环节征税需要相对复杂的监控体系,课税成本太高;而进出口关税是征收成本最低的税种,如果终裁中国败诉,仍然可以直接对原材料生产征税。
(2)国内稀有金属出口在国际市场拥有超大份额的情况下,却没有定价权。澳大利亚、巴西两国的三大铁矿石巨头,近几年一直不断大幅提高铁矿石价格,利用铁矿石资源话语权,来打压中国钢铁行业,使得我国钢铁行业异常被动,而且始终表现出的强硬态度,就在于他们掌控了全球铁矿石70%的储量,进而牢牢掌握住了国际铁矿石价格的发言权。正因为我国稀有金属出口价格低,欧美每年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来攫取我国大量特有的稀有战略资源并竞相囤积,这意味着,我们正在牺牲子孙万代的利益,来满足欧美强国的胃口。
2、外在原因
(1)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共同存在的问题:人员构成中来自发展中国家者太少,在专业人员和高层人员中更是如此,所以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投票决议、及至最终做出裁决,很少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
(2)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实践多次证明,美欧贸易政策受利益集团左右,基本是为着本国私利考虑。欧美起诉我们限制原材料出口是在其国内经济发展发展顺利,上述原材料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发生的,假如经济不景气,其国内产品市场疲软,为了保护其国内同一产业的生产和销售市场,他们完全会反过来要求我们限制这些产品的出口。
欧盟指责中国限制煤炭、焦炭等国内丰富资源出口,但就在此前几年,正是欧盟自己指责中国焦炭大量出口,威胁对我国出口的焦炭发起反倾销。中国对原材料限制出口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调整经济结构,并不违反WTO公平贸易的精神。而有些国家利用WTO的相关政策为自身谋利,在需要中国低价产品时要求加大出口,不需要时又大力打击中国企业,很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在保护国内资源和高新技术方面,美国才是"始作俑者"。几十年以來,美国、欧盟一直严格执行对华武器禁运,早些年,美国国务院想要购买物廉价美的联想电脑,可国会议员们以"美国安全"为由一口否决,澳大利亚也公开表示拒绝中国购买该国铁矿,美其名曰保护该国资源。众所周知,外国对很多中国出口产品都绞尽脑汁限制,却惟独十分欢迎中国出口的焦炭,一有不满就横加指责我国限制自由贸易,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炼制焦炭非常污染环境,他们才不愿意在本国炼制焦炭,而焦炭又是炼钢不可缺少的原料。
(4)锰、镁等等稀有金属是战略性资源,都是最顶尖的武器、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必需物资。目前,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战略资源储备制度。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储备稀有金属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和部分企业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钒、锰、钴、镍、钼、钨、铬等稀有金属,要求储备足够3个月到半年的消耗量。面对中国合情合理地限制有色金属出口,美国贸易代表柯克"中国是全球稀有金属供应国"那句话,其实是说:中国只能向世界向欧盟乖乖出口稀有金属,不能设限。
二、应对策略
1、行使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在法规上有理有据
(1)中国稀有金属出口管理符合联合国的贸易法则。联合国大会在1974 年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第四条(5)款规定:"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任何一国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2)中国稀有金属出口管理符合WTO的基本准绳。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 条的"例外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果WTO 成员认为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种资源性产品甚至这种资源性产品的加工性的出口如果过度,带来本国资源的枯竭,或者是环境污染过度的严重,WTO 成员国有权对这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出口采取相应的出口管制和出口限制。
(3)中国稀有金属出口管理符合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为"实行出口税的产品"清单,此清单包括钨、锌、锡、铅、铌、钽、钒、锑等金属矿砂及其精矿、未锻轧金属及其合金、废碎料和粉末,还有铝、铜、镍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2、规范国内市场,充分利用WTO规则保护国内不可再生资源
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几乎是所有WTO成员的行动。如美国的森林资源很丰富,但却明确规定联邦绝大多数木材不准砍伐出口,而为了保护本国资源,美国很早就封存了国内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同样,加拿大不许出口祖母绿宝石,日本连可再生的木材都禁止出口。
我国目前稀有金属矿藏大都由中小企业把持,是在延续煤炭行业滥挖滥采的路径。国家应垄断开采权,将个体和民营企业开采的矿山应全部收回,这不仅能有效保护稀有金属资源,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稀有金属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同时也要尽快启动稀有金属战略储备计划,也像日美等国那样,把一些世界上罕见的镓、铟、铼等稀缺金属,全部纳入国家储备体系,把一些稀缺金属矿山,进行长期搁置,不进行任何开采行为,用采取购买国外稀有金属的方式,保护我国稀有资源。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美欧联手对中国高调"发难"既是其在国际范围内争夺战略资源的表现,也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结果。我们不应惊慌,应清楚地认识资源出口权为我所有,据理力争,在与对方进行不卑不亢的抗争中谋求自己在稀有金属国际贸易中的最大话语权。
参考文献:
[1]秦菲菲.WTO裁定我国材料出口限制违规[N].上海证券报,2011-07-07.
[2]贾云.拯救稀土 保护资源[J].中国粉体工业,2010,(4).
[3]王追林.略论进出口贸易管制与WTO 规则[J].对外贸易实务,2010,(3).
[4]程默.欧美为何害怕中国限制稀有金属出口[J].大经贸,2009,(7).
[5]廖泽芳,刘可佳.中国稀土的国际定价地位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3).
作者简介:毛建宇(1986-),男,江西鄱阳,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专业;王飞(1988-),男,山东聊城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
关键词:稀有金属;资源;WTO裁决;应对策略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均简称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九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违规措施包括征收出口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系统。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如果争端方没有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这份报告就将成为各争端方无条件接受的终裁。中国在申辩中引用关税总协定第20条条款,称实行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稀缺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但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认为,中国无法说明其对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与施用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致。
一、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中国自身的原因
(1)实施出口管制是减少中国许多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生产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商品的很大一部分需求在国外,中国不能牺牲自己为别国造福;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出口环节实施管制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虽然直接对原材料生产征税也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对生产和内销环节征税需要相对复杂的监控体系,课税成本太高;而进出口关税是征收成本最低的税种,如果终裁中国败诉,仍然可以直接对原材料生产征税。
(2)国内稀有金属出口在国际市场拥有超大份额的情况下,却没有定价权。澳大利亚、巴西两国的三大铁矿石巨头,近几年一直不断大幅提高铁矿石价格,利用铁矿石资源话语权,来打压中国钢铁行业,使得我国钢铁行业异常被动,而且始终表现出的强硬态度,就在于他们掌控了全球铁矿石70%的储量,进而牢牢掌握住了国际铁矿石价格的发言权。正因为我国稀有金属出口价格低,欧美每年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来攫取我国大量特有的稀有战略资源并竞相囤积,这意味着,我们正在牺牲子孙万代的利益,来满足欧美强国的胃口。
2、外在原因
(1)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共同存在的问题:人员构成中来自发展中国家者太少,在专业人员和高层人员中更是如此,所以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投票决议、及至最终做出裁决,很少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
(2)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实践多次证明,美欧贸易政策受利益集团左右,基本是为着本国私利考虑。欧美起诉我们限制原材料出口是在其国内经济发展发展顺利,上述原材料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发生的,假如经济不景气,其国内产品市场疲软,为了保护其国内同一产业的生产和销售市场,他们完全会反过来要求我们限制这些产品的出口。
欧盟指责中国限制煤炭、焦炭等国内丰富资源出口,但就在此前几年,正是欧盟自己指责中国焦炭大量出口,威胁对我国出口的焦炭发起反倾销。中国对原材料限制出口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调整经济结构,并不违反WTO公平贸易的精神。而有些国家利用WTO的相关政策为自身谋利,在需要中国低价产品时要求加大出口,不需要时又大力打击中国企业,很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在保护国内资源和高新技术方面,美国才是"始作俑者"。几十年以來,美国、欧盟一直严格执行对华武器禁运,早些年,美国国务院想要购买物廉价美的联想电脑,可国会议员们以"美国安全"为由一口否决,澳大利亚也公开表示拒绝中国购买该国铁矿,美其名曰保护该国资源。众所周知,外国对很多中国出口产品都绞尽脑汁限制,却惟独十分欢迎中国出口的焦炭,一有不满就横加指责我国限制自由贸易,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炼制焦炭非常污染环境,他们才不愿意在本国炼制焦炭,而焦炭又是炼钢不可缺少的原料。
(4)锰、镁等等稀有金属是战略性资源,都是最顶尖的武器、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必需物资。目前,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战略资源储备制度。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储备稀有金属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和部分企业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钒、锰、钴、镍、钼、钨、铬等稀有金属,要求储备足够3个月到半年的消耗量。面对中国合情合理地限制有色金属出口,美国贸易代表柯克"中国是全球稀有金属供应国"那句话,其实是说:中国只能向世界向欧盟乖乖出口稀有金属,不能设限。
二、应对策略
1、行使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在法规上有理有据
(1)中国稀有金属出口管理符合联合国的贸易法则。联合国大会在1974 年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第四条(5)款规定:"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任何一国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2)中国稀有金属出口管理符合WTO的基本准绳。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 条的"例外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果WTO 成员认为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种资源性产品甚至这种资源性产品的加工性的出口如果过度,带来本国资源的枯竭,或者是环境污染过度的严重,WTO 成员国有权对这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出口采取相应的出口管制和出口限制。
(3)中国稀有金属出口管理符合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为"实行出口税的产品"清单,此清单包括钨、锌、锡、铅、铌、钽、钒、锑等金属矿砂及其精矿、未锻轧金属及其合金、废碎料和粉末,还有铝、铜、镍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2、规范国内市场,充分利用WTO规则保护国内不可再生资源
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几乎是所有WTO成员的行动。如美国的森林资源很丰富,但却明确规定联邦绝大多数木材不准砍伐出口,而为了保护本国资源,美国很早就封存了国内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同样,加拿大不许出口祖母绿宝石,日本连可再生的木材都禁止出口。
我国目前稀有金属矿藏大都由中小企业把持,是在延续煤炭行业滥挖滥采的路径。国家应垄断开采权,将个体和民营企业开采的矿山应全部收回,这不仅能有效保护稀有金属资源,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稀有金属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同时也要尽快启动稀有金属战略储备计划,也像日美等国那样,把一些世界上罕见的镓、铟、铼等稀缺金属,全部纳入国家储备体系,把一些稀缺金属矿山,进行长期搁置,不进行任何开采行为,用采取购买国外稀有金属的方式,保护我国稀有资源。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美欧联手对中国高调"发难"既是其在国际范围内争夺战略资源的表现,也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结果。我们不应惊慌,应清楚地认识资源出口权为我所有,据理力争,在与对方进行不卑不亢的抗争中谋求自己在稀有金属国际贸易中的最大话语权。
参考文献:
[1]秦菲菲.WTO裁定我国材料出口限制违规[N].上海证券报,2011-07-07.
[2]贾云.拯救稀土 保护资源[J].中国粉体工业,2010,(4).
[3]王追林.略论进出口贸易管制与WTO 规则[J].对外贸易实务,2010,(3).
[4]程默.欧美为何害怕中国限制稀有金属出口[J].大经贸,2009,(7).
[5]廖泽芳,刘可佳.中国稀土的国际定价地位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3).
作者简介:毛建宇(1986-),男,江西鄱阳,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专业;王飞(1988-),男,山东聊城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