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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在我国被长期认为就是专指“刑事公诉权”。在这一片面认识的束缚下,“公诉权”很难被介入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客观上阻却了公诉权的生存空间。其实,公诉权也是一种诉权,它除了涵盖刑事公诉权外,还应包括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现代公诉权的确立,不仅便于我们对各个诉讼制度框架进行整体把握,而且有利于深化和挖掘公诉权理论的新内涵,科学合理地配置公诉权在具体制度中的应用,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