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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走私药品行为呈泛滥的态势,其不仅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药品进出口监管制度,而且严重冲击国内药品产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我国现有走私犯罪罪名体系尚无法对走私药品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将走私药品行为纳入其他罪名进行规制的司法尝试也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为了加大对走私药品行为的制裁和预防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置走私药品罪这一独立罪名,明确该罪的入罪标准、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刑罚处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