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罚目的是国家建立刑罚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研究刑罚目的对于建立健全国家的刑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拟对我国刑罚目的的内涵做一些讨论,目的是将刑罚目的与其他相似概念严格区分开来,通过比较帮助我们确立正确的刑罚目的观,更好地进行刑罚目的理论的研究与创新。
关键词:刑罚目的;刑罚本质;刑罚价值;内涵
研究刑罚目的,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刑罚目的。目前,国内较为流行又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对刑罚目的的概定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取得的效果。”
与刑罚目的相关的还有刑罚本质、刑罚价值等概念,这些概念关系密切、相互依存,但它们又因为各有其自己的内容而又彼此区别开来。长期以来,人们在论述刑罚本质、价值与目的时不加区分,有的学者甚至将之视同一物。应当承认,这几个概念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可分割、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将其分开来很不容易,但是要想真正揭示刑罚目的的科学内涵,对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通过概念间的比较,我们就可以比较科学地把握刑罚目的的内涵,避免论述中出现语义不清或概念混淆的情况,进而明确刑罚目的在刑罚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
马克昌先生在著述中曾经对刑罚的本质做过深入的探讨,他指出“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宜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亦即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应将表述为刑罚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报应刑论的不足在于它否定刑罚另有目的,把刑罚目的和刑罚的本质对立起来。至于目的刑论,它有很多优点是不可否认的,……但把目的刑论的目的说成是刑罚的本质,将目的与本质混为一谈,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论者立论的基础是历史上西方学者对刑罚本质的不同理解和争论,论述主要是通过对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及并合论的评析来完成的。在这里,通过马克昌先生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研究的刑罚性质实际上和刑罚目的有着重合的部分,很显然两者的概念尚未分野鲜明,二者的区别在以往的论述中也并为引起论者们足够的关注。
所谓目的,是指 “想要达到的地点和境地,想要达到的结果”。所谓本质,则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内部相对稳定的联系,由事物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就事物的本质自身而言,它并不具有任何目的性。事物之所以有目的性,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即人们通过利用事物的本质来得到某种结果。因此关于二者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1.刑罚本质决定刑罚目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刑罚会带给人痛苦的本质施加于犯罪者身上之时,犯罪者就会产生悔悟,以避免再次遭受刑罚,这就达到了刑罚改造犯罪人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显然,刑罚目的建立在刑罚本质之上。
2.刑罚目的反过来影响刑罚本质
刑罚目的是威慑还是教育会影响到刑罚惩罚属性的宽严程度,刑罚目的的极端化会造成过于严厉和过于宽缓的后果。
3.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具有明显的内在差异性
从前述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的定义可得知,刑罚本质是刑罚自身固有的、决定其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刑罚目的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适用、执行刑罚所要得到的结果。前者表明刑罚的客观属性,后者则显示主体活动的主观意图。
4.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刑罚作为一种人为之物,是基于主体想要利用其本质属性得到某种结果才创造出来的一种手段、方式、方法。因此,在创设刑罚之初,便已赋予其若干目的性因素。从此意义上讲,两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但是,刑罚本质中的目的性因素并不等同于刑罚目的,因为前者是对立法者创设刑罚时的目的思想的反映,后者则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
价值和目的并非等同的一对概念。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目的则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动目标或结果。一般而言,刑罚的价值是指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及其成员的意义和作用。刑罚目的,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加以执行所要得到的结果。但是,目的总是要达到一定效用的目的,并且,目的作为行动的目标或结果总是以观念的形态预先存在,成为人们引起行动的动因,指导或规定人们的行为,协调和组织行动,以实现预期的结果,这就意味着目的正是以一种价值形态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所以刑罚所追求的价值与刑罚所追求的目的具有同一性。我们知道,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人权、公平、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那么自然刑法的核心部分——刑罚制度的价值亦是如此。
在已揭示出来的刑罚的诸多目的中,报复犯罪行为(报应论)、使人们不敢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改造罪犯(特殊预防)是几个较为重要的目的,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终极价值而预先设定的,因此,刑罚目的也可以说是刑罚的初始价值。
参考文献:
[1]樊凤林.刑罚通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马克昌.论刑罚的本质[J]. 法学评论,1995(5).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关键词:刑罚目的;刑罚本质;刑罚价值;内涵
研究刑罚目的,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刑罚目的。目前,国内较为流行又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对刑罚目的的概定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取得的效果。”
与刑罚目的相关的还有刑罚本质、刑罚价值等概念,这些概念关系密切、相互依存,但它们又因为各有其自己的内容而又彼此区别开来。长期以来,人们在论述刑罚本质、价值与目的时不加区分,有的学者甚至将之视同一物。应当承认,这几个概念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可分割、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将其分开来很不容易,但是要想真正揭示刑罚目的的科学内涵,对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通过概念间的比较,我们就可以比较科学地把握刑罚目的的内涵,避免论述中出现语义不清或概念混淆的情况,进而明确刑罚目的在刑罚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
马克昌先生在著述中曾经对刑罚的本质做过深入的探讨,他指出“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宜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亦即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应将表述为刑罚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报应刑论的不足在于它否定刑罚另有目的,把刑罚目的和刑罚的本质对立起来。至于目的刑论,它有很多优点是不可否认的,……但把目的刑论的目的说成是刑罚的本质,将目的与本质混为一谈,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论者立论的基础是历史上西方学者对刑罚本质的不同理解和争论,论述主要是通过对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及并合论的评析来完成的。在这里,通过马克昌先生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研究的刑罚性质实际上和刑罚目的有着重合的部分,很显然两者的概念尚未分野鲜明,二者的区别在以往的论述中也并为引起论者们足够的关注。
所谓目的,是指 “想要达到的地点和境地,想要达到的结果”。所谓本质,则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内部相对稳定的联系,由事物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就事物的本质自身而言,它并不具有任何目的性。事物之所以有目的性,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即人们通过利用事物的本质来得到某种结果。因此关于二者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1.刑罚本质决定刑罚目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刑罚会带给人痛苦的本质施加于犯罪者身上之时,犯罪者就会产生悔悟,以避免再次遭受刑罚,这就达到了刑罚改造犯罪人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显然,刑罚目的建立在刑罚本质之上。
2.刑罚目的反过来影响刑罚本质
刑罚目的是威慑还是教育会影响到刑罚惩罚属性的宽严程度,刑罚目的的极端化会造成过于严厉和过于宽缓的后果。
3.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具有明显的内在差异性
从前述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的定义可得知,刑罚本质是刑罚自身固有的、决定其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刑罚目的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适用、执行刑罚所要得到的结果。前者表明刑罚的客观属性,后者则显示主体活动的主观意图。
4.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刑罚作为一种人为之物,是基于主体想要利用其本质属性得到某种结果才创造出来的一种手段、方式、方法。因此,在创设刑罚之初,便已赋予其若干目的性因素。从此意义上讲,两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但是,刑罚本质中的目的性因素并不等同于刑罚目的,因为前者是对立法者创设刑罚时的目的思想的反映,后者则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
价值和目的并非等同的一对概念。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目的则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动目标或结果。一般而言,刑罚的价值是指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及其成员的意义和作用。刑罚目的,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加以执行所要得到的结果。但是,目的总是要达到一定效用的目的,并且,目的作为行动的目标或结果总是以观念的形态预先存在,成为人们引起行动的动因,指导或规定人们的行为,协调和组织行动,以实现预期的结果,这就意味着目的正是以一种价值形态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所以刑罚所追求的价值与刑罚所追求的目的具有同一性。我们知道,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人权、公平、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那么自然刑法的核心部分——刑罚制度的价值亦是如此。
在已揭示出来的刑罚的诸多目的中,报复犯罪行为(报应论)、使人们不敢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改造罪犯(特殊预防)是几个较为重要的目的,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终极价值而预先设定的,因此,刑罚目的也可以说是刑罚的初始价值。
参考文献:
[1]樊凤林.刑罚通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马克昌.论刑罚的本质[J]. 法学评论,1995(5).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