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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量不足的基本国情,为满足当前和未来十几亿中国人的粮食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
1.充分认识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挑战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一是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严重,我国有40%的耕地存在着退化现象;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随着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因此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亟待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优化行业土地利用结构;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促进国土开发新格局的形成,对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2.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粮食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粮食安全始终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政治稳定,粮食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载体,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保持足够数量的耕地,稳定粮食产量,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对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不采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非农建设用地一旦失去制约,大量的耕地就会被蚕食掉,关乎十几亿人生存的“米袋子”就会受到威胁。因此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把保护耕地作为考核市、县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现有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实行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做到占一补一,且补充的耕地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不仅要确定耕地保护的数量,更要保护耕地的质量,而且还要将数量和质量在空间的分布确定下来并公布于众,让全社会监督。土地规划一旦把耕地保护的红线确定下来,还应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一旦突破红线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4.加强土地资产处置和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工作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供应量。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我们在规范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供地,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了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同时,严格控制行政供地范围。对建设用地项目,除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商业经营性用地具备条件的实行了招标拍卖,对用地户不够三个单位以上的实行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被流失。
5.提高公共部门节地意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同时注意农村地区的集约节约用地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项目建设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比例、建筑规模、投资进度、投资总额等实施建设,否则责令督促改正或核减多供应的土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高了,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供给能够满足更多的用地需求,占用耕地满足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就会减小。要有科学的规划。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粮食安全、农村稳定、生态安全等紧密相关,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是耕地保护的基础和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则要在投资、产业布局等方面予以耕地保护与节地的引导,防止重复建设。同时要保证各规划间的互相衔接,从次序而言应该先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再制定城市建设规划,这样才能把耕地保护与城市布局相互协调起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区域之间协作的方式。这种区域间的协作和发展,需要政府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第一个要务就是要形成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包括区域间的土地规划。
6.广泛宣传,形成共识
各地结合耕地保护检查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采取组织干部职工向电台、报社投稿,制作电视专题片,书写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举办业务培训班、国土保护知识问答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基本农田保护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的耕地保护意识,牢固树立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7.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科学管理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活动中,建立健全了土地监察机构,县上建立土地监察大队,各镇建立监察中队,各村设立土地监察信息站,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县政府与各镇政府要签订“三无”(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达标责任书。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实行“先补后占”和“先复垦后占”的原则,确保了占补平衡。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土地法规及规章的规范,建立和完善了推进依法行政制度,防止了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土地资源及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土地开发管理数据库,实行用地监管。要充分利用市、县、镇、村四级土地监察网络,发挥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作用,加强巡查,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行为作为巡查重点,把违法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建立土地利用跟踪检查制度,对供地后的土地利用情况、建设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税收和就业岗位等指标内容跟踪检查,对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依法定期清理。
1.充分认识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挑战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一是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严重,我国有40%的耕地存在着退化现象;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随着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因此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亟待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优化行业土地利用结构;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促进国土开发新格局的形成,对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2.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粮食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粮食安全始终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政治稳定,粮食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载体,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保持足够数量的耕地,稳定粮食产量,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对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不采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非农建设用地一旦失去制约,大量的耕地就会被蚕食掉,关乎十几亿人生存的“米袋子”就会受到威胁。因此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把保护耕地作为考核市、县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现有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实行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做到占一补一,且补充的耕地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不仅要确定耕地保护的数量,更要保护耕地的质量,而且还要将数量和质量在空间的分布确定下来并公布于众,让全社会监督。土地规划一旦把耕地保护的红线确定下来,还应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一旦突破红线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4.加强土地资产处置和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工作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供应量。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我们在规范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供地,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了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同时,严格控制行政供地范围。对建设用地项目,除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商业经营性用地具备条件的实行了招标拍卖,对用地户不够三个单位以上的实行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被流失。
5.提高公共部门节地意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同时注意农村地区的集约节约用地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项目建设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比例、建筑规模、投资进度、投资总额等实施建设,否则责令督促改正或核减多供应的土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高了,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供给能够满足更多的用地需求,占用耕地满足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就会减小。要有科学的规划。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粮食安全、农村稳定、生态安全等紧密相关,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是耕地保护的基础和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则要在投资、产业布局等方面予以耕地保护与节地的引导,防止重复建设。同时要保证各规划间的互相衔接,从次序而言应该先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再制定城市建设规划,这样才能把耕地保护与城市布局相互协调起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区域之间协作的方式。这种区域间的协作和发展,需要政府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第一个要务就是要形成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包括区域间的土地规划。
6.广泛宣传,形成共识
各地结合耕地保护检查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采取组织干部职工向电台、报社投稿,制作电视专题片,书写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举办业务培训班、国土保护知识问答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基本农田保护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的耕地保护意识,牢固树立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7.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科学管理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活动中,建立健全了土地监察机构,县上建立土地监察大队,各镇建立监察中队,各村设立土地监察信息站,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县政府与各镇政府要签订“三无”(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达标责任书。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实行“先补后占”和“先复垦后占”的原则,确保了占补平衡。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土地法规及规章的规范,建立和完善了推进依法行政制度,防止了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土地资源及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土地开发管理数据库,实行用地监管。要充分利用市、县、镇、村四级土地监察网络,发挥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作用,加强巡查,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行为作为巡查重点,把违法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建立土地利用跟踪检查制度,对供地后的土地利用情况、建设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税收和就业岗位等指标内容跟踪检查,对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依法定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