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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19号),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实际执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从限制性股票交易环节的会计处理入手,总结出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210-02
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服务年限条件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交易环节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授予日,是指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满足解锁条件前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公司需要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方式包括一次解锁与分批解锁。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多数为分批解锁的方式。激励对象获得的解锁后的股票至可以转让的日期为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会计处理
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可行性意见,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应为授予日。
在授予日,关键的问题一是要确定授予价格,二是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如何分类和计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对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已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财会[2015]19号文规定,对于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为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一、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二、将当期取得的服务分摊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股份支付准则指出对于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份,可以考虑估值技术,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件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6年11月8日出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第4期》中指出,除了解锁日后的限售因素外,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应以普通股市价为基础进行计量。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的这一意见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尽符合,但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是大大降低了操作难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实际业务中对限制性股票操作的统一性,降低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本文也认为对于在对限制性股票形式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定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应按照其授予日对应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市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估值,不再扣除其中的期权价值因素。
通过对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调查发现,如光明乳业选择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的公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飞乐音响选择以授予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去授予价,哈药股份选择以布莱克一斯科尔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采用B-S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不合理的,会存在低估成本费用,低估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针对第二个问题,企业对于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确认为成本费用的方法有平均分摊法和分期确认法。平均分摊法即将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平均分配到有效期内各期的成本费用中,假定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1000万,有效期为4年,每年应确认成本250万元。明显可以看出此种方法不符合配比原则,不能体现出企业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的金额。分期确认法是指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按照几个独立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进行相关的处理,假定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1000万,分三批解锁,每次解锁分别30%、30%、40%,那么,每次解锁部分成本为300万、300万、400万,第一年分摊成本:300 300*1/2 400"1/3,第二年分摊成本:300*1/2 400"1/3,第三年分摊成本:400"1/3。本文认为,企业对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该按照未来可解锁的股票数量为基础,计算出截止本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减去以前期间已确认过的成本费用,作为本期应该确认的成本费用的金额,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5119号文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分配的现金股利,区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派的现金股利能否撤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激励对象获得的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激励对象获得的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或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限制性股票解锁日的会计处理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多为分批解锁,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该视为多个独立的激励方案,第一期末未达到可解锁条件时应该办理注销收购,更符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实质,激励员7-7-作的积极性。例如,企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分三期解锁,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为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2016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70%、130%,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0%;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0%;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习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40%。若第一、第二、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由公司按照一定价格回购注销,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解锁。每一批次解锁条件互相独立时,不影响其它期解锁条件的实施。财会[2015]19号文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日的会计处理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四、结语
第一,完善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是并未明确要求需要对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公允价值进行披露。《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部分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也有许多企业并未对此进行披露。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及所有者权益,外部利益相关者难以判断企业确认的成本费用及所有制权益金额是否恰当。第二,合理确定授予日的日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股份的价格,以不低于该价格的50%作为授予价格,在股价变化不稳定的情况下,股价高会导致企业确定负债金额大,进而会对企业报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其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也是以授予日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的,会影响到企业在锁定期内不同时间需要确认的成本费用。第三,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每个批次解锁条件相对独立时,判断每批是否达到可解锁条件,若达不到解锁条件,本批次解锁的股份应做回购注销处理,会计处理时视为独立的股份支付协议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若第一批解锁数量大,会导致企业在第1年确认的成本费用多,反正,若第一年解锁数量小,会导致前期确认的成本费用小,后期确认的成本费用大,企业可以通过不同解锁批次的解锁数量对企业不同时期的利润进行盈余管理,因此,相关部门应完善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数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第四,对于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应采用分期确认法计入解锁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成本费用中,以体现出成本与收益配比的特点,避免使用直线法将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成本计入解锁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210-02
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服务年限条件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交易环节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授予日,是指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满足解锁条件前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公司需要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方式包括一次解锁与分批解锁。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多数为分批解锁的方式。激励对象获得的解锁后的股票至可以转让的日期为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会计处理
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可行性意见,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应为授予日。
在授予日,关键的问题一是要确定授予价格,二是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如何分类和计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对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已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财会[2015]19号文规定,对于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为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一、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二、将当期取得的服务分摊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股份支付准则指出对于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份,可以考虑估值技术,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件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6年11月8日出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第4期》中指出,除了解锁日后的限售因素外,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应以普通股市价为基础进行计量。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的这一意见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尽符合,但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是大大降低了操作难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实际业务中对限制性股票操作的统一性,降低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本文也认为对于在对限制性股票形式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定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应按照其授予日对应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市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估值,不再扣除其中的期权价值因素。
通过对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调查发现,如光明乳业选择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的公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飞乐音响选择以授予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去授予价,哈药股份选择以布莱克一斯科尔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采用B-S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不合理的,会存在低估成本费用,低估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针对第二个问题,企业对于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确认为成本费用的方法有平均分摊法和分期确认法。平均分摊法即将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平均分配到有效期内各期的成本费用中,假定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1000万,有效期为4年,每年应确认成本250万元。明显可以看出此种方法不符合配比原则,不能体现出企业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的金额。分期确认法是指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按照几个独立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进行相关的处理,假定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1000万,分三批解锁,每次解锁分别30%、30%、40%,那么,每次解锁部分成本为300万、300万、400万,第一年分摊成本:300 300*1/2 400"1/3,第二年分摊成本:300*1/2 400"1/3,第三年分摊成本:400"1/3。本文认为,企业对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该按照未来可解锁的股票数量为基础,计算出截止本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减去以前期间已确认过的成本费用,作为本期应该确认的成本费用的金额,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5119号文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分配的现金股利,区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派的现金股利能否撤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激励对象获得的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激励对象获得的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或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限制性股票解锁日的会计处理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多为分批解锁,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该视为多个独立的激励方案,第一期末未达到可解锁条件时应该办理注销收购,更符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实质,激励员7-7-作的积极性。例如,企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分三期解锁,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为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2016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70%、130%,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0%;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0%;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习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40%。若第一、第二、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由公司按照一定价格回购注销,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解锁。每一批次解锁条件互相独立时,不影响其它期解锁条件的实施。财会[2015]19号文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日的会计处理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四、结语
第一,完善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是并未明确要求需要对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公允价值进行披露。《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部分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也有许多企业并未对此进行披露。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及所有者权益,外部利益相关者难以判断企业确认的成本费用及所有制权益金额是否恰当。第二,合理确定授予日的日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股份的价格,以不低于该价格的50%作为授予价格,在股价变化不稳定的情况下,股价高会导致企业确定负债金额大,进而会对企业报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其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也是以授予日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的,会影响到企业在锁定期内不同时间需要确认的成本费用。第三,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每个批次解锁条件相对独立时,判断每批是否达到可解锁条件,若达不到解锁条件,本批次解锁的股份应做回购注销处理,会计处理时视为独立的股份支付协议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若第一批解锁数量大,会导致企业在第1年确认的成本费用多,反正,若第一年解锁数量小,会导致前期确认的成本费用小,后期确认的成本费用大,企业可以通过不同解锁批次的解锁数量对企业不同时期的利润进行盈余管理,因此,相关部门应完善对于分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数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第四,对于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应采用分期确认法计入解锁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成本费用中,以体现出成本与收益配比的特点,避免使用直线法将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成本计入解锁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