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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一种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专家意见.证据法意义上的专家辅助人不是专家证人或鉴定辅助人,既不属于证人也不属于鉴定人.我国应将专家意见确定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类型,在诉讼中正确认定、采信专家意见,解决专家意见与鉴定结论的冲突,可以保证司法裁判的正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