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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倾销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与当前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相适应。后者作为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的实践是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反倾销制度必须能够促进至少不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但另一方面反倾销制度作为各国国际贸易的安全阀,很容易演变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反倾销制度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在开放经济背景下,各国作为世界经济的一份子,有责任促进贸易自由化,各国尤其是WTO的成员国应该重视这一影响。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 比较优势理论
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是一条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支持贸易自由化的真理。反倾销法作为既促进又阻碍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合理运用甚至滥用,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正确利用该制度对国家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性,而滥用不仅有损于他国利益,也潜在地阻碍着本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一、哲学视角下的比较优势理论、贸易自由化以及反倾销制度
在哲学的视角来下,从真理与实践的之间的辩证关系来看。真理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需要发展的,而非一成不变的。真理来源于实践,指导着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发展。真理不能脱离实践。脱离了实践的理论只是一味的空想,脱离了实践的理论就失去了继续发展的空间,因为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同时也是在实践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实践也离不开真理的指导。比较贸易理论是真理,贸易自由是实践。因此贸易自由与比较优势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比较贸易理论为自由贸易提供理论基础,并且有目的地指导贸易自由,同时贸易自由是比较优势理论的实践,检验比较贸易理论的正确性,并为比较贸易优势理论的继续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辨证关系来看,上层建筑只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才能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脱离了经济基础的、落后的或者超前的上层建筑都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贸易自由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同时也充当着经济基础的角色,反倾销制度作为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因此反倾销制度必须适应贸易自由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总之,看似与比较优势理论无关的反倾销制度,其实是相互影响的。比较优势原理的实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贸易自由化。正常的、没有被反倾销制度扭曲的国际贸易实践才能促进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
二、比较优势理论、反倾销制度及其二者联系的桥梁
1.贸易自由化是实践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李嘉图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提出了著名的比较优势原理(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长期以来,比较优势理论构成了现代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 不仅如此,亚洲四小龙的崛起与它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遵循比较优势原理紧密联系的。 其也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评价的那样重要。比较优势原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理论上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因此他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尽力消除国际贸易壁垒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而达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促进全球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首先,要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就必须首先消除国际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其设置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其他国家包括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除非该国违反了他根据某个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基于本国利益进行贸易管制,比如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滥用救济措施对来自某个或某些国家的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等。因此在当今世界虽然有不少世界性组织、区域性组织都在为消除国际间贸易壁垒而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至今仍普遍存在着,并影响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其次,要实现贸易自由化不是仅凭某一国际组织的努力就能实现,它需要不同国际组织之间、各个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WTO在制定世界贸易统一规则,协调各国行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它要求WTO成员努力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削减关税壁垒。国家在制定国际贸易法律、采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行为前,应着眼于长远利益,正确运用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法律制度,使该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2、反倾销法律制度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对于倾销的定义,当前比较权威的就体现在WTO相关法律文件中,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二条规定第一款:“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不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一方面,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消除不公平竞争,为贸易自由化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反倾销法的滥用也会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法律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每一种法律制度制定出来都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或将出现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问题。反倾销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世界最早的反倾销法美国的诺尔曼法只不过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而出现的,直至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经过多次谈判达成国际《反倾销协定》,足见反倾销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反倾销法在国内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和意义。但与此同时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利用反倾销法限制了自由的国际贸易,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应该扬长避短使反倾销法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作用,并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
三、 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的消极影响
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实现的。当前,国际反倾销实践的主要趋势是:首先,从立法上来讲,反倾销法越来越普及,其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完备;其次,从行政执法和司法上来说,反倾销法执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增强,而行政当局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第三,经济全球化给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打上了全球化的深刻烙印,这同时也更容易产生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的连锁反应。 这些趋势反映出反倾销制度在各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工具特性,其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第一,某些国家立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所允许的反倾销措施、倾销调查程序、损害的认定等,无疑可能会对以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为基础的贸易自由化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延缓或阻碍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的发展。立法是国际协议在国内执行的第一步,其程序性及公开透明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公正性。WTO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的国际协议,其协议及附件的效力和约束力都是不可忽视的。其所规定的各国间的权利义务或者个人的权利义务,均构成了成员国的义务,成员国一方面有保障这项国际协议按照其加入时的承诺,切实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义务将WTO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个人权利与义务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落实。
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在有的国家条约可以自动执行,但在有的国家条约不可以自动执行,必须通过国会立法的形式将条约的规定转化成国内立法方可执行,如美国。WTO要求各国立法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及附件的要求进行。然而由于国际协议特别是多边国际协议往往是各国妥协的产物,除了某些争议极大的具体条款及措词可能有模糊规定外,其宗旨也是原则性的,如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声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得经济发展,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
这就为某些国家“模糊立法,但给行政及司法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这样做本来并没有违反国际协议,但是国家立法不得违反国际协议的宗旨,如果一个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合法”地执行法律,还使得其执法本身或效果违反了国际协议的宗旨,那就不得不将这一责任归咎于国家的立法——国家立法不作为,如立法空白、立法漏洞、规定的模糊性。并且立法者在立法的当事可以预见到其不作为可能会使执法或司法机关在本国利益的驱使下违背国际协议的宗旨和目的行事。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情况,国家立法在诸如反倾销措施、倾销调查程序、损害的认定等条款中某些具体细节问题上规定得很模糊甚至避而不谈,应该规定的不规定,该明确的问题不明确等,以为执法机关留下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执法机关不顾国际协议的宗旨和目的而任意解释扭曲法律,那么就会大大影响贸易自由化,阻碍比较优势原理的发展。
第二,不适当地甚至非法地执行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阻碍了比较优势原理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有失灵的时候,政府的失灵即可表现为对市场的无能为力,又可以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对市场规律的违背。反倾销是通过政府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的,运用恰当就可以既保护国内产业,有促进贸易自由化健康发展,但若出于其他目的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就会走向贸易保护的极端。贸易保护,保护的是某个或者某些国家当前利益,但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贸易保护是通过损害他国的利益甚至世界整体经济发展为代价的,因为他阻碍了贸易自由化。
这就是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两面性,它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但我们并不是说反倾销法律制度一般限制了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的实践,而是在此探讨当执行措施扭曲了该制度产生的初衷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影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实中反倾销的对象大部分都是不具有危害性的倾销" 根据北京晨报2010年07月15日题为欧美反倾销大棒挥向中国自行车和丝带的报道,中国两大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不约而同地挥舞起针对中国制造的反倾销大棒。欧盟试图将限制中国自行车进口征收的48.5%惩罚性关税期限延长至2016年,美国也决定,对中国产的礼盒丝带及其他丝带征收最高247.65%的反倾销关税。以上这两个活生生的案例充分能说明了反倾销法律制度已被个别国家滥用而当作贸易保护的工具。滥用反倾销制度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断送了消费者福利,还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降低了产品世界性生产的效率,导致全球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配置,减缓了世界经济发展的速度。
各国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着眼于国内产业的利益,很少关心消费者福利,例如美国反倾销法就缺乏明确的公共利益规定。由于对国内产业的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国内产业的繁荣有利于解决令本国政府头痛的就业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往往注重国内产业利益的考虑。如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国内在垂死边缘挣扎的钢铁行业以及解决钢铁工人就业问题,就曾对进口到美国的钢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样做明显违背了WTO反倾销协定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立法宗旨,并招致了其他国家的抗议和报复。滥用反倾销措施明显违背了国际社会当初制定反倾销法的意图也即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实现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
第三,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会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会赋予主管部门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尽可能在必要时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正常情况下,执法者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立法目的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是合法的并且也是合理的,然而这种合法合理性是受立法目的的限制的,一旦权力的行使超出其应有的界限,就会失去合法合理性基础,而转变成非法。由于权力总有被掌握权力的人滥用的倾向,因此法律应明确限制这种自由裁量权。但是现实中,各国出于国内各种政策的考虑,立法都规定的很笼统,从而使得这种权利(尤其是倾销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少受限制,这必然为执行者滥用权利打开了缺口。例如,美国反倾销法赋予了反倾销主管部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期更好地更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虽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要受制于美国的司法审查,但这几乎规定的很空洞 。有鉴于此,GATT为了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而直接影响到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乃至政治外交关系才制定了统一的国际反倾销法。 从近期反倾销实践来看,滥用反倾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形是,有关权力机关滥用反倾销法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零化负倾销” 的操作方法,将导致较高的倾销幅度。并且这样做无疑会使出口商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受到更大的打击。 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展开。情形二是由于反倾销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而法律的执行质量一方面取决于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又与执法者的法律素质以及其他方面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某些人为原因使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操作存在某些缺陷。倾销争议出现后,相关国家对WT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的理解不一,各国都试图作出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在双方经过磋商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必然促使双方将争议交WTO中立机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可见,这种情形下,不仅增大了对“滥用自由裁量权”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判断难度,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也往往会降低纠纷解决效率。最后,就是歧视性反倾销 。这种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仅针对来自某个或某些国家的产品,而“忽视”其他国家的相同行为,这一藐视他国尊严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可见,对反倾销法的扭曲实施,不仅直接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限制了国际贸易自由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明确正确对待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实践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重要性。比较优势原理作为最有用的经济学原理,曾经促使各国政府打开了对外贸易的大门,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使各国能够优势互补,实现国家财富的增长和国民福利的增大,如今某些国为了眼前一时之利,以主权为挡箭牌,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既忽视了比较优势原理的作用,又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四、小结
比较优势原理作为一条发展的并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真理,其指导国际贸易实践向更加自由化方向发展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而反倾销制度作为国家为保护公平贸易秩序、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对进口贸易进行自上而下调控的一种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理论相互之间的碰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碰撞以及现实相互之间的碰撞,从而使得任何理论、任何实践的发展都会受到限制。比较优势原理与反倾销制度也不例外。比较优势原理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理论基础,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制度产生于反对、规制扭曲正常国际贸易的倾销的实践,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之损害。因此,一方面,反倾销制度本身就具有贸易保护的功能,另一方面,其又具有维护市场公平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功能。在经济利益处于国家利益核心地位的今天,经济问题更容易演化为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各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努力使反倾销目的符合WTO以比较优势原理为基础理念的宗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注释:
[1]樊志刚,从比较优势原理谈起[J],中国城市金融, 2001(6)
[2]张玉柯 马文秀,比较优势原理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J], 太平洋学报,2001(1)
[3]杨丹,对内保护、对外壁垒——欧盟反倾销制度[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版,13。
[5]杨丹,对内保护 对外壁垒——欧盟反倾销制度[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版,13。
[6]吴惠雯,滥用反倾销对反倾销实施国经济的负面影响[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2。
[7]肖伟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美国卷)[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7。
[8]同上,8。
[9]在欧盟对原产于印度的棉质床单枕套实施反倾销税一案中已被WTO上诉机构裁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具体规定。
[10]同一企业的多次交易中,既有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售又有高于正常价格的出售,而前者的倾销幅度与后者的倾销幅度可以抵消,使总的倾销幅度较低。因此,零化负倾销对出口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11]肖伟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美国卷)[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451。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 比较优势理论
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是一条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支持贸易自由化的真理。反倾销法作为既促进又阻碍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合理运用甚至滥用,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正确利用该制度对国家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性,而滥用不仅有损于他国利益,也潜在地阻碍着本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一、哲学视角下的比较优势理论、贸易自由化以及反倾销制度
在哲学的视角来下,从真理与实践的之间的辩证关系来看。真理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需要发展的,而非一成不变的。真理来源于实践,指导着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发展。真理不能脱离实践。脱离了实践的理论只是一味的空想,脱离了实践的理论就失去了继续发展的空间,因为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同时也是在实践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实践也离不开真理的指导。比较贸易理论是真理,贸易自由是实践。因此贸易自由与比较优势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比较贸易理论为自由贸易提供理论基础,并且有目的地指导贸易自由,同时贸易自由是比较优势理论的实践,检验比较贸易理论的正确性,并为比较贸易优势理论的继续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辨证关系来看,上层建筑只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才能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脱离了经济基础的、落后的或者超前的上层建筑都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贸易自由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同时也充当着经济基础的角色,反倾销制度作为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因此反倾销制度必须适应贸易自由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总之,看似与比较优势理论无关的反倾销制度,其实是相互影响的。比较优势原理的实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贸易自由化。正常的、没有被反倾销制度扭曲的国际贸易实践才能促进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
二、比较优势理论、反倾销制度及其二者联系的桥梁
1.贸易自由化是实践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李嘉图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提出了著名的比较优势原理(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长期以来,比较优势理论构成了现代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 不仅如此,亚洲四小龙的崛起与它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遵循比较优势原理紧密联系的。 其也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评价的那样重要。比较优势原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理论上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因此他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尽力消除国际贸易壁垒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而达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促进全球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首先,要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就必须首先消除国际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其设置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其他国家包括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除非该国违反了他根据某个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基于本国利益进行贸易管制,比如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滥用救济措施对来自某个或某些国家的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等。因此在当今世界虽然有不少世界性组织、区域性组织都在为消除国际间贸易壁垒而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至今仍普遍存在着,并影响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其次,要实现贸易自由化不是仅凭某一国际组织的努力就能实现,它需要不同国际组织之间、各个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WTO在制定世界贸易统一规则,协调各国行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它要求WTO成员努力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削减关税壁垒。国家在制定国际贸易法律、采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行为前,应着眼于长远利益,正确运用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法律制度,使该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2、反倾销法律制度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对于倾销的定义,当前比较权威的就体现在WTO相关法律文件中,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二条规定第一款:“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不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一方面,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消除不公平竞争,为贸易自由化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反倾销法的滥用也会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法律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每一种法律制度制定出来都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或将出现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问题。反倾销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世界最早的反倾销法美国的诺尔曼法只不过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而出现的,直至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经过多次谈判达成国际《反倾销协定》,足见反倾销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反倾销法在国内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和意义。但与此同时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利用反倾销法限制了自由的国际贸易,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应该扬长避短使反倾销法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作用,并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
三、 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的消极影响
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实现的。当前,国际反倾销实践的主要趋势是:首先,从立法上来讲,反倾销法越来越普及,其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完备;其次,从行政执法和司法上来说,反倾销法执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增强,而行政当局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第三,经济全球化给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打上了全球化的深刻烙印,这同时也更容易产生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的连锁反应。 这些趋势反映出反倾销制度在各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工具特性,其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第一,某些国家立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所允许的反倾销措施、倾销调查程序、损害的认定等,无疑可能会对以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为基础的贸易自由化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延缓或阻碍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的发展。立法是国际协议在国内执行的第一步,其程序性及公开透明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公正性。WTO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的国际协议,其协议及附件的效力和约束力都是不可忽视的。其所规定的各国间的权利义务或者个人的权利义务,均构成了成员国的义务,成员国一方面有保障这项国际协议按照其加入时的承诺,切实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义务将WTO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个人权利与义务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落实。
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在有的国家条约可以自动执行,但在有的国家条约不可以自动执行,必须通过国会立法的形式将条约的规定转化成国内立法方可执行,如美国。WTO要求各国立法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及附件的要求进行。然而由于国际协议特别是多边国际协议往往是各国妥协的产物,除了某些争议极大的具体条款及措词可能有模糊规定外,其宗旨也是原则性的,如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声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得经济发展,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
这就为某些国家“模糊立法,但给行政及司法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这样做本来并没有违反国际协议,但是国家立法不得违反国际协议的宗旨,如果一个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合法”地执行法律,还使得其执法本身或效果违反了国际协议的宗旨,那就不得不将这一责任归咎于国家的立法——国家立法不作为,如立法空白、立法漏洞、规定的模糊性。并且立法者在立法的当事可以预见到其不作为可能会使执法或司法机关在本国利益的驱使下违背国际协议的宗旨和目的行事。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情况,国家立法在诸如反倾销措施、倾销调查程序、损害的认定等条款中某些具体细节问题上规定得很模糊甚至避而不谈,应该规定的不规定,该明确的问题不明确等,以为执法机关留下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执法机关不顾国际协议的宗旨和目的而任意解释扭曲法律,那么就会大大影响贸易自由化,阻碍比较优势原理的发展。
第二,不适当地甚至非法地执行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阻碍了比较优势原理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有失灵的时候,政府的失灵即可表现为对市场的无能为力,又可以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对市场规律的违背。反倾销是通过政府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的,运用恰当就可以既保护国内产业,有促进贸易自由化健康发展,但若出于其他目的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就会走向贸易保护的极端。贸易保护,保护的是某个或者某些国家当前利益,但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贸易保护是通过损害他国的利益甚至世界整体经济发展为代价的,因为他阻碍了贸易自由化。
这就是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两面性,它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但我们并不是说反倾销法律制度一般限制了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的实践,而是在此探讨当执行措施扭曲了该制度产生的初衷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影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实中反倾销的对象大部分都是不具有危害性的倾销" 根据北京晨报2010年07月15日题为欧美反倾销大棒挥向中国自行车和丝带的报道,中国两大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不约而同地挥舞起针对中国制造的反倾销大棒。欧盟试图将限制中国自行车进口征收的48.5%惩罚性关税期限延长至2016年,美国也决定,对中国产的礼盒丝带及其他丝带征收最高247.65%的反倾销关税。以上这两个活生生的案例充分能说明了反倾销法律制度已被个别国家滥用而当作贸易保护的工具。滥用反倾销制度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断送了消费者福利,还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降低了产品世界性生产的效率,导致全球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配置,减缓了世界经济发展的速度。
各国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着眼于国内产业的利益,很少关心消费者福利,例如美国反倾销法就缺乏明确的公共利益规定。由于对国内产业的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国内产业的繁荣有利于解决令本国政府头痛的就业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往往注重国内产业利益的考虑。如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国内在垂死边缘挣扎的钢铁行业以及解决钢铁工人就业问题,就曾对进口到美国的钢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样做明显违背了WTO反倾销协定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立法宗旨,并招致了其他国家的抗议和报复。滥用反倾销措施明显违背了国际社会当初制定反倾销法的意图也即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实现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
第三,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会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会赋予主管部门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尽可能在必要时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正常情况下,执法者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立法目的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是合法的并且也是合理的,然而这种合法合理性是受立法目的的限制的,一旦权力的行使超出其应有的界限,就会失去合法合理性基础,而转变成非法。由于权力总有被掌握权力的人滥用的倾向,因此法律应明确限制这种自由裁量权。但是现实中,各国出于国内各种政策的考虑,立法都规定的很笼统,从而使得这种权利(尤其是倾销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少受限制,这必然为执行者滥用权利打开了缺口。例如,美国反倾销法赋予了反倾销主管部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期更好地更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虽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要受制于美国的司法审查,但这几乎规定的很空洞 。有鉴于此,GATT为了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而直接影响到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乃至政治外交关系才制定了统一的国际反倾销法。 从近期反倾销实践来看,滥用反倾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形是,有关权力机关滥用反倾销法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零化负倾销” 的操作方法,将导致较高的倾销幅度。并且这样做无疑会使出口商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受到更大的打击。 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展开。情形二是由于反倾销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而法律的执行质量一方面取决于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又与执法者的法律素质以及其他方面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某些人为原因使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操作存在某些缺陷。倾销争议出现后,相关国家对WT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的理解不一,各国都试图作出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在双方经过磋商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必然促使双方将争议交WTO中立机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可见,这种情形下,不仅增大了对“滥用自由裁量权”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判断难度,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也往往会降低纠纷解决效率。最后,就是歧视性反倾销 。这种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仅针对来自某个或某些国家的产品,而“忽视”其他国家的相同行为,这一藐视他国尊严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可见,对反倾销法的扭曲实施,不仅直接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限制了国际贸易自由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明确正确对待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实践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重要性。比较优势原理作为最有用的经济学原理,曾经促使各国政府打开了对外贸易的大门,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使各国能够优势互补,实现国家财富的增长和国民福利的增大,如今某些国为了眼前一时之利,以主权为挡箭牌,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既忽视了比较优势原理的作用,又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四、小结
比较优势原理作为一条发展的并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真理,其指导国际贸易实践向更加自由化方向发展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而反倾销制度作为国家为保护公平贸易秩序、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对进口贸易进行自上而下调控的一种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理论相互之间的碰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碰撞以及现实相互之间的碰撞,从而使得任何理论、任何实践的发展都会受到限制。比较优势原理与反倾销制度也不例外。比较优势原理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理论基础,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制度产生于反对、规制扭曲正常国际贸易的倾销的实践,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之损害。因此,一方面,反倾销制度本身就具有贸易保护的功能,另一方面,其又具有维护市场公平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功能。在经济利益处于国家利益核心地位的今天,经济问题更容易演化为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各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努力使反倾销目的符合WTO以比较优势原理为基础理念的宗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注释:
[1]樊志刚,从比较优势原理谈起[J],中国城市金融, 2001(6)
[2]张玉柯 马文秀,比较优势原理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J], 太平洋学报,2001(1)
[3]杨丹,对内保护、对外壁垒——欧盟反倾销制度[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版,13。
[5]杨丹,对内保护 对外壁垒——欧盟反倾销制度[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版,13。
[6]吴惠雯,滥用反倾销对反倾销实施国经济的负面影响[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2。
[7]肖伟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美国卷)[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7。
[8]同上,8。
[9]在欧盟对原产于印度的棉质床单枕套实施反倾销税一案中已被WTO上诉机构裁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具体规定。
[10]同一企业的多次交易中,既有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售又有高于正常价格的出售,而前者的倾销幅度与后者的倾销幅度可以抵消,使总的倾销幅度较低。因此,零化负倾销对出口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11]肖伟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美国卷)[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