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制度存在“三大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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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土地征用前后用途不同价格悬殊,不利于签订征地协议.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拟征地的用途、补偿标准等应在依法报批前告知.但当前土地用途不同,征用后出让地价差距很大.对于商业用地,被征地农民必然提出较高的补偿要求;对于公益事业用地,被征地农民则又难以接受政府提出的征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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