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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已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深刻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这种网络普及于人们生活中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但是,这些网络证据存在易复制性、易伪造性、多样性以及认证难等一系列特点。本文通过一些具体事例来论证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