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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又有了最新的规定.根据财会[2003]2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期末进行纳税调整时,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