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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社保费的征收由“双部门多模式”向“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模式”转变。但是,改革只是解决以往社保征收问题的权宜之计,税务部门自身也存在征管上的局限。从行政组织与行政效率的关系以及社保费实际征收效果看,社保费征收权应当回归社保机构。基于改革后税务部门已经实际享有了社保费征收权,故可考虑从部门分工、组织协调、法治保障、信息化建设四个维度完善社保费征收主体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