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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普遍不高,虚假披露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现象较为严重。其主要原因是大股东掌握较多信息资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利用这种优势,通过虚假的会计信息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再加上受大股东的经营理念及外部环境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上市只重筹资而忽视公司本身质量的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较差。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目前我国大股东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出现的问题
1、虚假披露会计信息。①虚假陈述。大股东在面临上市、配股、终止上市的威胁等情况时,常常使用虚假欺骗等手段误导中小股东。②严重误导性陈述。虽然《证券法》一再指出禁止上市公司披露有误导性陈述的有关报告,但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公司利用复杂的技巧让信息披露传递更少的信息。有些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就等于什么都没说,有些则可能就是偏离了其本来的面目。尤其是对盈利信息的预测,很多公司都弄虚作假,误导广大投资者,由于盈利预测容易左右投资者未来的投资选择,最终很可能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③重大遗漏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④不正当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的时期内或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信息披露不充分。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很多的现行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内容上有失公正和恰当。在资金投向方面要么不揭示要么表述含糊,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用在了何处。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也不够充分,投资者还没了解到来龙去脉就要承担发生的损失。还有在对高管的薪酬披露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
3、“挤牙膏”与“打补丁”现象仍很普遍。在2005年深交所统计半年报中,“补丁”数量虽有所减少,但出具半年报补充和更改公告的公司中还有13家。因为投资者不可能花更多的时间去搜集资料,这种“挤牙膏”和“打补丁”式的非主动性信息披露行为,对投资者而言也就失去了决策有用性。
二、大股东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
1、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是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特殊,非流通股东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大部分非流通股东都是国有股股东。上市公司在融资、投资及股利分配等重大问题上都是大股东说了算,大股东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真相、掠夺小股东的现象就相当普遍。也正是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及我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也异常复杂。虽然《公司法》也建立了内部治理的体制,但非流通股的控股地位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相互治理机制失去作用。在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经理的选聘机制上大股东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大股东常常控制着董事会并成为董事长,甚至兼任经理,使得内部控制问题极为严重。而监事会在收入、福利、及执行监督的费用都由股东大会决定,致使监事会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功能。由于无法对内部人实施有效的控制,大股东就会为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操纵会计信息。
2、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是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原因。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虽然十幾年来已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运作的基础性制度不规范,金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等等,使得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一,大股东没有树立起正确的经营理念。第二,缺乏有效的对管理层的外部监督机制。
3、政府监管的低效也会影响大股东行为,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股票价格不能反映一整套的信息信号,所以仅靠市场不足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也就不能有效的调节财务信息的披露,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公开以及有效透明方面没有起到有效作用。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政府失灵。二是监管不力。政府失灵及监管不力不但补不了会计市场失灵,甚至还导致其加剧。
4、诚信文化缺失,大股东没有尽到信托责任。企业有高品质的文化也必然有高信用度。目前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一些企业的管理“黑洞”。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守信收益又小。诚信文化的缺失加之大股东信托责任的缺乏,自然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及维护小股东利益上做不到必要的保证。
三、建议及对策
1、国有股减持,逐步实现全流通。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非流通股比流通股占的比例大,无论是在IPO还是配股和增发,利润始终从流通股的手中输送到非流通股手中。而且大股东就会凭借这种“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优势,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大肆披露低质量的信息。所以有必要对非流通股进行减持,逐步实现全流通。
2、实现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就是明确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其功能就是对权、责、利的有效配置,公司治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是否把钱交到管理者手中。对于公司治理的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从近几年来看,知名企业的财务丑闻接二连三的发生。通过一系列的监督和激励手段的实施,仍不能解决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欺骗小股东的事实,究其原因,公司的管理层与投资者的期望常常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大股东要站在小股东角度去考虑,股东的期望、上市公司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价值增值,而公司治理也应形成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在建立健全董事会的相关制度的同时,要完善管理层的薪酬考核体系,以长期激励作为薪酬考核的目标。为了缩短投资者与管理层期望的差距,公司内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从分析投资者的心理和需求出发,理解投资者的各种类别和战略要求,从而提供不同的公司信息。这就需要公司设定更详细、更具体、更真实的公司财务模型,以把握对目前及未来业绩的预测。另外,公司应制定关于价值分析、变动管理方面的报告,作为沟通、信息披露的补充内容。
3、明确证监会的角色定位,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用。我国证监会隶属于国务院,受国务院的行政权力干预很大,使得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显得相对较差。鉴于证监会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保障中国证监会执法的独立性,应加强证监会对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广泛性,使其具有独立的行政权、部分司法权和完整的监督权。在目前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就赋予了证监会包括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准司法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证监会对市场的行政干预的权利。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上起了很大作用,但在目前发生的诸多上市公司的虚假报表案件中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审计功能。因此,为了遏制其与上市公司的同谋行为,在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给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加大民事赔偿的责任力度。
4、强化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完善中小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保护机制的完备可以有效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犯,间接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在抑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方面,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大股东形成威胁。而代表诉讼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不足,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侵权人界定方面,要把控股股东为侵权人的情形明确纳入公司法范畴内。其次,要确立完善的费用担保制度。即为了防止恶意提起诉讼,在区分小股东和恶意诉讼两种不同情况下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应责令其提供担保费用,而对其他受侵害的善意小股东,应鼓励其提起诉讼。由此,我国应在有关恶意的认定、担保费用的金额、给付方式、期限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
5、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舆论的监督在加强信息披露及约束大股东行为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借助舆论的力量,可以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起到威慑的作用。首先在新闻媒体方面,政府及监管机构应给予更多的报道空间和自由。媒体也应当及时披露所发现的问题,减少中小股东的可能损失。同时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要做到就事论事,严谨客观。同业之间也要形成有效的竞争,进一步扩大其挖掘事实的能力。其次,学者在提高信息质量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当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利益时,学者的批评意见就可以影响大股东的决策,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
6、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强化声誉机制。诚信即是企业生存的底线、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诚实守信可以增强大股东良好的声誉,对剥夺行为有一个自我抑制,为博得良好的声誉、争取股东的信任,自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会更高。因此,诚信文化的建设对建立有效的声誉机制起到很大的作用。首先,在公司内部要培育诚信的氛围,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所有的参与人要树立起诚信的信念,尤其是管理人员要切实承担起信托责任。其次,要深化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公司要建立自己的责任体系,有关部门也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最后,要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和法规。如利用法律手段建立起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成本”远高于“违约收益”。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
一、目前我国大股东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出现的问题
1、虚假披露会计信息。①虚假陈述。大股东在面临上市、配股、终止上市的威胁等情况时,常常使用虚假欺骗等手段误导中小股东。②严重误导性陈述。虽然《证券法》一再指出禁止上市公司披露有误导性陈述的有关报告,但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公司利用复杂的技巧让信息披露传递更少的信息。有些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就等于什么都没说,有些则可能就是偏离了其本来的面目。尤其是对盈利信息的预测,很多公司都弄虚作假,误导广大投资者,由于盈利预测容易左右投资者未来的投资选择,最终很可能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③重大遗漏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④不正当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的时期内或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信息披露不充分。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很多的现行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内容上有失公正和恰当。在资金投向方面要么不揭示要么表述含糊,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用在了何处。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也不够充分,投资者还没了解到来龙去脉就要承担发生的损失。还有在对高管的薪酬披露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
3、“挤牙膏”与“打补丁”现象仍很普遍。在2005年深交所统计半年报中,“补丁”数量虽有所减少,但出具半年报补充和更改公告的公司中还有13家。因为投资者不可能花更多的时间去搜集资料,这种“挤牙膏”和“打补丁”式的非主动性信息披露行为,对投资者而言也就失去了决策有用性。
二、大股东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
1、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是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特殊,非流通股东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大部分非流通股东都是国有股股东。上市公司在融资、投资及股利分配等重大问题上都是大股东说了算,大股东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真相、掠夺小股东的现象就相当普遍。也正是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及我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也异常复杂。虽然《公司法》也建立了内部治理的体制,但非流通股的控股地位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相互治理机制失去作用。在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经理的选聘机制上大股东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大股东常常控制着董事会并成为董事长,甚至兼任经理,使得内部控制问题极为严重。而监事会在收入、福利、及执行监督的费用都由股东大会决定,致使监事会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功能。由于无法对内部人实施有效的控制,大股东就会为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操纵会计信息。
2、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是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原因。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虽然十幾年来已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运作的基础性制度不规范,金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等等,使得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一,大股东没有树立起正确的经营理念。第二,缺乏有效的对管理层的外部监督机制。
3、政府监管的低效也会影响大股东行为,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股票价格不能反映一整套的信息信号,所以仅靠市场不足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也就不能有效的调节财务信息的披露,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公开以及有效透明方面没有起到有效作用。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政府失灵。二是监管不力。政府失灵及监管不力不但补不了会计市场失灵,甚至还导致其加剧。
4、诚信文化缺失,大股东没有尽到信托责任。企业有高品质的文化也必然有高信用度。目前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一些企业的管理“黑洞”。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守信收益又小。诚信文化的缺失加之大股东信托责任的缺乏,自然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及维护小股东利益上做不到必要的保证。
三、建议及对策
1、国有股减持,逐步实现全流通。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非流通股比流通股占的比例大,无论是在IPO还是配股和增发,利润始终从流通股的手中输送到非流通股手中。而且大股东就会凭借这种“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优势,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大肆披露低质量的信息。所以有必要对非流通股进行减持,逐步实现全流通。
2、实现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就是明确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其功能就是对权、责、利的有效配置,公司治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是否把钱交到管理者手中。对于公司治理的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从近几年来看,知名企业的财务丑闻接二连三的发生。通过一系列的监督和激励手段的实施,仍不能解决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欺骗小股东的事实,究其原因,公司的管理层与投资者的期望常常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大股东要站在小股东角度去考虑,股东的期望、上市公司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价值增值,而公司治理也应形成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在建立健全董事会的相关制度的同时,要完善管理层的薪酬考核体系,以长期激励作为薪酬考核的目标。为了缩短投资者与管理层期望的差距,公司内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从分析投资者的心理和需求出发,理解投资者的各种类别和战略要求,从而提供不同的公司信息。这就需要公司设定更详细、更具体、更真实的公司财务模型,以把握对目前及未来业绩的预测。另外,公司应制定关于价值分析、变动管理方面的报告,作为沟通、信息披露的补充内容。
3、明确证监会的角色定位,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用。我国证监会隶属于国务院,受国务院的行政权力干预很大,使得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显得相对较差。鉴于证监会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保障中国证监会执法的独立性,应加强证监会对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广泛性,使其具有独立的行政权、部分司法权和完整的监督权。在目前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就赋予了证监会包括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准司法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证监会对市场的行政干预的权利。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上起了很大作用,但在目前发生的诸多上市公司的虚假报表案件中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审计功能。因此,为了遏制其与上市公司的同谋行为,在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给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加大民事赔偿的责任力度。
4、强化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完善中小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保护机制的完备可以有效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犯,间接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在抑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方面,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大股东形成威胁。而代表诉讼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不足,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侵权人界定方面,要把控股股东为侵权人的情形明确纳入公司法范畴内。其次,要确立完善的费用担保制度。即为了防止恶意提起诉讼,在区分小股东和恶意诉讼两种不同情况下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应责令其提供担保费用,而对其他受侵害的善意小股东,应鼓励其提起诉讼。由此,我国应在有关恶意的认定、担保费用的金额、给付方式、期限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
5、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舆论的监督在加强信息披露及约束大股东行为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借助舆论的力量,可以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起到威慑的作用。首先在新闻媒体方面,政府及监管机构应给予更多的报道空间和自由。媒体也应当及时披露所发现的问题,减少中小股东的可能损失。同时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要做到就事论事,严谨客观。同业之间也要形成有效的竞争,进一步扩大其挖掘事实的能力。其次,学者在提高信息质量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当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利益时,学者的批评意见就可以影响大股东的决策,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
6、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强化声誉机制。诚信即是企业生存的底线、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诚实守信可以增强大股东良好的声誉,对剥夺行为有一个自我抑制,为博得良好的声誉、争取股东的信任,自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会更高。因此,诚信文化的建设对建立有效的声誉机制起到很大的作用。首先,在公司内部要培育诚信的氛围,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所有的参与人要树立起诚信的信念,尤其是管理人员要切实承担起信托责任。其次,要深化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公司要建立自己的责任体系,有关部门也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最后,要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和法规。如利用法律手段建立起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成本”远高于“违约收益”。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