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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科学发展的今天,新思维和新方法俨然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問题。本文中我将从方法的本质、方法词条的词义以及方法产生的机制,揭示展现方法是一种体现主观能动性的精神手段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有效的沟通桥梁。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观念形态工具与物质形态工具间间相互作用这一点来确保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方法 观念形态
一、引言
人类对法律的认识过程是从神秘、混沌的状态到自觉、理性的状态过渡的。从笛卡尔的纯理性主义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从近代的神秘主义到培根的经验主义,无不反应了人类在法律认识方面由科学主义战胜神秘主义、理性战胜非理性的发展过程。尤其是人类对法学的研究以及对法律的认识伴随着科学时代的来临整发生着革命性的变革。法学方法论在新思维和新方法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后应运而生。在21世纪的今天,科学的研究方法已然成为法学理论工作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的知识结构,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就意味着这种研究成为空想和臆断。
《法学方法论原理》一书藏巧思于弘论,寓灼见于钩深。法学方法论是一门以烦死为特质、对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学问。关于反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作者提出了客体及其表述之间、方法及其内在结构和外部关系、客体的表述于主体之间、客体的表述本身以及客体和主体等方面以及研究的目的、主体、研究主体的特性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学方法论原理》一书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奠定了新的起点。
二、方法的本质
关于方法的本质人们各抒己见,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以及主客观相统一三中观点最具代表性。主观主义者关注主体的能动性和主观意识,但却过于片面和夸大,从而使认识陷入到一种变成对外部世界怀疑的不可知的境地。而客观主义者的观点与主观主义恰恰相反,客观主义者看到了思维或方法对客体和对象的本源性和依赖性,这是客观主义者认识的可取之处,但是他们却忽视了他们自身的能动性和目的性。然而这两种缺陷都在主客观相统一这一观点中得到克服,即看到了方法必须要合乎客观规律又看到了方法和认识取决于思维器官、思维主体的处理和加工以及认识和思维方法在追求真实的过程中对对象和客体的依赖性的一面。
三、方法词条的含义
方法的含义有多种,最早的方法出现在《墨子·天志中》:“中吾炬者谓之方,不中吾炬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何故?法明也。”其意为测定方形之法。而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也可延伸为科学的方法;在软件编程语言中,如果将函数定义为类定义的一部分或者将它与某个对象绑定,则该函数也可以称为方法;方法还可以解释为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和程序等;《极简管理》中将方法定义为规律的运用。由此可知,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不同的时代,对方法的诠释也完全不一样。在法律研究体系中,方法是构筑主体之间的一座桥梁,是任何特殊领域中实施程序的方式,即组织活动的方式和使对象协调的方式。
方法论为方法之方法,理论之理论,因而法学方法绝不是一门技艺,而是一门学问。“法学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发生方法论的问题,亦可谓法学的研究,至其终结,必须就方法论的问题加以探讨。”方法论则是讨论方法的理论,是人类认识及改造世界的理论体系和方法,是人类获取新的知识的手段和途径。大体上,方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本体关注”或“本体论”阶段,这一阶段是中世纪以前的古代社会,此时的人们最关注的是寻找世界的本源、尝试回答世界是什么以及什么是世界的本质等等。第二阶段起始于近代,此时的人们对世界是什么的展示已经不能满足,并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主体,开始关注世界如何被认识。因为此时的人们发现自身的感受常常可能会被外部世界欺骗,并且发现以世界认识的过程的许多偏差或误入歧途的原因都可能在自身。这样的阶段就是人们称之为“主体关注”或“认识论”的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指人类进入充满信息和知识的当代社会以后,认识到世界的多元化和知识的多样化,从而使人类觉得对信息和知识的梳理胜于对主体或客体的纠缠。人们由此将注意力转移到对方法的讨论上,其重视程度远远的超越了对真理的热爱;知识是如何发展这一方法论也取代了单纯的主体或客体世界成为科学研究的主流。这一阶段又称为“方法关注”或“方法论”阶段。当然,当代科学对方法论的定义,并非否并了主体和客观的区分,而是主体或客体的结合需要以方法为中介,没有之呢个却的方法就意味着缺乏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沟通桥梁。
四、方法产生机制的揭示
方法是主体把握客体的主观手段,是以观念形态存在并通过认识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认识手段。方法在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处于实现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中介地位,主体必须通过方法这个中介才能完成对客体的认识活动,方法既是沟通主客体之间的桥梁又在这种活动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自身。由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方法是一个多元的、开放的、兼容的体系。
五、结语
认识工具是主体从认识的对象或客体中获取认识成果的手段。其可划分“硬件”和“软件”两大类。认识工具的“硬件”为物态化的认识工具;而“软件”是指观念形态的认识工具,也就是所谓的科学认识方法。方法在人们不断的完善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之间的关系中未科学认识和科学探索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使科学研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童世骏,邵春林,李福安.当代思维方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胡玉鸿.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作者单位:天津市敬东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方法 观念形态
一、引言
人类对法律的认识过程是从神秘、混沌的状态到自觉、理性的状态过渡的。从笛卡尔的纯理性主义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从近代的神秘主义到培根的经验主义,无不反应了人类在法律认识方面由科学主义战胜神秘主义、理性战胜非理性的发展过程。尤其是人类对法学的研究以及对法律的认识伴随着科学时代的来临整发生着革命性的变革。法学方法论在新思维和新方法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后应运而生。在21世纪的今天,科学的研究方法已然成为法学理论工作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的知识结构,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就意味着这种研究成为空想和臆断。
《法学方法论原理》一书藏巧思于弘论,寓灼见于钩深。法学方法论是一门以烦死为特质、对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学问。关于反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作者提出了客体及其表述之间、方法及其内在结构和外部关系、客体的表述于主体之间、客体的表述本身以及客体和主体等方面以及研究的目的、主体、研究主体的特性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学方法论原理》一书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奠定了新的起点。
二、方法的本质
关于方法的本质人们各抒己见,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以及主客观相统一三中观点最具代表性。主观主义者关注主体的能动性和主观意识,但却过于片面和夸大,从而使认识陷入到一种变成对外部世界怀疑的不可知的境地。而客观主义者的观点与主观主义恰恰相反,客观主义者看到了思维或方法对客体和对象的本源性和依赖性,这是客观主义者认识的可取之处,但是他们却忽视了他们自身的能动性和目的性。然而这两种缺陷都在主客观相统一这一观点中得到克服,即看到了方法必须要合乎客观规律又看到了方法和认识取决于思维器官、思维主体的处理和加工以及认识和思维方法在追求真实的过程中对对象和客体的依赖性的一面。
三、方法词条的含义
方法的含义有多种,最早的方法出现在《墨子·天志中》:“中吾炬者谓之方,不中吾炬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何故?法明也。”其意为测定方形之法。而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也可延伸为科学的方法;在软件编程语言中,如果将函数定义为类定义的一部分或者将它与某个对象绑定,则该函数也可以称为方法;方法还可以解释为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和程序等;《极简管理》中将方法定义为规律的运用。由此可知,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不同的时代,对方法的诠释也完全不一样。在法律研究体系中,方法是构筑主体之间的一座桥梁,是任何特殊领域中实施程序的方式,即组织活动的方式和使对象协调的方式。
方法论为方法之方法,理论之理论,因而法学方法绝不是一门技艺,而是一门学问。“法学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发生方法论的问题,亦可谓法学的研究,至其终结,必须就方法论的问题加以探讨。”方法论则是讨论方法的理论,是人类认识及改造世界的理论体系和方法,是人类获取新的知识的手段和途径。大体上,方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本体关注”或“本体论”阶段,这一阶段是中世纪以前的古代社会,此时的人们最关注的是寻找世界的本源、尝试回答世界是什么以及什么是世界的本质等等。第二阶段起始于近代,此时的人们对世界是什么的展示已经不能满足,并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主体,开始关注世界如何被认识。因为此时的人们发现自身的感受常常可能会被外部世界欺骗,并且发现以世界认识的过程的许多偏差或误入歧途的原因都可能在自身。这样的阶段就是人们称之为“主体关注”或“认识论”的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指人类进入充满信息和知识的当代社会以后,认识到世界的多元化和知识的多样化,从而使人类觉得对信息和知识的梳理胜于对主体或客体的纠缠。人们由此将注意力转移到对方法的讨论上,其重视程度远远的超越了对真理的热爱;知识是如何发展这一方法论也取代了单纯的主体或客体世界成为科学研究的主流。这一阶段又称为“方法关注”或“方法论”阶段。当然,当代科学对方法论的定义,并非否并了主体和客观的区分,而是主体或客体的结合需要以方法为中介,没有之呢个却的方法就意味着缺乏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沟通桥梁。
四、方法产生机制的揭示
方法是主体把握客体的主观手段,是以观念形态存在并通过认识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认识手段。方法在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处于实现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中介地位,主体必须通过方法这个中介才能完成对客体的认识活动,方法既是沟通主客体之间的桥梁又在这种活动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自身。由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方法是一个多元的、开放的、兼容的体系。
五、结语
认识工具是主体从认识的对象或客体中获取认识成果的手段。其可划分“硬件”和“软件”两大类。认识工具的“硬件”为物态化的认识工具;而“软件”是指观念形态的认识工具,也就是所谓的科学认识方法。方法在人们不断的完善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之间的关系中未科学认识和科学探索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使科学研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童世骏,邵春林,李福安.当代思维方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胡玉鸿.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作者单位:天津市敬东律师事务所)